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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為何「生前不宜」給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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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為何「生前不宜」給子女?
August 31, 2015, 6:16 am 22546 次

華人社區常傳出家長將房產在生前送給子女,之後卻遭子女棄養事例。華人會計師指出,其實隨贈與及遺產免稅額每人調高至543萬元後,家長與其生前將房產送給子女,不如往生後才讓子女透過繼承取得房產,往往可以省下可觀的資本利得稅(capital gains tax),家長也不必擔心生前就被棄養。但這種省稅的條件,僅限美國公民適用。

會計師李新忠說,如果父母生前將房屋產權以贈與方式轉讓子女,子女將自動繼承父母最初買房子的基價。假設父母買房基價是10萬元,轉讓給子女時房價已增值到40萬元,子女仍繼承10萬元稅務基價有朝一日子女賣房子,假設賣了60萬元,利得稅是60萬元減去10萬元,即50萬元。如果子女未將該棟房產做為主要住宅,即過去五年並未住兩年,意味著須繳交50萬元資本利得稅。

但若父母不急著生前將房產贈與子女,而是往生後再讓子女繼承取得房產。假設父母逝世那天房產市價40萬元,有朝一日子女賣房子時賣了60萬元,子女的資本利得稅將是60萬元減去40萬元,即20萬元。由於差很大,因此目前趨勢是流行父母走了後才給子女房產。

會計師施啟祥以另一例解釋這個新流行趨勢,如最初買價100萬元的房子,父母在市值300萬元時贈送子女,子女稅務基價將是100萬元。但若父母生前未將房產贈與子女,而是在房產市值300萬元時逝世,且子女選擇此時賣掉房子,子女一毛錢稅都不需付。

他又說,過去贈與及遺產免稅額偏低時,不少人將房產登記在不可撤銷信託做為贈與,來逃避遺產稅。但因為這類信託一旦收入超過1萬多元,就要繳極高的聯邦所得稅,且無法享受可以節省利得稅的低稅務基價,因此在遺產及贈與免稅額提高後,已漸不流行。

但他提醒前來投資房地產的人若是外國人,遺產稅最多只有6萬元免稅額,不像美國公民可享受高達543萬元的贈與及遺產免稅額。

他解釋說,凡生前給出去的叫贈與,死後留下來的叫遺產。在美國若有人逝世,其逝世當天的前兩年內給出去的資產仍算遺產,不算贈與。不管是美國公民或外國人,每年都可以贈與別人每人最高1萬4000元,沒有贈與稅,也不受人數限制。

兩位會計師認為,由於每個人資產情況不同,最好還是先諮詢會計師尋求省稅之道,才較恰當。承10萬元稅務基價。...

( 休閒生活旅人手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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