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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05 10:41:26瀏覽422|回應0|推薦2 | |
陳建仁副總統的「千字文」對仗、文采當然比不上南朝梁周興嗣的千古佳作,卻存在著致命的四大盲點:1.徹底否定「信賴保護原則」的違憲思維。2.浮濫使用「世代正義」這個政治哲學學門上不精確之概念,誤信「世代不正義」真會發生。3.悖離法律正當程序(due process of law)、漠視人民財產被剝奪的年改過程。4.忽略政府是債務人、退休公務員是債權人的關係,全然不顧債權人被剝削財產的憤懣(政府是「債務人方」、退休公務員是「債權人方」的關係,黃茂榮大法官在釋字717號協同意見書有精闢的論述)。 茲分述如下: 一、徹底否定「信賴保護原則」的違憲思維:憲法是根本大法,治國理念再怎麼思考都不能違背憲法基本原則。沒有法治國思想、憲法以及法律的支持,根本如同失去地基的高樓很快就會崩塌,再怎麼豪華裝潢的設備即將付諸流水!這一次年金改革基本上渺視憲法原理原則,不會成功!即使勉強施行,所引發的反作用力真會讓人無法想像。「信賴保護原則」與「不溯及既往原則」,是大法官會議解釋至少在14次以上的釋憲文上提到的原則,連楊仁壽大法官都不憚其煩的臚列出來並且在媒體公布、說明,詳細內容就不一一贅述。就連部分人士經常提及較有爭議的大法官釋字717號解釋,都還固守「信賴保護原則」,解釋文主文中先提到「……優惠存款利息,固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再來才闡釋:「惟上開規定之變動確有公益之考量……,上開規定所採措施尚未逾越必要合理之程度,未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所謂上開規定,指「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與「學校退休教職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微幅變動優惠存款利息給付的法規。以聲請釋憲者排名為首的鳳山商工人事室張山水主任為例,他在釋憲後每月減少的優惠存款僅2,091元,每年減少優存利息所得25,086元。釋字717都還不敢違背「信賴保護原則」,它的意思是:優存利息給付,即使有「公共利益」考量,要在未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之下才能調整給付。 憑著陳建仁副總統和林濁水大佬的對話,竟公然否定15次以上的大法官釋憲內容(包含釋字717的解釋文)。這種國家叫做「法治國家」嗎?如果每一屆的副總統僅僅憑著和一、二位大佬的對話就能否定憲政體制,這樣的國家將永無寧日地陷入諍論與爭鬥,因為你們幾位把根本大法的基石給拔掉了! 二、浮濫使用「世代正義」這個指涉對象不精確之概念,誤信「世代不正義」可能真會發生:陳副總統稱「根據今日報載,他(林濁水)批評『年改草案』會使得『未來年輕公務員會面臨繳得多、領得少的困境』而且『這樣的改革等於用下一代的未來,來讓上一代養尊處優!』他的論述有部分正確」。 我們先談談世代正義(Justice Between Generation)這個概念,本來是「政治哲學」學門的一個新議題,但是世代正義理論所指涉的「受傷害對象具體主體」極難界定或根本不存在;如果「畫靶再射箭」先指定「受傷害的具體主體」,事實上極可能得到一個和直覺畫靶的目標完全不同的結論(面臨「非同一性」困境)。比如,年金改革經常以「世代正義」為理由,由下一代公務員去鬥爭上一代公務員,看來上一代似乎是「世代不正義」;但是有一位抗議年金改革的基層退休警察說:「我有五個小孩子要養」,這位警察言下之意說:我這一個上一代,退休金不亂花去扶養好我的下一代五位小孩;這個樣子的上一代不夠「世代正義」嗎? 「世代正義」或者「世代不正義」所指涉的其實是哲學上是一個極不精確且抽象概念性的學術專有名詞。年金給付以「現金流」來看。國庫的「現金流」溢注到退休公務員(目前全年總預算約占7%的支出),或者將其撙節起來,將撙節退休金支出現金流流到其他的預算項目(如公共建設、教育經費等等,目前全年總預算約占93%的支出),究竟那一種現金流量有助於「世代正義」?在效益上很難斷定。撙節退休公務員退休金會造成「消費緊縮」,萬一來個「通貨膨脹」必定造成某些家庭的入不敷出,進而造成社會問題。撙節下來的預算,如果像過往政府一樣進行無助於經濟效益「現金流支用」的話;比如再進行幾次過往所謂的「金改」,根本無助於國計民生。還不如讓現在的退休公務員好好地過生活,所有的人都能扶養好下一代,才是實際的「世代正義」;大砍這些人的退休金,所撙節下來的預算金流流向不確定的政府「施政項目」,過多的金流讓不肖者上下其手,豪門巨富遊說、偕同高層玩「金改」、「五鬼搬運」的遊戲就叫做「世代正義」嗎?以「現金流」來看,「世代正義」對年金改革是正確的概念或者錯誤的濫用?爭議頗大!等於說「世代正義這個名詞被浮濫使用」。 三、悖離法律正當程序(due process of law)、漠視人民財產被剝奪的年改過程:大法官釋字730號解釋理由書的首句:「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定有明文。公立學校教職員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乃屬憲法保障之財產權」,軍公教退休金請領退休金權利既屬人民之財產權,你想要剝奪他的財產權,就要依循「正當的法律程序」(英國大憲章第39條、美國憲法第5修正案、第14修正案有具體明文規定;我國憲法第15條也有保障人民財產權的規定)。如今「公務員退休事項」在憲法及增修條文上考試院都是最高掌理的機關(總統掌理的事項翻遍憲法35條至52條並無「公務員退休」相關職權)。陳副總統等人紊亂憲政體制,以臨時任務編組的方式急就章地成立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裡找不到的「總統府年金改革委員會」黑機關。凌駕憲政體制之上,將「年金草案」硬塞到考試院;並透過立法院黨團以放話方式脅迫考試院就範,否則將以「廢院」大刑伺候,公然霸凌憲法第88條「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的金科玉律;企圖以政治力踐踏憲法尊嚴! 四、忽略政府是債務人、退休公務員是債權人的關係,全然不顧債權人被剝削財產的憤懣:按照釋字717號黃茂榮大法官協同意見書敘述:公務人員的退休給付,退休軍公教是「債權人方」、政府國庫是「債務人方」;身為債務人的政府竟透過「程序不正義(以違憲、非法的黑機關年改會運作)」以階級鬥爭、人民公審的方式,企圖賴帳!這種全然不顧債權被剝削人的憤懣,渺視憲政體制無「法治國」概念的政府比不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北韓金正恩政權沒什麼兩樣! 施政者若不能全方位從各種角度(包括政治效應、政濟效益、法制層面、國防安全、民心士氣……)來衡量酌酙大政方針,僅僅以管窺天抱著「世代正義」、「年金可能破產」這些不確定性且爭議性極大的所謂「理念」來治理國家,漠視各種層面的不合理性的話,所得到的就是連本身都意料不到的劇烈反撲,並且與人民抗拒違反憲法政策的「抵抗權」頂撞。以一個內部人民意志已經撕裂的國體,如何對抗對岸龐大國力的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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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