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法庭初體驗
2010/10/22 20:09:59瀏覽1567|回應13|推薦149

         

十月初就收到桃園地方法院寄的出庭傳票,傳喚身份列為【受害人】,開庭時間訂於99年10月22日下午3時30分。
法院還真慎重,不僅寄到中壢工作室,連基隆住家也寄了一份;老婆收到郵局未當面取件的法院傳票通知單時,很緊張地打電話問我是否中壢被竊案件,我想應該是吧。
因郵局送件時,我人都不在原址,結果兩邊都是另至當地派出所驗證領取。

平時都是按預先排定的班表值班,很少會向公司請假(每個月10~11天的排休日已經夠多假了),若臨時有事也是同事間私下互相協調換班;所以加班的機會,相對地也不多。
一查看10月份班表,22日當天為日班,當然明正言順地附上法院傳票請假,也給代班同事有個支領加班費的機會。

          

今天下午按時至桃園地方法院第十法庭,報完到後等了近30分鐘才輪到開庭,同案也有另一位受害先生一起到庭。
受押嫌犯是一個帶眼鏡長相算斯文型的60年次男生,審判長是位女法官;經包含嫌犯自訴的一些審案程序後,審判長續問被害人意見,另一位無異議,我則提出:「嫌犯所訴竊入時間與方式(我的住屋大門未鎖)有誤,與事實不符,我個人懷疑本案另有共犯,應是前女性租客備有大門鑰匙;因為在我發現遭竊的第一時間,先到大門處查看鎖是完鎖的。」
隨後審判長質問嫌犯:『是否如被害人所訴,另有共犯?』
嫌犯一句〝沒有〞,審判長即宣佈本案終結,另訂時間宣判…….

哇靠~有沒搞錯,書記官要我簽名落案時,我不解的問:「那我的損害求償呢?」
 『先生,你要另外自行到被害人求償部門去申請喔。』
我是不懂台灣地方法院的作業程序,不過這也太扯了吧,審判長不聽被害人的訴求;之前連遭竊的手機,派出所偵察員警都叫我自己花錢向銷贓的通訊行買回;最後連被害人損害求償還得要大費周章地自行申請……
政府單位不是一直強調便民、護民政策嗎?結果我碰到的這位女法官,一點都不關心受害者的權益,祇是急著快速結案(一天要開庭審理數十案件)。

是的,這是我活了大半輩子以來,第一次到地方法院的法庭出庭,初體驗竟是如此令人失望、氣憤;要再有下一次(當然希望不要有),我不會再親自出庭,書面資料應付就罷了。

因為台灣的法官都是如此草率處理司法案件,完全不領會受害者的權益與感受!


 


( 在地生活桃竹苗 )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hyt594&aid=4525421

 回應文章 頁/共 2 頁  回應文章第一頁 回應文章上一頁 回應文章下一頁 回應文章最後一頁

路人怡
等級:6
留言加入好友
忘了說…
2010/11/15 17:19
刑事附帶民事的起訴狀是提給承辦刑案的承辦股,不是給民事庭唷!
左手寫遊記、右手寫姪女,心裡一邊自言自語…
走過路過,千萬不要錯過“路人怡的•路過日誌”唷!
亭竹(hyt594) 於 2010-11-16 11:17 回覆:

感謝路人怡您的專業指導~~

其實我要的不是賠償,而是希冀得到竊案的真相;所以對地院法官草率審判的過程,委實無法接受,實在罔顧被害人的基本權益.......


路人怡
等級:6
留言加入好友
關於損害賠償部分…
2010/11/15 17:10

小的不才,教一下亭竹大哥,通常刑案的被害人是可以提出“附帶民事損害賠償”的,如果是民事起訴的話要繳裁判費,但“附民”就不用繳裁判費,不過您可能要在言詞辯論終結前提才行您的這個案件法官已經訂宣判日,可能就無法在刑案附帶民事,要另外起訴才行了!

通常刑案傳被害人到庭只是讓被害人陳述意見而已,如果要採納您的意見作為判決依據(例如有無共犯),必須以“證人”身分傳喚才有可能作為判決依據。

亭竹大哥別氣了,您是被害人,到時候應該會收到判決書,如果對判決不服,屆時再請檢察官上訴即可,被害人是無法直接上訴的唷~

以上提供您作參考~


左手寫遊記、右手寫姪女,心裡一邊自言自語…
走過路過,千萬不要錯過“路人怡的•路過日誌”唷!

您的人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我也有出庭耶
2010/11/07 23:22

上週   我也有出庭耶

是證人之一

被告是 內政部的科長...哈哈

不過, 我覺得粉與有榮焉, 因為, 我們同一國 !

告訴人是我們的好朋友, 不過, 她認為她是 : 光明正大...

我故意無聲滴笑到彎腰低頭, 她果不其然滴罵 : 像那個逍彰的 X X X,

法官當場制止 : 不要再製造另一件刑事案件...

如果換我當告訴人, 應該比較精彩, 不過, 勝算也頂多 20% !

(碰到 周沾春, 可能可以提高 4倍吧 ! 哈)


您的人 敬呈.
亭竹(hyt594) 於 2010-11-08 08:17 回覆:
經過近期數樁的荒唐判例與法官個人私德的糜爛,台灣的法官已淪為人人喊打的過街老鼠,司法淪喪至此,嗚呼哀哉矣~~~


等級:
留言加入好友
會吵的小孩才有糖吃
2010/11/01 00:20
亭竹大哥,您的經驗讓我想到我同學的case,那時亞力山大惡性倒閉,在倒閉前唐雅君他還還在招新會員,我同學在健身房業務沒有明講的狀況下,以為業務鼓吹她的消費方式是信用卡按月扣款,就簽了合約。健身房倒後她才知道原來是簽下消費信貸,她那時還組自救會,她也曾求助所謂苦民所苦的利萎大人們,但是利萎豬公想當然爾不會支援平時沒有政治獻金的她,水果日報也認為此事新聞性不夠也不報導。

社會還真的挺現實~~

亭竹(hyt594) 於 2010-11-01 21:00 回覆:

呵~說到亞力山大,敝人也是受害者之一,後面還有近八年的會期(費會已一次繳清),就像一匹抓不住的馬尾,落得人仰馬翻,會員權益盡失.......呼天天不應,叫地地不理!

社會的權柄,總是握在有權有勢者的手上,一般民眾若奢求公理,祇是自討無趣罷了......


w989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奈ㄝ安ㄋ?
2010/10/29 15:52
只剩"天呀"!!!兩字在哀嚎.
亭竹(hyt594) 於 2010-10-29 18:05 回覆:

破財消災嚕~

唉,算了~

小市民那鬥得過偌大的司法體系



等級:
留言加入好友
冤枉啊大人~!
2010/10/27 22:42
冤枉啊大人~!
2010/10/27 22:40

一般庶民面對紛爭的心態多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勞命傷財忙了一圈,通常不見正義顯現,還要向公辦人員打躬作揖、最後被草率以對,對台灣司法實在沒什麼良心面的好感.

只能阿Q的當損失來買經驗,以後小心點得了,否則氣憤難平、叫人直想撞牆哩~!


亭竹(hyt594) 於 2010-10-28 07:20 回覆:
您說到重點處,這也是我對此次遭遇的感受與應對作法;也祇能如此消極地看待,不然可真會嘔死自己......

柔不茹剛亦不吐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BACK GROUND MUSIC REFECTS YOUR MOOD
2010/10/27 11:21

YES, EVERY COUNTY IS ALMOST THE SAME,  THE ONLY THING WE CAN DO IS KEEP WRITING AND USING  INTERNET  POWER TO LET THOSE GUYS HEAR US.

GO, GO, GO.

亭竹(hyt594) 於 2010-10-27 12:43 回覆:

感謝您的建議~

祇是,我不想將事端擴大,搞得網路沸沸揚揚地;

在此發表,僅當作情緒紓發的平台,並為心情日記的札記罷了~~


^^亞莎崎|旅遊作家、專題講師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原來..
2010/10/27 02:09

*O*原來

中華民國的法律是保障"懂法律得加害人"喔!

= =*哼!!太失望了啦!!

這些法官都沒有看電影嗎?O?

亭竹(hyt594) 於 2010-10-27 08:27 回覆:

在台灣作奸犯科的慣犯,早已瞭細法庭審案的眉角,當場還搬出法律條文和審判法官對唱哩。

一般法官也懷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應付心態,急速草率結案了事......

這些法官不是沒看過電影,因他(她)們勘任導演級的;然而,說的是一套,怎麼做又是另一套了.......


老查居士新書4-明月依然在心底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夜安
2010/10/26 23:43

亭竹兄吉祥

這真是令人太嘔了

百姓真是無言啊

問蒼天哦

別氣了  不值

祝如意


<鏡煙湖>
山水田園詩
詠物懷人詩
佛宗禪理詩
抒情憶愛詩
鏡煙湖的世界,沒有亂耳的絲竹,亦無勞形的案牘,只有不愧對美好時光的詩,靜靜相伴……
亭竹(hyt594) 於 2010-10-27 00:13 回覆:

呵~氣死還驗不出傷咧

法官─無法無天的官大兩張口

將國家憲法把玩在手的劊子手

愛判不判、判重判輕全在他(她)─要看他(她)心情爽不爽而定

這就是台灣法律


^^亞莎崎|旅遊作家、專題講師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O*
2010/10/25 02:34

*O*這...這...就這樣子喔!

~"~怎麼跟電影演得不太一樣呢?O?

這樣子~~上法庭的"受害者"會不會覺得很受傷呢?O?

= =

亭竹(hyt594) 於 2010-10-25 10:43 回覆:

狐狸說對了,完全出乎我的預料之外,跟劉德華主演的法律片電影也大相逕庭.......

法律一直在保護加害者的權益,也難怪台灣社會作奸犯科層出不窮,不怕嘛~~反正有法官當靠山

頁/共 2 頁  回應文第一頁 回應文章上一頁 回應文章下一頁 回應文章最後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