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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13 17:01:35瀏覽854|回應0|推薦1 | |
(本圖載自江逸子所繪"地獄變相圖卷") 58 第五十六圖覽 砍頭地獄 頭者,首也;為生物體幹的上端,是身心的指揮家,沒有了頭,就像車輛失去了方向盤,將動彈不得。在台灣近代史中,原住民有「出草」的習俗,也稱為「獵首」,其中以布農族為代表;獵首的動機多出於「尚勇」、「復仇」、「洗冤」、「除厄」與「奪愛」,因為殘忍無人道,早於一九四零年間就已根絕。 在刑罰的歷史中,砍頭是最普遍的死刑罰,一般稱之為「斬」,其中又有「梟首」與「棄市」之分,前者是斬後將首級懸於桿上,後者是於街市當庭斬首示眾,具有社教與警惕的意涵,此一刑則遵循《禮記》〈王制〉篇所云:「刑人於巿,與眾棄之」之言。除「斬立決」的欽定要犯與戰犯外,此刑通常於秋瑟的季節執行,《左傳》便有「賞以冬夏,刑以秋冬」的說法,其因乃是秋季草木凋零,呈現一派肅颯之氣,此時行刑正應天道肅颯之威;所以《禮記》〈月令〉云:「孟秋之月,命有司,修法治,繕囹圄,具桎梏,……戮有罪,嚴斷刑,天地始肅,不可以贏。」 斬刑被當作是禮制的一環,自有其嚴格的規範,不能隨意而為。除日期定於秋冬外,時辰也有定則,若於白天,則在午時執行,若於黑夜,必待天明。刑犯監押至刑場時,須乘露車(無遮),帶三械(首、手、足),插亡命牌。刑場必有監斬官,亦即《周禮》〈大司寇〉所言的「戮」,此人可為原審案者,也可是朝廷派任的專員;刑前允許親眷道別,監斬官此時驗明正身,避免發生錯斬事件。臨刑時一般罪犯多是慘無人色,然亦有威武不屈者,故斬刑有時刑於氣節之士,如:曹魏大將軍司馬昭欲篡位,中散大夫嵇康極力反對,司馬昭以謀反罪名斬於市,刑前嵇康撫琴彈出慷慨激昂的〈廣陵散〉一曲,時有三千太學生欲拜其為師,悲壯之情載於《世說新語》。反之,亦有強暴私刑者,如:中日八年抗戰期間,日本尉官向井敏明與野田毅二人,相約於入南京市前進行殺人斬首比賽,結果向井敏明以一百零六人勝出,兩人「百斬」的合照還躍登日本《日日新聞》上,戰後經公審於南京雨花臺槍決而亡。 《地藏菩薩本願經》〈地獄名號品第五〉云:「有地獄名曰剉首。」此剉首者,即是《三法度論》卷下所云「活地獄」之一部,其間獄卒以利刀斧,解剝剉斬罪眾身,如斬剉羊頭,皮肉解散。也是《佛說立世阿毘曇論》卷八〈地獄品第二十三〉所云:「昔在人中,誣陷他人入獄,或打破眾生頭,是業受碎頭報,於大叫喚地獄中,獄卒以鐵拍打碎罪人頭。」上述「剉首」、「斬頭」與「碎頭」即是「砍頭地獄」處,此獄驚恐處在於—「來者皆不拒,無須驗分明」;「行刑無定時,一概斬立決」;「頭落身不死,自捧細端詳」。每當刀起頭落時,遍地哀鴻四起,捧頭欲哭無淚,後悔莫及。 此獄收羅的罪人,皆是上智浮德之人,因為這些人太聰明了,所作所為反而悖逆倫常,甚至欺祖叛國;如:南宋宰相秦檜,連下十二道金牌,以「莫須有」之罪,戕害抗金名將岳飛;又如:開國重臣汪精衛,於中日八年抗戰期間投敵,在南京另立偽政府,成為千古罪人。以上兩人皆是飽讀詩書之人,位居津要,然晚年世智辯聰、心術不正,致令一生毀譽參半。南宋宰相文天祥被囚四年,元世祖招降未果,斬文天祥於柴市口,後人於衣帶中取出一贊,贊曰:「孔曰成仁,孟云取義,惟其義盡,所以仁至。讀聖賢書,所學何事,而今而後,庶幾無愧。」對證於文天祥的遺言「吾事畢矣!」其智與德上上於前二人。此德智或過於高巍,對我們而言,因「小聰明」而誤事反較常見,諸如:「自以為是,不聽勸解」、「擅作主張,行事無據」、「道聽途說,誇大渲染」等皆是;諸如此類者,腦大無用,壞事敗德,終必轉入「砍頭地獄」,令其身首離異、手足無靠,待渠等「啟智發慧」、「涵德養性」之時,方才消除罪業。 (淨域 2006.11.02) 下文接 http://blog.udn.com/huagong0501/4380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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