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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杂谈(18)雲南代賢峰死緩一案
2012/02/03 15:19:38瀏覽187|回應0|推薦0

 

法治杂谈(18)雲南代賢峰死緩一案

此案的特点如下:

1)有预谋的杀人抢劫案。
2)凶手砍杀受害者30余刀致人死亡。
3)被法院認定的自首情節比较勉强--因其兄帶領公安人員抓獲凶手的。
4)省高院最后以搶劫罪判代賢峰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似乎杀人罪不算了。
 

 


凶殘殺人犯死刑改死緩 被害人家屬10年後才知
來源: 雲網  發表時間︰2012-02-02 

 

 


 

 2010年6月4日的判决书.jpg

標有“2010年6月4日”的判決書

 

 

宣威一男子30余刀砍死女孩被改判死緩

雲南省宣威市樂豐鄉新德村,是個三面環山的村莊春節前夕,一個消息在村子里不脛而走:一個10年就听說被判死刑的人,竟然還活著!

這是一起鮮為人知的“死刑改緩刑”案件,新德村村民代賢峰因去商店賒香煙被拒,猛刺年僅19歲的女店主徐文素30余刀,將她殺害。多年後,當這起命案再次被人公布在天涯網絡論壇上時,引來了高達數十萬次的點擊率。網友幾乎一邊倒地認為,代賢峰“該死”。

但是,除了改判,人們還有一事不明白,代賢峰案的判決書,被害人徐文素的家屬為何一直沒有看到?2012年1月中旬,都市時報記者來到宣威市新德村,了解這起案件的始末。

13年前,一樁殺人案震驚村莊

雲南省宣威市樂豐鄉新德村,位于貴昆鐵路沿線的大山深處。從宣威市到新德村,需要坐3小時的公交車,再走1個小時的崎嶇山路。

2012年1月15日。

74歲老漢徐興能離開家門,找到路邊一個被野草覆蓋的墳冢,在墳前雙膝跪下,老淚縱橫。“女兒啊,只要爸爸還活著,就會為你申冤的……你就安安心心地等著吧。”他的大兒子徐文果在妹妹墳前深深鞠躬。

徐文果回憶,母親在他還小的時候就因病去世了,父親一個人含辛茹苦拉扯5個孩子生活、讀書。就在徐文果考入大學時,家里的經濟已經到了非常困難的地步。為供他和弟弟徐文磊上學,妹妹徐文素初中畢業後主動放棄了讀書。在村里的小學旁,父親徐興能給她蓋了間小房,徐文素到鐵路上背貨進村,開了個小鋪子。

1999年10月25日早上7點,已經出嫁的大姐徐嬌瓊到山上幫父親掰玉米回來,路過徐文素的小店時,發現里面燈亮著,窗子也開著。“小存芹?存芹!”徐嬌瓊喊著徐文素的小名,但喊了好幾聲都沒回應,她便從窗戶看進去,發現徐文素倒在地上,全身是血。徐嬌瓊趕緊喊來了父親徐興能。兩人背起徐文素就往鄉衛生院跑,但是,徐文素已經身亡。

女兒死于意外,按當地風俗,沒人願意為徐家辦喪事。徐興能抹著眼淚買來木板,自己釘了個棺材,把女兒葬在了鋪子旁的小土坡上。

被害者家屬不知道凶手的下場

這起案件很快告破,同村的年輕人代賢峰被警察抓了。

經公安機關偵查︰代賢峰與蒲紹丙、肖本義(二人仍在逃)預謀,準備搶劫徐文素的小賣部。案發當時,代賢峰敲開小賣部的窗子,提出賒購一條香煙,被徐拒絕。于是,代賢峰用水果刀朝徐文素的頸部刺了一刀,又翻窗入室,持刀砍殺徐文素,致徐死亡。

殺人後,代賢峰曾逃到其兄代利峰家。1999年10月31日晚,代利峰到派出所報案,並帶領民警于次日在昆明將代賢峰抓獲。被捕後,代賢峰辯稱自己“受了蒲紹丙的脅迫才搶劫殺人”。其辯護人認為,根據有關司法解釋,代賢峰是其兄帶領公安人員抓獲的,應當以自首論。

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雖認定了代賢峰有自首情節,但認為他作案手段特別殘忍,不宜對其從輕處罰。法院一審以搶劫罪判處代賢峰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5000元。

代賢峰不服一審判決,以“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2000年,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此案後認為,代賢峰論罪當處死刑,但尚屬“不是應當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據此,省高院撤銷了一審判決,以搶劫罪改判代賢峰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5000元。

這些事情,徐興能一無所知。他只在女兒離世一年後听村里的人說,代賢峰被判了死刑。“人死不能復生,凶手伏法,我的女兒能瞑目了。”

一晃10年過去了。2010年5月1日,大學畢業剛工作不久的小兒子徐文磊回到家中,父親突然把他叫到身邊。“听說代賢峰還活著,過幾年,他就出獄回來了!”徐文磊見父親一臉的憤懣,便答應一定去問個明白。

2010年6月,徐文磊和二姐找到曲靖中院詢問此事。在那里,他看到了跟代賢峰有關的(2000)曲刑初字第72號判決書和(2000)雲高刑終字第1062號判決書。

“當我看到代賢峰一審被判死刑,二審卻被改判死緩時,我就傻眼了。這麼多年過去,我們還蒙在鼓里!我姐被殺那年我只有17歲,哥哥徐文果讀大一,我家的人不懂法律,沒有誰告訴我們這種事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審、二審都沒有!”徐文磊震驚之余,只覺氣憤。

看了判決書,徐文磊當即準備提起民事訴訟。因擔心過了主張權利的時效,他讓法官在代賢峰案件的判決書上寫了個日期︰2010年6月4日。這意味著,徐家人直到這天,才知道自己應有的權利並未得到主張的機會。

雖已立案,但是否重審依然未定

雲南省高院的(2000)雲高刑終字第1062號判決書上,寫著︰“代賢峰犯罪後果嚴重,作案手段極其殘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但尚屬不是應當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

“什麼樣的情況,才屬于應當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呢?”徐家人百思不得其解。“這麼殘忍的殺人者都不用償命的話,那麼等他出來以後,我也去把他殺了,然後去自首。這樣行嗎?”年歲已高的徐興能完全無法理解省高院2000年對代賢峰的改判。

2010年6月得知判決結果後,徐家于今年初向省高院遞交了申訴材料,要求法院受理再審申請,對案件進行審查處理;撤銷(2000)雲高刑終字第1062號刑事判決書,對該案進行再審審理;查明案件事實,判處被告代賢峰死刑,並立即執行。

2010年底,徐興能向法院提起訴訟,向代賢峰索賠喪葬費、贍養費、精神損害賠償等損失;徐文果和徐文磊也向代索賠學費及生活費。經宣威市法院判決和調解,由代賢峰賠償徐興能喪葬費等61369元,分別賠償徐文果和徐文磊學費、生活費1萬元。

“開庭的時候,代賢峰看見我,就把頭扭過去。他沒有向我們說過一聲道歉,他家的人也是冷漠以對。而且判決和調解都是一紙空文,代賢峰當時就表示無力償還。”徐家人稱。

代賢峰案中,相關司法部門為何不通知受害者家屬?是哪個環節出了問題?1月16日,記者陪同徐家人,到曲靖市檢察院了解情況。

該院公訴科一位檢察官稱,按規定,檢察機關收到案子後,應于3日內告知受害人家屬,詢問是否聘請律師、是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但是當年盡告知義務的應該是收案機關——宣威市檢察院。“上級檢察院也有審查下一級機關是否告知的義務,但是這個案子的承辦人去出差了。”

隨後,記者來到了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詢問。一位姓丁的值班法官表示,該案的主審法官已經退休,若要確認法院是否送達、10年前死者家屬是否收到判決,這需要查卷,而只有二審法院啟動再審程序,才能調卷。

雲南省高院是否會啟動再審程序呢?記者從該院立案庭了解到,此案已于1月11日立案,是否重審還有待審查。

“刑事判決應當送達被害人家屬”

此案牽出了一個問題︰沒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法院是否還有向被害人一方送達判決書的義務?

雲南里程律師事務所主任朱建偉分析說,無論有沒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判決書(無論一審還是二審)都應當送達給被害人一方。這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是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義務。“特別是在一審程序中,刑訴法規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審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的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抗訴。被害人連判決書都收不到,他怎麼能行使請求抗訴的權利呢?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第(二)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刑訴法若干問題解釋》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刑事案件一審判決書應當送達給被害人及其委托的訴訟代理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對刑事判決書的送達還專門做了規定,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送達;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送達。刑訴法對二審判決書的送達問題沒有表述,但根據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應當參照一審程序進行送達。”

朱建偉律師還指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就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案件在起訴程序中,刑訴法第一百三十九條還特別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听取被害人和被害人的委托人的意見。“本案從起訴到審判,都忽視了被害人的訴訟權利。”
 

 

 

 

( 心情隨筆雜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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