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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07 06:05:13瀏覽5452|回應6|推薦0 | |
(筆者按:此篇文章的目的在駁斥謝長廷陣營「自願放棄綠卡,必須填表才算數」的說法。至於馬英九綠卡身份還有沒有效,是另一個議題,請參考前文:馬英九綠卡身份有效與否的移民法說明。) 你相信「綠卡身份不會自動喪失」?你相信「自願放棄綠卡,必須去AIT填I-407表才算數」?如果是,恭喜你,你被洗腦了。 我們先看看謝長廷怎麼說?「謝:沒填I407不會自動失效」「野蠻國家,人民權利才會自動消失」 謝長廷別忘了:有綠卡,還是外國人,綠卡必須與有效的台灣護照一起使用(美國移民法第211(a)條)。學法律的謝長廷也別忘了:台灣也有發綠卡。持有人若未經政府同意,離開台灣183天以上,政府必須主動註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不需填表,也不需經過法院裁定。 照謝的說法,美國就是人權國家,而台灣就是野蠻國家? 綠卡事件發生迄今,謝長廷的支持者,四處宣揚「自願放棄綠卡,必須填I-407表」「沒有填I-407表,綠卡就有效。」但是筆者從來沒聽過這些人提出任何美國移民法規或是判例,作為這項說法的法律依據。這麼多移民案件,為什麼連條法規與一個判例都找不到? 因為這從頭到尾,都是編造出來的。 筆者前文早已指出「自願放棄綠卡必需填I-407表」的說法,並沒有法律依據。不但謝陣營找不到,筆者找不到,連美國聯邦法院法官都找不到。一份2004年美國聯邦法院的裁決書還這樣寫著:「本庭沒有發現任何案例認定『自願』放棄綠卡必需要填I-407表。」(…, the Court is not aware of any case holding that voluntary abandonment of LPR status requires completion of a form I-407. 參見 United States v. Yakou, WL88454, D.D.C. 2004) 這裁決背後就是「撒伯利‧雅克」(Sabri Yakou)的故事。 雅克出生於伊拉克,1970年代中期以後舉家搬遷至英國,1986年再搬到到美國定居,並於1989年取得美國綠卡。在1993年,他因故遷居英國。他在英國待到1998年左右,然後返回母國伊拉克。 2000年開始,美國與伊拉克哈珊政權關係開始惡化。在美伊關係緊張的這段期間,雅克跟他的兒子,居然當起軍火掮客來了,替哈珊政權購買及建造了六艘巡邏艇。當哈珊政權被推翻了以後,雅克跟他兒子就被美國政府盯上。他那具有美國公民身份的兒子首先被逮捕起訴。2003年美國探員誘使雅克返回美國,並將他也逮捕起訴。 根據美國武器出口管制法規AECA及ITAR,一個美國公民、有綠卡(永久居民)身份者或是美國公司,若無政府特准而擔任列管國家的掮客並助其買賣軍火,可處最高十年徒刑及百萬美元罰金。雅克在2003年十月被逮捕起訴時,CNN與紐約時報等美國主要媒體都曾報導。美國助理司法部長還指出,這種非法替敵人買賣軍火的行為,「非常嚴重而且令人深惡痛絕」。 雅克的案子在聯邦法院進行正式審判之前,辯檢雙方就因他的綠卡(永久居民)身份起了爭論。爭論的核心在於:雖然雅克早就定居英國,但他幫哈珊政權買賣軍火的2000至2003年間,他的綠卡身份有沒有效?如果有效,則雅克必須接受美國法律審判並定罪。如果無效,則美國失去了法律上的管轄權,畢竟一個無綠卡身份的外國人在海外的行為,無法適用美國武器管制法律。 亟欲將雅克定罪的聯邦檢察官,主張雅克的綠卡身份一直有效。其理由是:他從來沒有去填過I-407「放棄永久居民身份」表,也從來沒有經過移民法庭判決其綠卡身份無效。從1993年他搬去英國定居以後,用綠卡返回美國探望家人好幾次。他使用美國家人的地址申請社會安全卡(Social Security Card),並將該地址列在自己的名片上作為通訊地址。2000年他的綠卡掉了,2001年居然還向美國政府申請補發。 對雅克比較有利的證據是,他自定居英國後,每次返回美國停留都不超過三星期。此外,定居英國後,便不曾向美國政府報稅,1994年後,他在美國也沒有不動產。 案子從聯邦地區法院打到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上訴法院最後裁決:雅克綠卡身份早就因放棄而喪失,美國政府失去了法律上的管轄權。特別值得提醒的是,上訴法院並不是裁定雅克的綠卡身份現在才開始失效,而是認定他早就不具綠卡身份,而撤銷對其2000至2003年間掮客行為的起訴。 雅克的綠卡身份到底什麼時候開始失效?兩級聯邦法院都認定,是由雅克有「放棄綠卡的行為」(定居英國)那一刻開始算起,也就是1993年就自動喪失。縱使他1993年到2000年期間,曾用綠卡進出過美國,那些都不算數。因此,雖然沒有填表,也沒有經過移民法院判決,雅克於2000年至2003年間在伊拉克擔任軍火掮客的時候,已經不具有綠卡身份了。也因此,其行為不受美國法律的管轄。 在該份巡迴上訴法院的裁定書中,法官用了超過七頁的理由說明:永久居留權可以因放棄行為(如:定居他國)而自動喪失,無須填I-407表或是經過移民法庭的判決才算數。而在過去相關的移民判決裡,「沒有一個判例暗示自願放棄綠卡只有填I-407表一種方式。沒有一條法規指出放棄綠卡必需填I-407表…」(… none of them suggest that the only way that one can voluntarily relinquish or abandon LPR status is by filing Form I-407. There is no regulation indicating that Form I-407 is required to change LPR status, …) 而放棄綠卡何時生效?上訴法院同樣引述了過去的判例。正如筆者先前文章所指出的:「放棄綠卡」生效於「有放棄行為」(如定居他國)時,不是在移民法院判決確定時,也不是在填I-407 表時才開始生效。(… the status changes at the point a LPR engages in an abandoning act, ... , not at the point when the BIA makes a determination of the person's status in a removal proceeding or when the individual files Form I-407.) 美國司法部接受了這個裁決,案子到此確定。不但如此,美國司法部去年十月還引用這份判例,在另一個案子中主張:「綠卡身份的喪失,不一定要先經過美國政府正式撤銷。」(There is no requirement that the United States formally revoke an individual’s status (or green card) before an individual may lose that status.) 真相到此大白。 從這裡可以很清楚地看出:謝長廷的支持者與所謂的專家名嘴,為何一條移民法律與判例都舉不出來?因為這完全是無中生有。移民法律上根本沒有規定「自願放棄綠卡者,必須填I-407表」。為了要抹黑對手,難道就要編造移民法律上沒有的規定?連自己的支持者都要欺瞞,都要洗腦嗎? 有興趣的朋友可以讀讀這份判例,再想想你從親綠的專家名嘴聽到的許多說法。例如:美國移民法101(a)(20)條明明白紙黑字定義「永久居留權」是一種特許(privilege)。一旦發生「身份改變」(change of status)永久居留權隨即喪失。他們卻把它無限上綱成基本人權(right),再編造「放棄綠卡,填表才算數」的故事。這謊言居然能一傳數月,無中生有加硬拗,造了多少口業?筆者實在很想問一句,民進黨真的有受到教訓了嗎?還是剛好相反,惡質手段變本加厲,只為了要保住政權? (註:此篇原載於3/6東森新聞報,此處為完整版,也方便讀者留言討論。) 後記一:一定有很多人有疑問,既然I-407表不是放棄綠卡的法定要件,那麼為什麼還有很多人要去填表放棄呢?其實筆者在前文提過,最大的理由來自於稅法上的要求,特別是對2004年6月以後才放棄綠卡的人,填I-407表是正式免除納稅責任的方式。讀者可先參照前文,筆者也會另行為文詳述之。 後記二:屬於海洋法系的美國,聯邦上訴法院的判決在沒經過最高法院的更正前,視同法律。對下級法院與政府單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這判例出現以後,一個全球性最大律師事務所之一「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Baker & McKenzie在一個武器管制會議的簡報中提醒與會者:「綠卡持有人可以在不通知美國政府的情形下(單方面)撤銷其綠卡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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