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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四應恪遵大法官520號解釋 否則為違憲違法
2013/02/28 00:19:58瀏覽2122|回應0|推薦0

姜六韜在此大聲疾呼:核四案所有的行政決定應恪遵大法官會議第520號解釋,否則為違憲違法;大法官520號解釋之精華摘要:

一、興建核四之法定預算之如停止執行時,則應由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適時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且立法院有聽取之義務。

倘使,行政院如提出核四停建報告,獲得多數立法委員之支持,方得停止相關預算之執行;倘立法院作成反對或其他決議,則應協商解決方案或根據憲法機制選擇適當途徑解決。──未經立法院多數決同意前,行政院,不得僅憑院會決議專權宣布廢核。

二、核能電廠之興建對儲備能源、環境生態、產業關連之影響,並考量經費支出之龐大,以及一旦停止執行善後處理之複雜性,應認係屬國家重要政策之變更(釋字520號解釋理由書內文)。──核四屬國家重要政策之變更,不能僅憑新北市、台北市、桃園縣、基隆市、宜蘭縣等五縣市公投決定全國之重要政策變更,必須全國性公投才符合大法官會議釋憲之內容真義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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