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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大火災,新聞鏡頭上跟著就看見“立法的”站出來說要立法。 曾經聽過這樣的一句話:“多如牛毛,多如過江之鯽”,那麼這個社會為什麼還有那麼多“法有所不及”的新聞?
以粗糙的腦袋能力和粗淺的思維本事來說,理由只找到二個: 第一個是延續那位“士大夫”說的,是延續“夫妻無性別定義”而來的,是“作文的文字,可以接受錯別字”!對於這個觀點,真的是要起立鼓掌致敬兼五體投地。 從前號稱五千年,現在是七十二年的時候,眼前這些文字的本身,就沒有了那個四千九百二十八年的前身,那麼什麼是眼前這些文字的定義? 從課綱二個字開始,不就應該先給個逐字的定義? 那麼作文的文字,又憑什麼去定義和判斷是對是錯? 還是別?
所以我們有滿滿的法,但是“解讀困難”,當餿水油裝在橄欖油瓶子裡面的時候,最終發現那是解讀問題,解讀之後,發現得歸諸於“標示”! 那麼什麼叫做標示? 標示?這是那位“大人”的名言:“商人要有良心”! 不巧,“商人要有良心”就是沒有可以逐字對號的法條在! 所以,終有法條千萬,還都是“老舊”下的立法背景,那麼找不到今天可以“逐字對號”的批判依據,那就是無法可判,所以要“立法”,但是可別牽涉到天空草地!
其次,法是放在那兒,供當事人說明有“法”的憑據。 至於法的目的? 就拿公寓大廈及物業管理條例.來說,有人不交付管理費,只要拿著法律文字條款的A4影印放在門口,問題就解決了,那麼除此之外,其它的呢? 二三十年的大樓,和“法”同時“依法”而成立的管委會,申報至今,誰管了? 成立二三十年沒開過會,誰管了? 擔任“主委”的歷史和成立的管委會同年齡,誰核查過了? 二三十年裡,同年的管委會主委執掌做主了二三十年,住戶如果有異議,如果要檢舉,請問是找誰?或是“什麼樣的管道”申訴? 立法的文字是齊全的,但那是辦公桌上“想”出來的,距離現實有多遠?誰在意? 而最終,有事請上法院,這竟然就是“法的指示”。
首先這都住在一棟大樓內,還見面吧?其次,誰主張誰舉證,證據怎麼拿? 這些不實際,都在“法”的文字上面,那麼違規停車幾十年如舊,出了人命就是違“法”,沒出事就是理由大聲下的“有法”! 還有別的可說,說建築工程動用怪獸,怪獸的噪音難道就不是噪音? 但是放個鞭炮要依法開罰,拿著工地就可以無限上綱的動用怪獸,一個工地可以連續的動用怪獸一個月又一個月,法律怎麼說? 沒聽過嗎?眼前的這個,前後一年,加起來已經怪叫了五個月! 說的是“沒辦法,搞房子的工程嘛,大家互相忍一忍。” 天知道怪獸是要忍什麼了? 那麼,還急著要“立法”? 立法的人,對於法律多到不知道法就已經在那兒了,不知道沒人執行沒人追,不知道多少“住戶”都蒙著過,那又何苦大聲還要立新法? 或許吧,有用的啦,出了事兒的時候,可以大聲說“依法開罰”,災難就搞定了。
但是相比於法律上的“怪獸”,也就不知道凡夫俗子能說什麼了! “對於協議保持緘默,四年期滿就自動結案。”這究竟是哪門子的法律? 有罪協商也就是有罪,卻是不明不白的在五里霧中可以結案?法律耶? 而三年時間的保釋監禁,在腳踝上都能留下痕跡時,法律的終點竟然是這個,不能不問,“法律”二個字,有請“士大夫”也給個定義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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