2014.1.10 中國文化報/宋佳烜編譯
通過系列文化法案及修訂案
2013年12月31日,韓國文化體育觀光部發布消息稱,韓國國會通過了《地方文化振興法》、《啟動文化藝術援助法》、《大眾文化藝術產業發展法》3項法案以及《電影與影像製品振興相關法律》、《出版文化產業振興法》等法案的修訂案。韓國文化體育觀光部表示,一系列法案的制定和修訂正是在為「文化隆盛」時代的到來打造基礎條件。
近年來,韓國非常注重文化立法,自去年韓國總統朴槿惠將「文化隆盛」納入政府執政綱領後,韓國政府進一步加快了文化法制化進程。從2013年12月10日通過的《文化基本法》和《著作權法》修正案等文化領域法律,到此次通過的法案和修訂案,文化法制化進程值得關注。
體恤民眾意願 發展草根文化
《地方文化振興法》進一步就國家及地方政府在地方文化振興政策的制定和促進問題做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此前相關部門在推動地方文化發展過程中遇到的各類爭議事項變得有法可依。法案涉及文化環境較差地區的支援、文化都市及文化地區的指定支援、地方文化藝術委員會的設立等各個方面。
此前,與地方文化相關的事項需要依據《文化藝術振興法》、《地方文化院振興法》等具體領域的法律,不利於全面、系統地推動地方文化發展,鑑於此,韓國國會第17屆和第18屆大會就提出了修訂相關法律的提案,但都沒能通過。直到2013年12月31日,這項與振興地方文化相關的綜合性、基礎性法律才最終得以通過,並將於2014年6月開始施行。
值得一提的是,此法案對居民文化藝術團體及同好會活動的支援、必要生活文化設施擴充支援、將農業村等文化環境較差地區設定為優先支援區域等做出了具體規定,使得地方文化進一步朝著「按照地方居民意圖,符合地方民眾需求的草根文化」方向發展。此外,法案規定的文化都市指定和支援政策將推動地方文化藝術、文化產業、觀光業以及傳統技藝等文化資源的全面開發與活用,還將對地方文化品牌的發展產生推動作用。
規範社會捐贈和公共文化事業
《啟動文化藝術援助法》對除國家財政補貼外,文化藝術的社會資金援助問題做出明確規定。法案對文化藝術援助、文化藝術援助者、文化藝術援助媒介團體等概念給出了明確定義,對文化藝術援助媒介團體的認證和支援問題做出了規定。自公布之日起,6個月後正式實施。
按照該法案相關規定,獲得認證的文化藝術援助媒介團體是從事文化藝術領域媒介或援助工作的非營利法人或團體。透過對這類媒介團體的認證、支援工作,政府希望能夠培養一系列專業的文化藝術援助團體,讓文化捐贈工作的流程更加專業、透明,從而鼓勵民間對文化藝術的捐助。
《大眾文化藝術產業發展法》則為鼓勵大眾文化藝術產業發展提供了創作和企劃方面的法律依據。為保護青少年大眾文化藝術從業者,對青少年禁止行為、雇用工作時間限定、雇用合約書等做出了具體規定,並規定從事大眾文化藝術產業的相關機構需在文化體育觀光部進行登記註冊,獲得資格認證。這一法律的出臺不僅防止了參差不齊的從業公司擾亂大眾文化藝術市場的正常秩序,也保障了大眾文化藝術從業者的權益,有利於推動這一產業健康、持續的發展。
關注邊緣人群 規範出版市場
2013年,韓國電影觀影人數突破兩億。然而,韓國觀影人群分布的不平衡問題依舊嚴峻。為首都圈以外地區民眾和在觀影方面存在困難的民眾提供更多觀影機會成為各界關注的問題。在這樣的大背景下,《電影與影像製品振興相關法律》修訂案及時推出相關法律條文,為支援帶有手語、字幕及畫面解析功能的專用影院提供法律依據,希望借此推動視聽障礙人群觀影條件的改善。
《出版文化產業振興法》修訂案也是此次通過的法案之一。該法案強化了對出版界囤積現象的懲罰條例,新建立了舉報獎勵制度,保證出版物能夠在更健康的環境中發行、流通。一些出版社為提高圖書銷量而購買、囤積出版物,這類行為一經舉報便會面臨重罰,處罰內容從原來的罰繳瀆職罰金升級為判處兩年以下徒刑及2,000萬韓元以下罰金,舉報人則會得到獎金。按照修訂案規定,文化部長或市、道執事可以要求相關發行商提供與出版社、圖片社出版刊物流通相關的報告和材料,或指派負責公務員現場檢查相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