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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12 10:39:39瀏覽2094|回應0|推薦0 | |
基本上來說,永久居留權並不是永遠有效,而是「有居留才有永久,沒居留沒永久」。我們來看世界各國(美國以外)的情形: 台灣: 台灣的永久居留證要求持有人每年住滿183天,不然政府必須主動撤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其撤銷不用法院裁定之。如有特殊原因(就學,就醫等)需要離開台灣182天以上,須經政府同意。 英國: 英國的永久居留權叫做Indefinite leave to remain (ILR)。如果持有者離開英國超過兩年,就有可能會喪失ILR。不過如果持有ILR,卻以其他非移民身份(觀光客,商務客,學生)入境英國,則ILR身份自動喪失。 日本: 有日本永久居留權者,離開日本前必須取得「再入國許可」,超過許可的時間可申請再延長一年。若未在規定的時限內回國則永久居留權將會喪失。 澳洲: 澳洲的永久居留權有點像是多次入境簽證,不過每次入境不限定停留時間,而且此簽證有效期為五年。五年內如果沒有特別原因未住滿兩年以上,則五年期滿將無法獲得延期。 附註:此這些資料皆來自於網路,有些是官方的,有些不是,若有錯誤,請不吝告知,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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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