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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24 05:00:49瀏覽1775|回應3|推薦17 | |
聯合報載,「六年來,台北市仍有83位行人走在斑馬線上被疾駛而過的車輪狠狠輾過,沒再醒來;六千多人在斑馬線上被撞傷,包括前駐南非大使陸以正。這個數字背後,透露出什麼樣的『駕駛文明』」? 一般民眾開車輕忽禮讓,大家已見怪不怪,根本不算是新聞,最近只因陸大使在人行道上無故被計程車撞傷,接著新加坡「海峽時報」一篇相關報導,使得台灣駕駛亂象又被熱炒,讓交通主管單位趕緊端出對策,化解輿論壓力。 他山之石,可以攻錯。來到加拿大,重新考駕照上路,融入這裡的開車及用路文化,漸漸體會何謂「禮讓文化」? 在加拿大開車,可以歸納出「五讓」: 第一是「車讓人」。行人最大,是「讓」的基本思維,從尊重人進而擴及所有用兩條腿或四條腿走路的動物,台灣的駕駛人可以禮讓動物過馬路,卻常輕忽禮讓「萬物之靈」,豈不怪哉! 第二是「快讓慢」。也就是跑得快的車讓跑得慢的,例如:開車的讓騎車的,騎哈雷的讓騎小綿羊的,以此類推。當然,有幾種車擁有被讓的權利,例如:消防車、救護車、校車,以及葬儀車隊等。 第三是「彎讓直」。轉彎車輛得讓直行車先行,特別是在沒有燈號管制的路段,或是沒有左轉指示燈號的十字路口。加拿大遇紅燈可以右轉,但須遵守「彎讓直」規則,否則極易出車禍。 第四是「支讓主」。支線車輛須禮讓主幹道車先行,如果主、支線難以分辨,通常會在路口樹立「Stop」八角牌,見此標誌者須停車讓橫向車道車輛先行。 第五是「後讓先」。進入圓環、行經三叉路口、十字路口出現「3 way」或「4 way」stop sign,或十字路口紅綠燈故障時,後到者讓先到者先走,各車道依次通行。 我在加拿大居住過亞伯達省和安大略省,覺得亞省的「禮讓」之風尤勝安省,程度上已達到「寵愛行人」的程度,無論何時何地、任何情況,只要見到行人有穿越馬路的「意圖」,開車的人便得立即停車讓行,風氣如此,養成行人習以為常,過馬路根本不看左右方是否有車輛接近,大搖大擺通過,運氣不好碰上駕駛人分心或精神不濟,車禍就發生了! 來到安大略省,基本上也禮讓行人,可是不像亞省那麼毫無條件的讓,如果行人不走行人穿越道(被稱為Jaywalker),不遵守交通號誌,車輛便沒有「讓」的義務。老胡從亞省來,已養成「逢人必讓」的習慣,也堅持前述「五讓」原則,常讓沒耐心在後面久等的駕駛按喇叭,看來得「微調」駕駛習慣,在台北與亞省之間取平衡點。 比較之下,我比較認同安大略省的禮讓分寸,亞省因為讓得太過反而害行人戒心全無,運氣不好時輕則受傷,重則送命。駕駛人究竟該讓多少,還是得依交通規則,再輔以嚴格執法,相信台灣的駕駛文化,總會達到「文明國度」的水平,不再讓人詬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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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