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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05/29 10:52:23瀏覽495|回應0|推薦1 | |
一、WTO、RTA與FTA 二次戰後,各國間的貿易障礙逐漸降低,貿易自由化逐漸成為全球潮流,多邊貿易組織則是主要的結合型態,1995年成立的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就是這種組織。WTO的會員國十多年來累計超過150個國家,許多會員國基於區域經貿利益、政治或文化等因素考量,在WTO的規範下,另外互相進行區域性整合並簽定區域貿易協定(Regional Trading Agreement,RTA),進一步加深各國間的經貿互動關係。其中,超過90%的RTA都是FTA(Free Trade Agreement,自由貿易協定)。 二、甚麼是FTA? 為了避開WTO多邊協議的困難、另闢途徑推動貿易自由化,各國逐漸從實踐中探索出了FTA。FTA是獨立關稅主體之間以自願結合方式,就貿易自由化及其相關問題達成的協定。在WTO文件中,FTA與優惠貿易協定(PTA)、關稅同盟協定(CUA)一道,都納入RTA的範圍。 三、在WTO架構下了解ECFA (一)ECFA是甚麼? 1. 「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2. 簽署經濟體:台灣與中國協議內容:包括商品貿易(排除關稅和非關稅障礙)、服務貿易、投資保障、智慧財產權、防衛措施、經濟合作、經貿爭端的解決機制等,是一個涵蓋範圍廣泛的區域貿易協定。 3. 適用範圍:這是一個區域貿易協定,意即未來此架構將只適用於台灣與中國之間,屬於雙邊的自由貿易。 4. 開放時程:按WTO架構,ECFA屬過渡協定,雖無強制性,但通常在10年內,兩邊必須完成約90%的商品服務免關稅,台灣與中國將互相大幅開放市場給對方。 (二)ECFA就是FTA 因為ECFA涉及貿易優惠的部分必須援引WTO的規範,ECFA本質上應屬於FTA。(事實上,香港與中共簽署的CEPA也是向WTO申報為FTA。換言之,是不是FTA應以「是否引用WTO的相關條文」作判斷,不是名稱問題。) 當然,如果ECFA決定完全跳脫WTO的框架,另外設定一套雙方貿易的遊戲規則,則另當別論。 (三)ECFA本質上等同FTA,而FTA引用WTO的規範,但臺灣有關WTO的問題尚未解決 台灣已在2002年加入WTO,但實質上經貿自由化並未完成,因為台灣的入會承諾因故並沒有讓最大貿易夥伴--中國--適用,這裡主要指台灣單方面對中國農工產品仍有2,200多項禁止進口。 如今ECFA聲稱要深化兩岸經貿關係,顯然不能不面對此一台灣「延遲給付」WTO自由化的事實,即一般所說的「兩岸經貿正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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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