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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14 05:49:01瀏覽204|回應0|推薦0 | |
法治杂谈(16)河南版之药某一案
因一起偶然的交通事故撞了人,后恐担责,在惊慌之下临时起意杀人灭口后逃逸。最后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这两案的作案人的一个共同特征是:他们在案发之前并非心存杀人放火之恶念,还都是一个普通良民。而只是在重大突发事件面前,在那一瞬间慌了手脚,方寸大乱,以至丧失了最起码的思索判断能力,当场酿成了让自己事后追悔莫及的大错。 这一点,与每个当事人的经历、阅历、年龄等有关。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一个人若具有临危不乱的能力,多半是在之前所吃的一系列“堑”中逐渐培养出来的。但如果有某一个“堑”实在是太大的话,也就没有以后的“长一智”的机会了--玩完了。 药某犯案时,只有21岁,可以说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时容易失控。而河南版之兰某都47岁了,却也犯下如此糊塗的蠢事。现在再回头来看,似不应该对药某过份苛求。 又突然想到一个纯属臆测之猜想。 半年多前,当药某一案在全国范围妇孺皆知之时,河南的兰某在当时也是应该听闻到此案了。 那兰某在当时对此事作何评论呢?很希望有记者关注追踪一下。 因为我觉得,很有可能的,是当时兰某大义凛然,口水四溅地痛骂“人渣”。。。 如果这个猜测得到证实的话,那我就觉得很恶心了,这个兰某自己倒真是个“人渣”了。 此案目前还未宣判。但网民的“义愤”及关注度明显弱于早前的药某一案。 让法庭踌躇的,可能是兰某的投案自首--自首在这类故意杀人案的判决里究竟是占多大的因素? 按说,自首情节的判案考虑份量,应是比案犯的法庭悔罪、取得受害者家人谅解、赔偿受害者家庭等等这些事后补救都来得重要得多。 但由于“药标杆”树立在前,而此案与药某一案又有如此的相似度,若不判斩立决,这司法的不公平却是显而易见的。 两难了。 保持关注中。 河南原阳再现“药家鑫” 驾车撞人后将其扔下黄河大桥
合肥热线综合讯 河南又现“药家鑫”,47岁农民在驾车经过郑州黄河公路大桥时,撞飞一骑电动车女子电动车,随后将其扔下落差13米的黄河大桥,致其休克死亡。 肇事者兰本学,现年47岁,2011年8月6日晚上10点多,劳作一天的他驾驶儿子的轿车回家。在经过郑州黄河公路大桥时,眼见路上人少,加之归家心切,兰本学便加快了车速。此时,对面来车的灯光晃了一下,隐约中他看到车子右前方有一辆电动车同向行驶。还未看清楚便砰一声撞了个正着,那人飞起来又撞到了挡风玻璃,之后又弹了出去。 据兰本学回忆,当时他被吓蒙了,首先想到的是无证驾驶。于是他立刻打方向盘试图逃逸。但由于被害人的电动车被卡在了汽车保险杠上,于是行驶了30米后他将车子停下。 下车后,兰本学先是查看了车况,然后看到了车后的张三花,据他供述,“我看到有个人趴在地上,走过去一看,是个中年妇女,我就赶紧喊她,她没有反应,我当时也慌了,为了逃避责任,我随即抱起她走到桥东护栏边直接把她扔了下去”。之后,兰本学又把张三花的电动车拖出来扔下落差13米的黄河大桥。 这一幕,被过往的司机宋某和张某看到,他们随即拨打了报警电话。 第二天,兰本学思前想后,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法医鉴定表明,张三花符合被交通工具撞击、摔伤后,又被人从桥上抛下高坠致多发性骨折及内脏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死亡。 据了解,被害人张三花在出事当天骑车去郑州给女儿买嫁妆,为3天后的婚礼做准备,但却在返回途中遭遇不幸。几天后的婚礼竟然成了丧礼,令人心寒。 2011年12月2日,新乡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兰本学提起公诉。 12月30日,新乡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兰本学在撞人后不仅不没有救人,反而采取将被害人扔下桥的极端方法。这令人想起了2010年发生的药家鑫案。2010年10月20日深夜,时年21岁的大学生药家鑫驾车撞人后又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此后驾车逃逸至郭杜十字路口时再次撞伤行人,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 像兰本学、药家鑫这样撞人后逃逸的事件仍时有发生,肇事逃逸不仅让被害者得不到应有的赔偿,更为严重的是被害人常常因为得不到及时救治而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而肇事者一旦落网,又会付出更大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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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雜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