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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的思與辯~之三~重要名詞釐清
2010/05/29 10:52:23瀏覽495|回應0|推薦1

一、WTO、RTA與FTA

二次戰後各國間的貿易障礙逐漸降低貿易自由化逐漸成為全球潮流多邊貿易組織則是主要的結合型態1995年成立的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就是這種組織。WTO的會員國十多年來累計超過150個國家,許多會員國基於區域經貿利益、政治或文化等因素考量,在WTO的規範下,另外互相進行區域性整合並簽定區域貿易協定(Regional Trading AgreementRTA),進一步加深各國間的經貿互動關係。其中,超過90%RTA都是FTA(Free Trade Agreement自由貿易協定)

二、甚麼是FTA?

為了避開WTO多邊協議的困難、另闢途徑推動貿易自由化,各國逐漸從實踐中探索出了FTAFTA是獨立關稅主體之間以自願結合方式,就貿易自由化及其相關問題達成的協定。在WTO文件中,FTA與優惠貿易協定(PTA)、關稅同盟協定(CUA)一道,都納入RTA的範圍。

三、WTO架構下了解ECFA

(一)ECFA是甚麼?

1.          「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2.          簽署經濟體台灣與中國協議內容:包括商品貿易(排除關稅和非關稅障礙)、服務貿易、投資保障、智慧財產權、防衛措施、經濟合作、經貿爭端的解決機制等,是一個涵蓋範圍廣泛的區域貿易協定。

3.          適用範圍:這是一個區域貿易協定,意即未來此架構將只適用於台灣與中國之間,屬於雙邊的自由貿易。

4.          開放時程:按WTO架構,ECFA屬過渡協定,雖無強制性,但通常在10年內,兩邊必須完成約90%的商品服務免關稅,台灣與中國將互相大幅開放市場給對方。

(二)ECFA就是FTA

  因為ECFA涉及貿易優惠的部分必須援引WTO的規範,ECFA本質上應屬於FTA(事實上,香港與中共簽署的CEPA也是向WTO申報為FTA。換言之,是不是FTA應以「是否引用WTO的相關條文」作判斷,不是名稱問題。)

      當然,如果ECFA決定完全跳脫WTO的框架,另外設定一套雙方貿易的遊戲規則,則另當別論。

(三)ECFA本質上等同FTA,而FTA引用WTO的規範,但臺灣有關WTO的問題尚未解決

  台灣已在2002年加入WTO,但實質上經貿自由化並未完成,因為台灣的入會承諾因故並沒有讓最大貿易夥伴--中國--適用,這裡主要指台灣單方面對中國農工產品仍有2,200多項禁止進口。

  如今ECFA聲稱要深化兩岸經貿關係,顯然不能不面對此一台灣「延遲給付」WTO自由化的事實,即一般所說的「兩岸經貿正常化」。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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