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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麼專業的立法院法制局─對年金改革悖論之破斥
2017/04/20 05:32:05瀏覽668|回應0|推薦1

2017年4月19日蘋果電子報「蘋果即時」出現了這樣一則標題:「打臉李來希  立院法制局:年改並非不能溯及既往」。

報導指出:針對年金改革調降已退休公務人員18%優惠存款利率、退休所得替代率等,法制局引用司法院釋字第525號、717號解釋,及學者專家意見,直指政府衡酌國家財政負擔壓力的公共利益,如認為其高於退休人員請領退休年金的信賴利益,「退休相關法規並非不能修改,各該法規亦非不能溯及適用」。

個人批駁立法院法制局的法律見解,主要有三點:

1.大法官解釋根本沒有「退休人員法規『亦非不能溯及適用』」的文字內容或論述。

2.立院法制局故意不提「比例原則」將其晾在一邊。

3. 立院法制局認為「18%並非公務人員法定的退休保障」完全悖背釋字717號「理由書」的內容。

針對上開三點悖論,破斥如下:

1.釋字525與717內容根本沒有提到「退休人員法規『亦非不能溯及適用』」

給我找找看,釋字525與釋字717,有「亦非不能溯及適用」這些文字或內容嗎?!所謂「亦非不能」,是典型的法律人玩文字邏輯遊戲的初階功力。「亦非不能」,就是「得」的意思。「亦非不能溯及適用」,也就是「得溯及適用」的意思!釋字717從來沒有主張過退休給付(包含優惠存款利息)「亦非不能溯及適用」或「得適用」新的法規!!

首先,釋字525主要在解釋「信賴保護原則」,其系爭之點在於:銓敘部84.6.6.台中審一字第1152248號函釋規定:「同意軍事學校專修班畢業服預備軍官役及大專畢業應召入伍復志願轉服四年制預備軍官役依法退伍者,比照『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比敘相當俸級之規定,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是否牴觸憲法問題(注意:「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是「往後發生」,不是「溯及適用」)!

釋字525號基本上支持「信賴保護原則」的觀點,可以論述到年金改革;但該解釋主要在「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適用對象及時間點的問題,與年金改革議題無涉!

再者,釋字717的核心內容,在該解釋本文的最後一句:「衡酌其所欲達成之公益……未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也就是「公共利益」、「信賴保護原則」以及「比例原則」三者的衡酌;釋字525號根本沒有提到「禁止法律溯及既往之原則」的問題!而新聞指出:「法制局引用司法院釋字第525號、717號解釋,及學者專家意見,直指政府衡酌國家財政負擔壓力的公共利益,如認為其高於退休人員請領退休年金的信賴利益,『退休相關法規並非不能修改,各該法規亦非不能溯及適用』」;但是,釋字717的文字內容是「無涉及禁止法律溯及適用之原則」。講白一點,釋字717之所以同意18%可以微幅調降,關鍵不在「溯及適用」或者「溯及既往」,而在「公共利益」、「信賴保護原則」以及「比例原則」三者的衡酌(重點在717本文最後一段文句)!

立法院法制局,濫用這兩個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525根本沒有提到「禁止法律溯及既往之原則」、釋字717稱:無涉「禁止法律溯及既往之原則」;法制局卻論述到「亦非不能溯及適用」,什麼叫「亦非不能溯及適用」?人家跟你講「無涉溯及適用」,你說「亦非不能溯及適用」!法律邏輯學必須重修!!

2.「比例原則」不見了

法制局僅提到:「公共利益,如認為其高於退休人員請領退休年金的信賴利益,退休相關法規並非不能修改……」。除了這一段文字故意不提「比例原則」,整篇新聞報導,完全將釋字717號的「比例原則」選擇性遺忘!蓄意為執政當局非法剋扣退休軍公教退休金解套!!避重就輕的引用釋字717號,以為軍公教人員沒有人會讀得懂釋字525以及釋字717!!!立法院法制局,毫不專業。還想「打臉李來希」?言之過早。

3.立院法制局認為「18%並非公務人員法定的退休保障」完全違背釋字717

立法院法制局根本沒有看完釋字717的全文(含理由書,以及張山水等人為什麼聲請釋憲?爭點是那一個法規?最後被扣了多少18%?應該把釋字717的來龍去脈搞清楚),只憑著針對該解釋文「本文」進行文字推理,做出謬誤的法律見解,貽笑大方!針對「立法院法制局認為,18%並非公務人員法定的退休保障」。本人依據釋字717號內容提出批駁:法制局人員只有讀釋字717的本文,沒有耐心讀完釋字717號「理由書」的一大堆詳細說明,亂下結論!

釋字717號「理由書」內容提到(以下全文照抄):「公教人員退休制度,目的在保障退休公教人員之生活條件與尊嚴,俾使其於在職時得以無後顧之憂,而戮力從公。相關機關檢討退休人員優惠存款之規定時,除應符合本解釋意旨外,亦應避免使其退休所得降低至影響生活尊嚴之程度」。

上開理由書明明認為18%是退休制度的一部分(既是「退休制度」的一部分,怎麼不是退休人員「法定的保障」?難道退休制度是用來坑人,不是用來保障人的?18%也有法規規定,法規規定不是「法定的保障」?);另外,釋字717理由書還有「保障退休…生活條件與尊嚴」之說;又稱「避免使其退休所得降低至…程度」;值得注意的是,上開內容說明18%是「退休所得」。

總而言之,按照釋字717號「理由書」,18%既是退休制度的一部分,也有「保障退休公教人員之生活條件與尊嚴」的功能,更是「退休所得」!怎麼可以如同法制局的定位「18%並非公務人員法定的退休保障」?!我希望法制局的人員要看完釋字717的全文(含理由書,以及張山水等人為什麼聲請釋憲?爭點是那一個法規?最後被扣了多少18%把釋字717的來龍去脈搞清楚),做為法制局的成員,要有深度的法學邏輯及素養,不要只憑著針對「解釋文本文」文字推理,做出謬誤的法律見解,貽笑大方!

其實,除了立法院法制局之外,經常看到綠營政治人物或者名嘴動輒引用大法官釋字717號解釋或者釋字525號解釋,尤其釋字717幾乎被浮濫引用!但是這些人不肯讀完全文,或者僅僅速成式的讀完解釋文「本文」,就半桶水地發揮自己的偏執法學邏輯。

綠營名嘴一下子說:「釋字717否定了『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釋字717言:「減少其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金額之規定,尚無涉禁止法律溯及既往之原則」,那來的「否定了『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

綠營名嘴一下子又說:「釋字717否定了『信賴保護原則』」(釋字717言:「…衡酌其所欲達成之公益及退休或在職公教人員應受保護之信賴利益,上開規定所採措施尚未逾越必要合理之程度,未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他叫你要將「公共利益」、「信賴保護原則」以及「比例原則」加以衡酌,從「本文」到「理由書」從頭到尾並沒有否定「信賴保護原則」!);

綠營名嘴再說:「釋字717主張18%可以歸零」。事實的真相是:釋字717贊同「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與「學校退休教職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微幅變動優惠存款利息給付的法條(注意:「微幅變動」)。以聲請釋憲者排名為首的鳳山商工人事室張山水主任為例,他在釋憲後每月減少的優惠存款僅2,091元,每年減少優存利息所得25,086元。

釋字717釋憲後的真相,與現在政府淪肌浹骨剝削軍公教的實情,相差何其遠矣!

尤有甚者, 釋字717號理由書所容許的所得替代率最高為95%:原文節錄如下:「支領月退休金人員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現職待遇計算之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計算……核定退休年資超過二十五年者,每增一年,上限增加百分之一,最高增至百分之九十五」;釋字717號理由書所容許的所得替代率最高為95%,並無疑義。執政者縱使居於契約債務人立場要減少對於債權人軍公教的退休給付金額,縱然適用「情事變更原則」,難道可以遠低於釋字717的95%?!

這麼專業的立法院法制局,這麼配合聖意的法制局,法學論述功力不足,竟然還敢打臉李來希?怪不得要被我姜六韜打臉!或者,立院法制局認為軍公教的法律人全部睡著了?!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419/1101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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