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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波離尊者3
2017/06/30 09:49:30瀏覽685|回應0|推薦0
優波離,是佛陀十大弟子之一。又作優婆離、鄔波離、憂波利。意譯作近執、近取。印度迦毘羅衛國人。出身首陀羅種,為宮廷之理髮師。佛陀成道第六年,王子跋提、阿那律、阿難等七人出家時,優波離亦隨同出家。實為佛陀廣開門戶,四姓平等攝化之第一步。優波離精於戒律,修持嚴謹,譽為「持律第一」;後於第一次經典結集時,誦出律部。有關其前生功德、出家因緣,載於佛本行集經卷五十三至卷五十五。又中阿含卷五十二優婆離經,記述優婆離就律向佛陀請問;而同經卷三十二之優婆離居士,與師乃同名異人。

在密教,為胎藏界曼荼羅釋迦院中諸聲聞之一,居於釋迦左方上列第七位。其形像,全身呈肉色,現比丘形,趺坐於荷葉上。〔增一阿含經卷三弟子品、四分律卷四、卷五、五分律卷三十、摩訶僧祇律卷三十二、大智度論卷二〕
――以上載於《佛光大辭典》 (慈怡法師主編)

優波離尊者因為持戒嚴謹,所以現比丘形;誦出律,又表法。佛法僧三寶佔其二,這樣的因,也才會有佛曾授記,在未來世佛號普明如來吧。

持戒如《增壹阿含經》卷3云:「奉持戒律,無所觸犯,優波離比丘是。優波離戒德清淨,佛令其統領僧眾,稽查持犯,判決輕重,維持戒律威儀。故曰:「我是如來,眾中剛紀。」曾蒙佛親自印證我心,持戒修身,眾中推為上首。

持戒如優波離這樣嚴謹,也因此惡口車匿這樣的行徑,決計不會是優波離的!才會說:優波離和車匿是不同的兩個人。

(《長阿含・遊行經》:「佛告阿難:「我滅度後,若彼闡怒不順威儀,不受教誡,汝等當共行梵檀罰,敕諸比丘不得與語,亦勿往返教授從事。」

龍樹菩薩《大智度論卷第二》:「惡口車匿,云何共住?...佛告阿難:...車匿比丘,我涅槃後,如梵法治;若心濡伏者,應教刪陀迦旃延經,即可得道。」)

中阿含卷五十二卷之優婆離經載,優波離向世尊請問律法:(大品優婆離經第六)
  
我聞如是:一時,佛遊瞻波,在恒伽池岸。
爾時,尊者優波離則于晡時,從宴坐起,往詣佛所,稽首佛足,卻坐一面,白曰:“世尊,若比丘眾共和合,作異業、說異業者,是如法業、如律業耶?”
世尊答曰:“不也,優婆離。”
尊者優婆離複問曰:“世尊,若比丘眾共和合,應與面前律者而與憶律,應與憶律者而與面前律,是如法業、如律業耶?”
世尊答曰:“不也,優婆離。”
尊者優婆離複問曰:“世尊,若比丘眾共和合,應與憶律者而與不癡律,應與不癡律者而與憶律,是如法業、如律業耶?”
世尊答曰:“不也,優婆離。”
尊者優婆離複問曰:“世尊,若比丘眾共和合,應與不癡律者而與自髮露律,應與自髮露律者而與不癡律,是如法業、如律業耶?”
世尊答曰:“不也,優婆離。”
尊者優婆離複問曰:“世尊,若比丘眾共和合,應與自髮露律者而與君律,應與君律者而與自髮露律,是如法業、如律業耶?”
世尊答曰:“不也,優婆離。”
尊者優婆離複問曰:“世尊,若比丘眾共和合,應與君者而責數,應責數者而與君,是如法業、如律業耶?”
世尊答曰:“不也,優婆離。”
尊者優婆離複問曰:“世尊,若比丘眾共和合,應責數者而下置,應下置者而責數,是如法業、如律業耶?”
世尊答曰:“不也,優婆離。”
尊者優婆離複問曰:“世尊,若比丘眾共和合,應下置者而舉,應舉者而下置,是如法業、如律業耶?”
世尊答曰:“不也,優婆離。”
尊者優婆離複問曰:“世尊,若比丘眾共和合,應舉者而擯,應擯者而舉,是如法業、如律業耶?”
世尊答曰:“不也,優婆離。”
尊者優婆離複問曰:“世尊,若比丘眾共和合,應擯者而與憶,應與憶者而擯,是如法業、如律業耶?”
世尊答曰:“不也,優婆離。”
尊者優婆離複問曰:“世尊,若比丘眾共和合,應與憶者而從根本治,應從根本治者而與憶,是如法業、如律業耶?”
世尊答曰:“不也,優婆離。”
尊者優婆離複問曰:“世尊,若比丘眾共和合,應從根本治者而驅出,應驅出者而從根本治,是如法業、如律業耶?”
世尊答曰:“不也,優婆離。”
尊者優婆離複問曰:“世尊,若比丘眾共和合,應驅出者而行不慢,應行不慢者而驅出,是如法業、如律業耶?”
世尊答曰:“不也,優婆離。”
尊者優婆離複問曰:“世尊,若比丘眾共和合,應行不慢者而治,應治者而行不慢,是如法業、如律業耶?”

世尊答曰:“不也,優婆離。優婆離,若比丘眾共和合,作異業、說異業者,是不如法業、不如律業,眾亦有罪。優婆離,若比丘眾共和合,應與面前律而與憶律,應與憶律而與面前律者,是不如法業、不如律業,眾亦有罪。優婆離,若比丘眾共和合,應與憶律而與不癡律,應與不癡律而與憶律者,是不如法業、不如律業,眾亦有罪。優婆離,若比丘眾共和合,應與不癡律而與自髮露律,應與自髮露律而與不癡律者,是不如法業、不如律業,眾亦有罪。

“優婆離,若比丘眾共和合,應與自髮露律而與君律,應與君律而與自髮露律者,是不如法業、不如律業,眾亦有罪。優婆離,若比丘眾共和合,應與君律而責數,應責數而與君律者,是不如法業、不如律業,眾亦有罪。優婆離,若比丘眾共和合,應責數而下置,應下置而責數者,是不如法業、不如律業,眾亦有罪。優婆離,若比丘眾共和合,應下置而舉,應舉而下置者,是不如法業、不如律業,眾亦有罪。

“優婆離,若比丘眾共和合,應舉而擯,應擯而舉者,是不如法業、不如律業,眾亦有罪。優婆離,若比丘眾共和合,應擯而與憶,應與憶而擯者,是不如法業、不如律業,眾亦有罪。優婆離,若比丘眾共和合,應與憶而從根本治,應從根本治而與憶者,是不如法業、不如律業,眾亦有罪。優婆離,若比丘眾共和合,應從根本治而驅出,應驅出而從根本治者,是不如法業、不如律業,眾亦有罪。優婆離,若比丘眾共和合,應驅出而行不慢,應行不慢而驅出者,是不如法業、不如律業,眾亦有罪。優婆離,若比丘眾共和合,應行不慢而治,應治而行不慢者,是不如法業、不如律業,眾亦有罪。

“優婆離,苦比丘眾共和合,隨所作業即說此業者,是如法業、如律業,眾亦無罪。優婆離,若比丘眾共和合,應與面前律即與面前律,應與憶律即與憶律,應與不癡律即與不癡律,應與自髮露律即與自髮露律,應與君律即與君律,應責數即責數,應下置即下置,應舉即舉,應擯即擯,應憶即憶,應從根本治即從很本治,應驅出即驅出,應行不慢即行不慢,應治即治者,是如法業、如律業,眾亦無罪。

“優婆離,汝當學隨所作業即說此業,應與面前律即與面前律,應與憶律即與憶律,應與不癡律即與不癡律,應與自髮露律即與自髮露律,應與君律即與君律,應責數即責數,應下置即下置,應舉即舉,應擯即擯,應憶即憶,應從根本治即從根本治,應驅出即驅出,應行不慢即行不慢,應治即治者。優婆離,汝當如是學。”

佛說如是,尊者優婆離及諸比丘聞佛所說,歡喜奉行。

這是優波離出現於經典裡的一些記載,我們方纔得以一窺優波離尊者的其人其事。
( 創作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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