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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遵守正當法律程序的年金改革委員會
2017/02/02 08:27:56瀏覽466|回應0|推薦1

程序正義,落實到英美法學上即所謂的正當程序due process或正當的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

英國大憲章第卅九條規定:「非經過合法審判,或本國法律之審判,任何自由人不得被拘捕、監禁、沒收財產、剝奪法律保障、放逐,或受任何方式之傷害」。

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規定(適用聯邦):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No person shall be ... deprived of life, liberty, or property, without due process of law .... )。

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規定(針對各州):「非經法律的正當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是財產」nor shall any State deprive any person of life, liberty, or property, without due process of law)。

注意到上開三個條文的「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以及「剝奪財產或沒收財產deprive property」。一般人總認為正當法律程序用在人身生命或自由的保護上;其實在財產權的保護也應該要恪遵之。在刑事程序上要遵循正當法律程序;在行政決定程序上亦復如是!

我國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軍公教人員退休金是不是憲法第十五條所要保障的「人民財產權」?答案當然是肯定的!按照大法官釋字七三○號解釋理由書:「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定有明文。公立學校教職員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乃屬憲法保障之財產權。」按照上開文字內容,「軍公教人員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乃屬憲法保障之財產權」並無疑義。

既然軍公教人員請領退休金權利,是憲法保障的財產權,而且想要剝奪這個財產權必須有「正當法律程序」,我們來檢視看看:堂堂中華民國總統府的年金改革委員會有沒有踐履「正當法律程序」?有沒有合乎「程序正義」?

首先論及憲法上對於總統的規範(包括總統職權)在第卅五條至第五十二條,看來看去找不到與「年金」相關的職權(憲法增修條文也找不着總統有這樣的職權);勉強來看只有第四十四條:「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那也是在五院對於「年金改革」發生爭執不下的情形,比如:召集行政院、考試院以及立法院來會商解決之。問題是:年金改革還沒有發生院際爭執的情事,怎麼就在總統府設了個「年金改革委員會」?

「總統府年金改革委員會」這樣的一個機關既然在憲法上針對總統職權的規定,找不到依據;那麼我們從「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內容裡看看有沒有辦法找到它成立在總統府直接轄下的理由?總統府組織法開宗明義第一條告訴我們:「總統依據憲法行使職權,設總統府」。無論總統行使職權或者總統府的組織都要按照憲法規定來走!然而,我們從總統府的第一局到第三局,從機要室到公共關係室掌理的事項去搜尋,怎麼也找到不「年金(或軍公教退休金)相關事項」或類似的語詞;對了!「年金改革委員會」,總統府有「委員會」這個名稱的倒是在組織法第141條覓到了,不過它叫做「法規委員會」不叫「年金改革委員會」!

「年金」或「公務員退休金」相關的掌理事項既非總統或總統府的職權,憲政體制上又是那個機關應該掌理的事項呢?答案是:考試院。按照「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公務人員之退休事項。按照我國憲政體制五權憲法的運作,公務人員退休金應由考試權的最高機關─考試院來掌理。怎麼會跑到總統府去成立個「年金改革委員會」(總統府是在五院的職權運作有爭執,做為召集、會商以及解決的「公親」;這會兒「公親」直接掌理年金改革變成了「事主」;叫做紊亂憲政體制!)

以總統府年金改革委員會的副召集人兼執行長林萬億而言,他是行政院的政務委員,竟然撈過界去掌理考試院應該負責的公務員退休金(或年金)事項。林先生是社會學者,對社會福利以及社會工作或有相當的素養。但是對公務人員的年金沿革、憲法保障以及法律規範長期浸淫其間,且數十年傳承經驗的考試院常任文官熟悉還是林較為熟悉?或許有人說:因為是勞保年金加上軍公教年金,所以才統籌由總統府年金改革委員會掌理。問題出來了:軍公教年金和勞保年金,憲法規範、法律適用屬於截然不同的權利、義務關係,根本不能等量齊觀。硬要扯在一起,就是齊頭式假平等,反而破壞了憲法上的平等權(大法官釋字第五九六號解釋講得極為清楚)!(詳見,風傳媒觀點投書:年金改革委員不能蓄意規避憲法及民法債務責任。http://www.storm.mg/article/172100)

按照憲法第四十四條,總統是五院「大公親」,五院各個「事主」掌理事項運作互相發生爭執時,「大公親」才出面召集、會商以及解決。現在「大公親」設了個「總統府年金改革委員會」,通過的草案丟給考試院會銜;考試院這個「事主」在公親的位階壓力下,能提出什麼審查意見嗎?下級機關能去審查上級機關的草案?!「年金改革草案」到了立法院也是一樣,立法院也是五院的「事主」之一(只不過他負責審查、立法而已)。總統府的位階在立法院之上,反而要送法案由立法院通過(憲政實際的運作是: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案呈送總統,由總統府賦予字號,以總統令公布之)

嚴重的是:如前所述,按照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軍公教的退休金準照大法官釋字第730號解釋理由書,該「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乃屬憲法保障之財產權」並無疑義。因此,其退休金除受憲法財產權之保障外;在剝奪上述財產權時應經過「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這是英國大憲章第卅九條以及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第十四修正案的金科玉律;也是普世價值,更是我國憲法保障的權利。年改會是違憲機關(非憲法總統職權卻設在總統府),正在進行「程序不正義」的改革;程序不正義,一切的行政程序決定還有效力嗎?

總統府年金改革委員會是一個「任務編組」機關,既非按照憲法規範總統的職權事項,又非「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上依據憲法行使職權的機關(總統府組織法第一條參照),以一個毫無常任文官傳承的臨時性任務型組織,處理憲法上、法律上錯綜複雜的「年金」問題,根本無視於憲法運作秩序與憲法權利義務、乃至於平等權的真諦,實施起大鍋飯、大鍋炒的齊頭式平等處理方式是預期可見的。最嚴重的是根本悖離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將憲法上考試院的職權剝奪,使其由「主角」變成「配角」。蓄意矮化總統職權,使總統府由「大公親」變成「事主」,顛倒法律案公布程序。根本不按憲法及組織法行事,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換言之也就是「程序不正義」!

    總統府年金改革委員會(按法理而言是個「違憲機關」)將要進行的剝奪軍公教請領退休金財產權的種種法案,既然是悖離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違反了英國大憲章及美國憲法修正案的具體條文內容,更違背我國憲法第十五條對人民「財產權」的保障。這樣子的機關採取這種違憲措施肆意剝奪人民財產權,任何有識之士皆可嗚鼓而攻之!在此呼籲:年金改革委員會的一切程序皆屬違憲,軍公教年金改革應循憲政體制與憲法規範,回歸由考試院掌理。程序重來!(本篇文章歡迎轉貼,版權開放;僅註明出處即可。)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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