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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陣營的瞞天大謊:放棄綠卡,填表才算數?
2008/03/07 06:05:13瀏覽5452|回應6|推薦0
筆者按:此篇文章的目的在駁斥謝長廷陣營「自願放棄綠卡,必須填表才算數」的說法。至於馬英九綠卡身份還有沒有效,是另一個議題,請參考前文:馬英九綠卡身份有效與否的移民法說明


你相信「綠卡身份不會自動喪失」?你相信「自願放棄綠卡,必須去AIT填I-407表才算數」?如果是,恭喜你,你被洗腦了。

我們先看看謝長廷怎麼說?「謝:沒填I407不會自動失效」「野蠻國家,人民權利才會自動消失

謝長廷別忘了:有綠卡,還是外國人,綠卡必須與有效的台灣護照一起使用(美國移民法第211(a)條)。學法律的謝長廷也別忘了:台灣也有發綠卡。持有人若未經政府同意,離開台灣183天以上,政府必須主動註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不需填表,也不需經過法院裁定。

照謝的說法,美國就是人權國家,而台灣就是野蠻國家?

綠卡事件發生迄今,謝長廷的支持者,四處宣揚「自願放棄綠卡,必須填I-407表」「沒有填I-407表,綠卡就有效。」但是筆者從來沒聽過這些人提出任何美國移民法規或是判例,作為這項說法的法律依據。這麼多移民案件,為什麼連條法規與一個判例都找不到?

因為這從頭到尾,都是編造出來的。

筆者前文早已指出「自願放棄綠卡必需填I-407表」的說法,並沒有法律依據。不但謝陣營找不到,筆者找不到,連美國聯邦法院法官都找不到。一份2004年美國聯邦法院的裁決書還這樣寫著:「本庭沒有發現任何案例認定『自願』放棄綠卡必需要填I-407表。」(…, the Court is not aware of any case holding that voluntary abandonment of LPR status requires completion of a form I-407. 參見 United States v. Yakou, WL88454, D.D.C. 2004)

這裁決背後就是「撒伯利‧雅克」(Sabri Yakou)的故事。

雅克出生於伊拉克,1970年代中期以後舉家搬遷至英國,1986年再搬到到美國定居,並於1989年取得美國綠卡。在1993年,他因故遷居英國。他在英國待到1998年左右,然後返回母國伊拉克。

2000年開始,美國與伊拉克哈珊政權關係開始惡化。在美伊關係緊張的這段期間,雅克跟他的兒子,居然當起軍火掮客來了,替哈珊政權購買及建造了六艘巡邏艇。當哈珊政權被推翻了以後,雅克跟他兒子就被美國政府盯上。他那具有美國公民身份的兒子首先被逮捕起訴。2003年美國探員誘使雅克返回美國,並將他也逮捕起訴。

根據美國武器出口管制法規AECA及ITAR,一個美國公民、有綠卡(永久居民)身份者或是美國公司,若無政府特准而擔任列管國家的掮客並助其買賣軍火,可處最高十年徒刑及百萬美元罰金。雅克在2003年十月被逮捕起訴時,CNN紐約時報等美國主要媒體都曾報導。美國助理司法部長還指出,這種非法替敵人買賣軍火的行為,「非常嚴重而且令人深惡痛絕」。

雅克的案子在聯邦法院進行正式審判之前,辯檢雙方就因他的綠卡(永久居民)身份起了爭論。爭論的核心在於:雖然雅克早就定居英國,但他幫哈珊政權買賣軍火的2000至2003年間,他的綠卡身份有沒有效?如果有效,則雅克必須接受美國法律審判並定罪。如果無效,則美國失去了法律上的管轄權,畢竟一個無綠卡身份的外國人在海外的行為,無法適用美國武器管制法律。

亟欲將雅克定罪的聯邦檢察官,主張雅克的綠卡身份一直有效。其理由是:他從來沒有去填過I-407「放棄永久居民身份」表,也從來沒有經過移民法庭判決其綠卡身份無效。從1993年他搬去英國定居以後,用綠卡返回美國探望家人好幾次。他使用美國家人的地址申請社會安全卡(Social Security Card),並將該地址列在自己的名片上作為通訊地址。2000年他的綠卡掉了,2001年居然還向美國政府申請補發。

對雅克比較有利的證據是,他自定居英國後,每次返回美國停留都不超過三星期。此外,定居英國後,便不曾向美國政府報稅,1994年後,他在美國也沒有不動產。

案子從聯邦地區法院打到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上訴法院最後裁決:雅克綠卡身份早就因放棄而喪失,美國政府失去了法律上的管轄權。特別值得提醒的是,上訴法院並不是裁定雅克的綠卡身份現在才開始失效,而是認定他早就不具綠卡身份,而撤銷對其2000至2003年間掮客行為的起訴。

雅克的綠卡身份到底什麼時候開始失效?兩級聯邦法院都認定,是由雅克有「放棄綠卡的行為」(定居英國)那一刻開始算起,也就是1993年就自動喪失。縱使他1993年到2000年期間,曾用綠卡進出過美國,那些都不算數。因此,雖然沒有填表,也沒有經過移民法院判決,雅克於2000年至2003年間在伊拉克擔任軍火掮客的時候,已經不具有綠卡身份了。也因此,其行為不受美國法律的管轄。

在該份巡迴上訴法院的裁定書中,法官用了超過七頁的理由說明:永久居留權可以因放棄行為(如:定居他國)而自動喪失,無須填I-407表或是經過移民法庭的判決才算數。而在過去相關的移民判決裡,「沒有一個判例暗示自願放棄綠卡只有填I-407表一種方式。沒有一條法規指出放棄綠卡必需填I-407表…」(… none of them suggest that the only way that one can voluntarily relinquish or abandon LPR status is by filing Form I-407. There is no regulation indicating that Form I-407 is required to change LPR status, …)

而放棄綠卡何時生效?上訴法院同樣引述了過去的判例。正如筆者先前文章所指出的:「放棄綠卡」生效於「有放棄行為」(如定居他國)時,不是在移民法院判決確定時,也不是在填I-407 表時才開始生效。(… the status changes at the point a LPR engages in an abandoning act, ... , not at the point when the BIA makes a determination of the person's status in a removal proceeding or when the individual files Form I-407.)

美國司法部接受了這個裁決,案子到此確定。不但如此,美國司法部去年十月還引用這份判例,在另一個案子中主張:「綠卡身份的喪失,不一定要先經過美國政府正式撤銷。」(There is no requirement that the United States formally revoke an individual’s status (or green card) before an individual may lose that status.)

真相到此大白。

從這裡可以很清楚地看出:謝長廷的支持者與所謂的專家名嘴,為何一條移民法律與判例都舉不出來?因為這完全是無中生有。移民法律上根本沒有規定「自願放棄綠卡者,必須填I-407表」。為了要抹黑對手,難道就要編造移民法律上沒有的規定?連自己的支持者都要欺瞞,都要洗腦嗎?

有興趣的朋友可以讀讀這份判例,再想想你從親綠的專家名嘴聽到的許多說法。例如:美國移民法101(a)(20)條明明白紙黑字定義「永久居留權」是一種特許(privilege)。一旦發生「身份改變」(change of status)永久居留權隨即喪失。他們卻把它無限上綱成基本人權(right),再編造「放棄綠卡,填表才算數」的故事。這謊言居然能一傳數月,無中生有加硬拗,造了多少口業?筆者實在很想問一句,民進黨真的有受到教訓了嗎?還是剛好相反,惡質手段變本加厲,只為了要保住政權?



註:此篇原載於3/6東森新聞報,此處為完整版,也方便讀者留言討論。

後記一:一定有很多人有疑問,既然I-407表不是放棄綠卡的法定要件,那麼為什麼還有很多人要去填表放棄呢?其實筆者在前文提過,最大的理由來自於稅法上的要求,特別是對2004年6月以後才放棄綠卡的人,填I-407表是正式免除納稅責任的方式。讀者可先參照前文,筆者也會另行為文詳述之。

後記二:屬於海洋法系的美國,聯邦上訴法院的判決在沒經過最高法院的更正前,視同法律。對下級法院與政府單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這判例出現以後,一個全球性最大律師事務所之一「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Baker & McKenzie在一個武器管制會議的簡報中提醒與會者:「綠卡持有人可以在不通知美國政府的情形下(單方面)撤銷其綠卡身份。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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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impishb&aid=1673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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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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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2 23:14
連蔣萬安棄綠卡都要填i407,事實證明馬英九一直在說謊。

追夢人
等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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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2 23:08
馬英九是個大騙子!他說綠卡會自動失效,根本狗屁不通。

在蔣萬安棄綠表要填i407時,已宣告他不會變成馬英九了。

4樓
2014/05/15 03:18

http://www.cibankers.org/pdfs/Sidley%20Austin_individuals_FATCA%20Overview_final.pdf

(charlie.tseng@opm.gov)

impish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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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是採判例法
2008/03/21 03:39
此外提醒大家,美國是採「判例法」(case law)。聯邦上訴法院的判例在未經最高法院推翻前,其判例理由與標準「視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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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營本來就沒說要填表才算數
2008/03/20 17:51

謝營說了兩種永久居留權失效的途徑,一種是自己去填表,另一種是「法院判決」後失效,謝營是說永久居留權並「不會自動失效」,請馬英九拿出20年前的美國官方證明(I-407或法院判決),證明馬英九的永久居留權失效,樓主只是說明了該美國判決中的當事人經法院判決永久居留權失效,馬英九並不是該案的當事人,所以馬英九是否該提出「關於馬英九他自己的永久居留權失效」的美國官方文件?


impishb(impishb) 於 2008-03-21 03:32 回覆:
第一:您要先瞭解,不是法院判決「後」失效。永久居留權喪失的「時間點」發生在「有放棄行為」當下。判例說的很清楚:雅克從沒領表過,從沒經移民法庭判決過,但他在2000-2003年買賣軍火時,永久居留權已經「自動喪失」了。

放棄行為其實很多,很輕易就可以認定,美國法院的判定標準蠻一致的。只要當初的離美不是暫時性的,有定居他國的行為,就會被判放棄綠卡。馬英九的狀況會比雅克嚴重嗎?雅克還用綠卡回美,使用美國家人的地址申請社會安全卡,並將該地址列在自己的名片上作為通訊地址。綠卡掉了,居然還向美國政府申請補發。

美國政府不想將雅克審判定罪嗎?想!!結果照樣判「放棄綠卡」「綠卡身份自動喪失」。

第二:其實證明早有,謝長廷不願意承認而已。這樣說吧:大家都知道,歸化成美國公民,要繳回綠卡。那麼,如果馬英九拿美國護照出來,說綠卡身份沒有了,謝長廷接不接受?

但,美國護照上面會寫「綠卡已經失效」這幾個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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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陣營的瞞天大謊騙無知的土豆選民
2008/03/17 10:39

謝不可能不知道馬自動放棄綠卡便失效,奸巧如謝只是打馬手段騙土豆選民的選票罷了!那些土豆看了你有根有据的報導也不會信,看不看沒倆樣。

土匪的跟班會有用腦嗎?對沒有獨立判斷的選民是對牛彈琴白費共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