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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3 09:08:53瀏覽403|回應0|推薦2 | |
憲法保障軍公教人員退休金之權利,迭經大法官釋憲在案(釋字575號、釋字605號:「憲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有服公職之權利,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於公務,暨由此衍生享有之身分保障、俸給與退休金等權利。」) 按照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之權,並且「公務人員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損害時,得依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請求救濟。」(釋字312號);因此,按照「舉重以明輕」之法理,上開財產請求權有遭受到損害之虞者,受害人自得行使程度較輕之請願權,自不待言。 軍公教退休金既是受到憲法保障的「財產權」,並且對其退休金具有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因此當政府任何機關以政治力或企圖以任何變更法律規定的程序,使得軍公教退休金的財產權受到任何剝奪或減損,而政府非但不以正當法律程序協助受剝奪或減損財產權的退休公務員,任何「請願、訴願或者訴訟」的機會。反而以「重層嚇阻」的警力與拒馬妨害退休公務人員憲法上的請願、訴願或訴訟的權利! 按刑法第304條第1項規定「以強暴、脅迫妨害人行使權利者」,構成強制罪。執政決策者違憲、違法以強暴、脅迫妨害退休軍公教行使憲法請願等權利,適足以構成刑法強制罪!陳抗人士得赴法院起訴執政高層決策者,請求法院施予刑法上「強制罪」之處罰。另一方面,陳抗人士在行使憲法權利時,遭到執政決策者指揮國家暴力妨害,根本無法請求其他公權力介入協助其憲法權利行使(例如此期間曾赴監察院陳情,但鑒於職權及處理期程無法立即排除妨害);更不及受到法院或政府其他職權機關援助;並且非於陳抗時期為之,則財產請求權受到剝奪、減損之法律條文將被政治力運作強行通過,乃至以黨政優勢之立法程序將剝奪其「法律不溯既往」之基本人權。 在4月18日、19日的陳情抗議活動中。執政決策者(行為人)指揮國家暴力,以重層嚇阻的拒馬、利甚尖刀的蛇腹型鐵絲網以及超過比例原則的警力,妨害退休軍公教行使請願、訴願或訴訟的憲法權利。執行高層決策者,其剝奪或妨害陳抗人士的意思形成、意思決定或意思活動之自由,迫使陳抗人士行無義務之事且妨害其行使憲法上權利,業已構成「強暴」要件。 行為人以未來的惡害:若強行通過拒馬、鐵絲網進入立法院請願,將以國家暴力處理、逮捕、拘束其人身自由或者拘禁,使得陳抗人士心生畏懼或有所顧忌,使得行為人得強制妨害陳抗人士行使憲法上權利;因此構成「脅迫」要件。 行為人亦即執政決策高層,以強暴或脅迫之強制行為造成陳抗人士被強制之狀態,且陳抗人士在被強制之狀態下,其憲法上權利之行使遭受到妨害之行為結果;行為人之強制行為與強制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因此成立「強制罪」。 陳抗人士在執政決策者暴力、強制行為下,對於實現其憲法上「請願、訴願或訴訟權利」,根本無法請求其他公權力介入協助其憲法權利行使;更不及受到法院或政府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且非於陳抗時期為之,則財產請求權受到剝奪、減損之法律條文將被政治力運作強行通過,乃至執政者強力之立法程序將剝奪其「法律不溯既往權利」基本人權。是以,鑒於因執政者擁有黨政優勢以及立法院多數政治力強力運作,使得陳抗人士有不得實行憲法請願等權利或其實行甚為困難的情形。上開情形,符合民法第151條「自力救濟行為」規定,該民法之合法行為構成刑法第21條:「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之阻卻違法事由。 綜上論之,反年改團隊較之於太陽花具更高的憲法及受到法律保護的高度地位。其原因係:該等年改團隊因有受到憲法保障之財產權遭到剝削、減損之虞,按照大法官釋憲文具有「請願、訴願或訴訟之權」,在4月18日、19日的反年改團體陳情抗議活動中,陳抗人士為了保護自己憲法上權利,縱有對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予必要合法的「自力救濟行為」應符合刑法第21條之阻卻違法要件,而不應受到刑罰的處罰。反而,政府之決策者,可能因妨害反年改陳抗人士其受憲法保障的「請願、訴願或訴訟權」,構成刑法「強制罪」之要件,必須接受刑罰對其犯罪行為所為之制裁!(按:憲法保障軍公教人員退休金之權利,迭經大法官釋憲在案:釋字575號、釋字605號「憲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有服公職之權利,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於公務,暨由此衍生享有之身分保障、俸給與退休金等權利。」另依據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之權,並且「公務人員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損害時,得依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請求救濟。」(釋字312號);因此,上開財產請求權有遭受到損害之虞時,基於舉重以明輕之法理,公務人員自得行使請願權,為理所當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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