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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禮讓,怎麼讓?讓多少?(感謝電小二推薦)
2010/05/24 05:00:49瀏覽1607|回應3|推薦17

聯合報載,「六年來,台北市仍有83位行人走在斑馬線上被疾駛而過的車輪狠狠輾過,沒再醒來;六千多人在斑馬線上被撞傷,包括前駐南非大使陸以正。這個數字背後,透露出什麼樣的『駕駛文明』」?

一般民眾開車輕忽禮讓,大家已見怪不怪,根本不算是新聞,最近只因陸大使在人行道上無故被計程車撞傷,接著新加坡「海峽時報」一篇相關報導,使得台灣駕駛亂象又被熱炒,讓交通主管單位趕緊端出對策,化解輿論壓力。

他山之石,可以攻錯。來到加拿大,重新考駕照上路,融入這裡的開車及用路文化,漸漸體會何謂「禮讓文化」?

在加拿大開車,可以歸納出「五讓」:

第一是「車讓人」。行人最大,是「讓」的基本思維,從尊重人進而擴及所有用兩條腿或四條腿走路的動物,台灣的駕駛人可以禮讓動物過馬路,卻常輕忽禮讓「萬物之靈」,豈不怪哉!

第二是「快讓慢」。也就是跑得快的車讓跑得慢的,例如:開車的讓騎車的,騎哈雷的讓騎小綿羊的,以此類推。當然,有幾種車擁有被讓的權利,例如:消防車、救護車、校車,以及葬儀車隊等。

第三是「彎讓直」。轉彎車輛得讓直行車先行,特別是在沒有燈號管制的路段,或是沒有左轉指示燈號的十字路口。加拿大遇紅燈可以右轉,但須遵守「彎讓直」規則,否則極易出車禍。

第四是「支讓主」。支線車輛須禮讓主幹道車先行,如果主、支線難以分辨,通常會在路口樹立「Stop」八角牌,見此標誌者須停車讓橫向車道車輛先行。

第五是「後讓先」。進入圓環、行經三叉路口、十字路口出現「3 way」或「4 way」stop sign,或十字路口紅綠燈故障時,後到者讓先到者先走,各車道依次通行。

我在加拿大居住過亞伯達省和安大略省,覺得亞省的「禮讓」之風尤勝安省,程度上已達到「寵愛行人」的程度,無論何時何地、任何情況,只要見到行人有穿越馬路的「意圖」,開車的人便得立即停車讓行,風氣如此,養成行人習以為常,過馬路根本不看左右方是否有車輛接近,大搖大擺通過,運氣不好碰上駕駛人分心或精神不濟,車禍就發生了!

來到安大略省,基本上也禮讓行人,可是不像亞省那麼毫無條件的讓,如果行人不走行人穿越道(被稱為Jaywalker),不遵守交通號誌,車輛便沒有「讓」的義務。老胡從亞省來,已養成「逢人必讓」的習慣,也堅持前述「五讓」原則,常讓沒耐心在後面久等的駕駛按喇叭,看來得「微調」駕駛習慣,在台北與亞省之間取平衡點。

比較之下,我比較認同安大略省的禮讓分寸,亞省因為讓得太過反而害行人戒心全無,運氣不好時輕則受傷,重則送命。駕駛人究竟該讓多少,還是得依交通規則,再輔以嚴格執法,相信台灣的駕駛文化,總會達到「文明國度」的水平,不再讓人詬病。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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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hyh947129&aid=4060510
 引用者清單(2)  
2010/05/25 19:49 【女男大不同】 柴可夫: 駕駛禮讓,怎麼讓?讓多少?
2010/05/25 19:49 【愛車族】 馬路上的禮讓與寬容 - J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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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eman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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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外之邦需有嚴法
2010/05/26 01:03

臺灣的文化很淺碟,表象都做不好.

交通禮讓的初步不是由人心自決,而是用法規限制管理,以上所言都是北美的社會交通習慣和法規.不是道德規範.在美國開車不讓行人被抓到也是要吃罰單的.

臺灣人的闘爭劣根性只有立法嚴管才有辦法.

日本人治臺怎麼治?那時是不是家不閉戶,小偷抓到用武士刀把手剁掉.很殘忍但很有效.現在那些受日本教育的老柴骨不是常常津津樂道日本多好多好嗎?不信?問辜寛敏.

先用嚴法約束養成習慣就行.不要談道德人心什麼禮讓的,規定就是要讓.

新加坡怎麼樣?不守法?用皮鞭伺候.

柴可夫(hyh947129) 於 2010-05-28 01:59 回覆:

記得以前我們曾自詡「禮儀之邦」

現在好像很久沒再提這四個字了

馬路上人人奉行叢林法則,弱肉強食

再提「禮儀」真是莫大的諷刺

我也贊成先嚴格執法

從外在的制約促使心靈回歸「禮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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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多動腦筋
2010/05/25 17:43

我是住溫哥華. 交通規則跟東岸差不多   

但想到台灣車子多的地方.  左右轉車輛 讓行人 可能會有難度.一定造成交通問題

stop sign 的制度也只試用 小巷或'車流量小的地區. 因為每輛都停 車多就卡死了

或許台灣如果要改 要 把車跟行人完全分開  

車走的時候 行人不能走.  人走的時候車不能走.

總之沒有 更改訂出明確的好規則.  我想台灣車還是會搶.

行人還是要自認倒楣 畢竟人家是鐵包肉有恃無恐. 

柴可夫(hyh947129) 於 2010-05-25 23:42 回覆:

加拿大地大、路寬,使得車輛與行人的比例相對少得多

這或許也是處處展現「禮讓」的有利條件之一

台灣受限於地狹人稠,再加上機車數量太多

交通問題真是難解

不過「難」並不意味可撒手不管

特別是教育、宣導與落實法令規章

台北市已逐漸收到成效

表示不是做不到,只是有沒有決心而已

謝謝回應


zu
老實說,以前台灣是這樣的.
2010/05/24 16:27
去問問老一輩的的人就知道了,台灣的風氣會每況愈下,跟交通主管機關脫不了關係,樹法越苛,則賊越繁,官不官,則民不民.
設置了太多,走走停停,人民焉得不火大.
柴可夫(hyh947129) 於 2010-05-25 23:48 回覆:

「法令嚴苛,執法鬆散」與「法令簡明,執法嚴格」相比較

我寧願選擇後者,所謂「徒法不足以自行」

法令是對的,就澈底執行,不要擺著好看

若不合時宜,就趕快修正,免得招惹民怨

謝謝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