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月初就收到桃園地方法院寄的出庭傳票,傳喚身份列為【受害人】,開庭時間訂於99年10月22日下午3時30分。
法院還真慎重,不僅寄到中壢工作室,連基隆住家也寄了一份;老婆收到郵局未當面取件的法院傳票通知單時,很緊張地打電話問我是否中壢被竊案件,我想應該是吧。
因郵局送件時,我人都不在原址,結果兩邊都是另至當地派出所驗證領取。
平時都是按預先排定的班表值班,很少會向公司請假(每個月10~11天的排休日已經夠多假了),若臨時有事也是同事間私下互相協調換班;所以加班的機會,相對地也不多。
一查看10月份班表,22日當天為日班,當然明正言順地附上法院傳票請假,也給代班同事有個支領加班費的機會。
今天下午按時至桃園地方法院第十法庭,報完到後等了近30分鐘才輪到開庭,同案也有另一位受害先生一起到庭。
受押嫌犯是一個帶眼鏡長相算斯文型的60年次男生,審判長是位女法官;經包含嫌犯自訴的一些審案程序後,審判長續問被害人意見,另一位無異議,我則提出:「嫌犯所訴竊入時間與方式(我的住屋大門未鎖)有誤,與事實不符,我個人懷疑本案另有共犯,應是前女性租客備有大門鑰匙;因為在我發現遭竊的第一時間,先到大門處查看鎖是完鎖的。」
隨後審判長質問嫌犯:『是否如被害人所訴,另有共犯?』
嫌犯一句〝沒有〞,審判長即宣佈本案終結,另訂時間宣判…….
哇靠~有沒搞錯,書記官要我簽名落案時,我不解的問:「那我的損害求償呢?」
『先生,你要另外自行到被害人求償部門去申請喔。』
我是不懂台灣地方法院的作業程序,不過這也太扯了吧,審判長不聽被害人的訴求;之前連遭竊的手機,派出所偵察員警都叫我自己花錢向銷贓的通訊行買回;最後連被害人損害求償還得要大費周章地自行申請……
政府單位不是一直強調便民、護民政策嗎?結果我碰到的這位女法官,一點都不關心受害者的權益,祇是急著快速結案(一天要開庭審理數十案件)。
是的,這是我活了大半輩子以來,第一次到地方法院的法庭出庭,初體驗竟是如此令人失望、氣憤;要再有下一次(當然希望不要有),我不會再親自出庭,書面資料應付就罷了。
因為台灣的法官都是如此草率處理司法案件,完全不領會受害者的權益與感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