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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今天的新聞文字:
婚外產女猝死 冰凍難入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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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楊敏昇心痛地說「女嬰悲慘情況比人球更可憐」。。。法醫楊敏昇說,女嬰和黃姓婦人處境都讓人不忍,希望相關單位能以 同理心 更積極處理,別讓女嬰宛如人球被踢來踢去,無法入土為安。
竹東戶政事務所主任鄭燕玲說,女嬰是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的孩子,要由夫妻雙方為孩子做出生登記,生母無法單獨去登記。鄭燕玲說,黃婦丈夫可在女嬰登記後向法院提否認之訴,或經由DNA鑑定,由女嬰生父做認領。
大人:
請問 “同理心” 是什麼?是否應該包括 “丈夫”,是否應該包括 “正常不受侵犯的家庭”?
而 婚外生子,這是什麼 “理”?要如何 “同理”?
如果同理是指的邏輯上的,那麼“新聞”和“醫院出生”就可以舉証“通姦”,因此而不必成為戴了綠帽子的人父,卻 也合理。
至於戶政機構所提出的“法定程序”,這個法定程序則更是匪疑所思!
首先竟然是要讓 帶了綠帽子的丈夫,去登記為老婆 “私生子” 的 “父親”,然后再費時費事的去法院打否認之訴。
請問,為什麼戴了綠帽子的丈夫,還得扮演 “英英美代子“ 一族的吃飽沒事幹?
請問,“否認” 之訴又是該誰來負舉証的責任?
請記得,我們的“法”的律條上,也是有這樣的文字的:
刑法第二一0條、刑法第二二一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有期徒刑。
那麼:“先 讓醫療院所出具不實的出生証明,再去舉証主張否認之訴“,與上述條款間又是否存在什麼關系陰影?
所以大人,我們需要的不是“同理心”,當中研院的大學士贊許這是“自我意識抬頭”,那麼這個社會 的外遇行為也必將更為“普遍”化,當然就得勞駕衙門立法,訂定全民外遇的游戲規則一體遵行,這才是一勞永逸的解決途徑,各方同理,天下同慶!
必須要立法,也才能避免以下的,發生在同一天的另一則新聞事件,再次的讓戴了綠帽子的丈夫和 “他人” 誤解成仇!丟人現眼的卻只是幫了官衙聚財。
說是“他人”,因為外遇竟然可以是“路人甲乙丙”的男女互不認識?
日本文的“人妻援交”指的是隨機的性慾行為,是我沒知識,現在指的竟然是連續交往5年的 “對象”!
妻坦承偷情 誘對方上床逮人
。。。95年春天,二人約會。。。男子發現太太外遇,一度氣到送醫急救 。。。承認外遇,但表示不知道對方身分,她應丈夫要求,以要上床為由騙出吳姓男子,再報警逮吳。
法院根據相關證據認定吳姓男子與有夫之婦間有不倫行為,但因婦人提出的相關證詞中,只有兩次較明確, 法院。。。易科罰金,執行刑訂為八個月。
所以,立法吧,大人!
至於這個法的名稱嘛:
好辦,簡單明瞭,定義為“婚內外遇行為權責法”,
簡稱“婚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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