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從美國移民法看綠卡。
2008/02/07 09:36:34瀏覽17947|回應3|推薦0
綠卡答客問

問:綠卡是什麼?

綠卡指的是永久居留權,是美國政府給外國人無限期居住在美國的特許(或稱特權,privilege)。所謂的「永久」代表的是「無限期」。也就是說,居住在美國的時間沒有最大長度限制,並不是指它永遠不會失效。擁有永久居留權的人,會發一張永久居民證(I-551),以前是綠色,「綠卡」一詞由此而來。

永久居留權在美國移民法中的定義是(INA § 101(a)(20)或8 USC § 1101(a)(20)):

The term "lawfully admitted for permanent residence" means the status of having been lawfully accorded the privilege of residing permanently in the United States as an immigran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immigration laws, such status not having changed.
(翻譯:永久居留權就是「根據移民法所賦予『以移民身份永久居住在美國』的特權,而此身份未曾改變過。」)

這裡有兩個重點:第一,永久居留權是政府給的一種特許(privilege),不是基本人權(right)。而綠卡所代表的身份(status)是一種「移民」。第二:綠卡身份必須連續,持卡者的身份一旦改變,綠卡身份就跟著消滅。(extinguished。此用語參見移民局的正式解釋USCIS Interpretation 318.4)

問:以馬英九的說法,持用非移民(觀光/商務)簽證,就代表放棄綠卡,綠卡就失效。為什麼?

答:馬英九說的太客氣了。用移民局的語彙來說,馬英九的綠卡身份不只是失效,而是已經消滅(extinguished)或終止(terminated)了。怎麼說呢?根據前述的移民法101(a)(20) 條,綠卡這種身份必須連續,一經改變就消滅。馬英九持用「非移民」簽證入境美國的瞬間,他的身份就變成了「非移民」,他原有的綠卡身份也隨即消滅。以後想要永久居留美國,必須重新申請綠卡,而不是回復其原有綠卡身份,因為綠卡身份是不能中斷的。

不明白的人可以看看移民局的正式解釋(USCIS Interpretation 318.4)中的法律理由。這是移民局用來解釋為何綠卡持有者選擇以非居民身份報所得稅(就是用1040-NR表報稅)會被視為放棄綠卡

當中提到:根據移民法101(a)(20) 條,一旦綠卡持有者的身份改變,原有綠卡身份就消滅了。所以:雖然有時候綠卡持有者以非居民(non-resident)身份報稅合乎美國稅法,但由於美國稅法上的非居民身份明顯地跟移民法中綠卡身份不一致(patently inconsistent),一旦「有意」使用非居民身份報稅,在報稅的那一刻,就「同時終止」 (simultaneously terminate)了綠卡身份,移民局可沒說還要等法院判決才生效。

USCIS的解釋說明了一件事:「綠卡持卡人可以主動改變其身份而導致綠卡身份喪失」。這解釋中的理由可適用在「使用非移民(觀光)簽證入境」上。


問:為什麼持用非移民(觀光/商務)簽證入境美國,就代表綠卡的身份改變了?

答:因為根據前述的移民法101(a)(20)條的定義,綠卡身份是代表一種「移民」,與「非移民」是完全互斥的。一個人不能同時擁有「移民」與「非移民」兩種身份。美國移民法101(27)條明文定義什麼叫「移民」與「非移民」:

“The term 'immigrant' means every alien except an alien who is within one of the following classes of nonimmigrant aliens…”
(翻譯:「移民,指的是所有的外國人,除非他屬於下列的『非移民』:…」)

「除非」(except)兩字,就是指「非A即B」。在移民法上,一個外國人,他如果不是移民,就是非移民,中間沒有模糊的空間。持用「非移民」簽證入境美國,當然就是以「非移民」身份入境美國。綠卡持有人所擁有的「移民」身份就改變了。

不僅美國是如此,英國的永久居留權(Indefinite Leave to Remain, ILR)也是當擁有者以其他(觀光/商務/學生)身份入境英國時,ILR同時終止

問:有沒有可能,一個綠卡持有人,在綠卡身份不消滅的情形下,以非移民(觀光/商務)簽證入境美國?

答:不可能。根據移民法211(a)及212(a)(7)(A)(i)(I)條(或8 USC § 1181(a)及8 USC § 1181(a)(7)(A)(i)(I)):擁有永久居留權者,若非以有效的「移民」簽證與有效護照,不得入境。這是移民官的法律責任綠卡這張卡(I-551)在離開美國不超過一年的條件下,可用來當作「移民」簽證使用。(參見8 C.F.R. §211.1(a)(2),這是馬英九所引述的法條。)非移民簽證當然不是有效的移民簽證。擁有綠卡者,除非放棄綠卡,否則不能用「非移民」簽證入境美國。用了「非移民」簽證,原有綠卡身份就消滅。

有一個例外,是當有緊急情況發生綠卡過期或遺失,也沒時間等待補發,則簽證官可權宜性的發給B-2簽證替代之(Nonimmigrant Visitor Visa for Emergency Temporary Visit to The US, 9 FAM 41.31 N15)。不過持卡者必須沒有「放棄綠卡的行為」(下列屬放棄綠卡行為:為外國政府或公司工作,離美時並沒有預定回來日期,不繳稅,舉家離美或放棄美國住所等)。且在入境時移民官會重新審核,若非緊急狀況而以B-2身份入境,會被視為放棄綠卡(美國入境移民檢查官手冊§15.4(b)(2)與§17.10)。

另一個例外,就是經過美國司法部長(Attorney General)特別准許,可以不需簽證即入境(移民法211(b)(c)條)。


問:馬英九這麼有名,有沒有可能每次都是經由美國司法部長特別准許入境?

答:是的。馬英九二十多年前,持非移民簽證入境美國時,美國海關的移民官,遠遠就感受到一股「王氣」隨著這位三十多歲的年輕人而來。馬上急電華盛頓,美國司法部長立即下令,緊急特准馬英九免持簽證入境,並囑咐移民局以後比照辦理…

別傻了,這種事可能發生嗎?


問:如果馬英九將來想到美國永久居留?

答:不管他用什麼方式到美國,他已經用過「非移民」(觀光/商務)身份。根據美國移民法101(a)(20)條,他的綠卡身份已經消滅了,必須重新申請綠卡。因為永久居留權的定義中包含了身份必須連續的要件(such status not having changed),所以根本沒有「回復」綠卡身份這件事。


問:馬英九有綠卡,就是美國人?

答:台灣也有發給外勞及外籍配偶「居留證」與「永久居留證」(綠卡)喔!我們有把他們當過台灣人嗎?有的話就不會發生這麼多虐待事件。

台灣的綠卡也是每年需要住滿183天,不然政府要主動註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簡單來說,永久居留權就是:「有居留才有永久,沒居留沒永久」啦!

美國移民法第101(a)(3) 、(15) 與(20) 條清楚定義:永久居民(綠卡持有人)是「沒有美國國籍與公民身份的外國人」。持有綠卡,進出入境都需持有原母國的有效護照(無國籍與受政治庇護者另有規定。)而且也不用宣示效忠美國。


問:沒去AIT填表放棄綠卡,需要報稅嗎?

答:這是美國2004年「創造就業法案」(The American Jobs Creation Act)的規定。在2004年6月4日以前,如果放棄美國公民或綠卡時的收入與財產很高(五年內平均年收入超過十二萬四千美金,財產淨值六十二萬美金以 上),要去接受國稅局認定:是否為了逃稅而放棄國籍與綠卡。如果沒去,或是去了遭認定是為了逃稅,就要報「脫離國籍稅」(expatriation tax)。如果沒報,會處以罰金。另一方面,如果收入與財產未達標準,則不用理會國稅局。

從2004年6月4日以後,如果放棄綠卡沒有去跟政府報備,可能會在「稅法上」被當作仍是美國長期居民,而有繼續報稅的義務。這些完全是「稅法」上 的規定,跟綠卡身份有沒有效一點關係都沒有。美國稅法很多地方跟移民法定義不同,完全是基於課稅的理由。稅法上把你當作是美國居民,不代表你的綠卡身份還在。要有人拿國稅局的文件證明馬英九綠卡有效,別理他,因為那是魚目混珠。綠卡有沒有效,完全是根據移民法來決定。


問:綠卡有沒有效,要等法官決定才算數?

這樣說吧:你每天騎車上班上學,遵守交通規則。我能不能說你亂闖紅燈加超速?你會說:「我並沒有啊!你看,旁邊有警察,他都沒這樣說!」我可以說:「你可以叫警察開『你遵守交通規則』的證明,或是上法院。因為警察沒有開證明給你,你也沒有上交通法庭接受法官判決,所以你就是有
亂闖紅燈加超速。」

可以這樣說嗎?


馬英九以非移民(B1/B2)簽證入境美國,按上述移民法規,如果沒有放棄綠卡,移民官不會讓他入境。也就是說,他現在的身份就是非移民,綠卡已經終止。馬英九現在進出美國都使用非移民身份,他跟美國都沒意見,其他人在喊什麼燒呀?就算要上法院判決,在判決前,他的身份就是非移民(綠卡終止)。硬說馬英九綠卡有效,既沒有法律依據,又不符現狀,不是抹黑造業,是什麼?

很多人說不要自認為法官,可是他現在的身份就是非移民
(綠卡終止)啊。說他綠卡有效的人,才是自認為法官,還沒有上法庭就硬把綠卡身份塞回給他。


問:放棄綠卡是不是只有填I-407表與經過移民法庭判決兩種方式?

筆者可以保證,沒有一條移民法,也沒有一份美國法院判決告訴你放棄綠卡「只有」這兩種方式。主張這論點的人,持有的理由只是「美國是個人權國家」「權利的放棄必須如何如何...」但很奇怪地,居然找不到任何移民法律及任何判例來支持這種說法,一個都沒有喔!這完全是捏造美國移民法規。

這樣說吧,你租房子給人家,要打租約。你可以去外面文具行買一份印好的,定型化的。也可以自己擬一份,法律效力都一樣,不會說你去文具行買的,效力就比自己寫的高。I-407表就類似你去文具行買的租約。你要喜歡,自己寫一份「放棄綠卡」聲明,連同綠卡一起寄給美國移民局,一樣有效,他們不敢不收。

而事實上,放棄綠卡可以有很多種方式,不限定填I-407表。有一本美國移民律師Ramon Carrion出的書「USA Immigration Guide」,十幾年來出到第五版,其中說了(第170頁):

「除了離開美國一年且不申請回美證外,放棄綠卡最簡單的方式之一就是不報稅,或是放棄在美國的住所。」 ("One of the easiest ways of abandoning permanent residence of the United States, other than by remaining outside of the U.S. for at least one year without first having obtained a reentry permit, is by failing to pay taxes within the United States or by failing to maintain a United States domicile.")

美國法院對「放棄綠卡」的認定,都是從「有放棄綠卡的行為」發生那一點起算。比如說你搬到外國定居,就從你搬到外國那一天開始,綠卡身份就喪失。而不是說你的綠卡一直有效,一直到填I-407表或是判決確定那一刻才「開始」失去綠卡身份。放棄綠卡的「法定要件」是你的行為,不是I-407表或是判決。一般來說,只要你在美國以外地區有主要居所,就構成了放棄綠卡。填I-407表當然也是放棄綠卡的行為之一,但不是唯一,這點有美國聯邦法院判例支持。



相關文章

放棄綠卡要填表?從一個聯邦法院判決談起...
不敢報?自由報系:以觀光簽證入境等於喪失永久居留權
綠卡!各家「移民」律師看法彙總。


( 時事評論政治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impishb&aid=1600793

 回應文章


等級:
留言加入好友
反攻美國
2008/03/10 11:00

歡迎收看大聒新聞,我是鄭紅姨!

針對這個版主所提供的資訊,我認為還是馬英九的誠信有問題,是不是安ㄋㄟ?

馬英九不敢對大家講,其實美國人很笨,寫一堆綠卡規定,這不行嘿嘛不行,其實攏沒效,只要你不要宣誓放棄,即使違反規定那個布希同款對你一點辦法都沒有,所以一瓜規定攏是白寫的,是不是安ㄋㄟ?

但是馬英九沒對大家講,反而叫郎趁228大家行走時,去AIT通風報信,難怪老李會講,他跟美國人關係卡好,一定會出賣台灣~~是不是安ㄋㄟ?



等級:
留言加入好友
若用不同名字?
2008/03/08 02:53

我朋友雖有綠卡,但還用不同名字申請了觀光簽證.因他太久沒到美國,但他綠卡還是有效.

impishb(impishb) 於 2008-03-09 02:07 回覆:

所謂的「他綠卡還是有效」的意思為何?他後來又用綠卡「入境」美國大城市?移民官沒發現他曾經持有觀光簽證「入境」過美國?


calvin168
等級:2
留言加入好友
奸巧招式
2008/02/21 22:04

謝姓律師明知真相卻還到處散播不實言論,還臉不紅氣不喘地代表起美國聯邦政府解釋綠卡的問題,真夠了!

美國政府的法令若聽他說的算,那台灣早就獨立,也加入聯合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