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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四停建及公投參與範圍應依據大法官會議520號解檡
2013/02/27 03:06:14瀏覽226|回應0|推薦1

.台灣環盟上午召開記者會表示行政院應認清事實立即停建核四,馬政府......應該立即停建核四。

駁回依據暨內容:

1.依據大法官會議520號解釋文:興建核四之法定預算之如停止執行時,則應由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適時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且立法院有聽取之義務。行政院如提出核四停建報告後,若獲得多數立法委員之支持,方得停止相關預算之執行;倘立法院作成反對或其他決議,則應協商解決方案或根據憲法機制選擇適當途徑解決。

2.行政院或馬政府如接受台灣環盟要求立即停建核四,在未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且經過立法院多數立法委員支持下,遽然停止核四預算執行,屬違憲之行政行為。

3.因此,行政院不得接受台灣環盟要求立即停建核四。

.台灣環盟呼籲:立法院在公投前,應先盡速通過「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之一,賦予核四方圓50公里公里內縣市人民對核四興建、運轉有決定權利,也就是核四公投只要在新北市、台北市、桃園縣、基隆市、宜蘭縣等五縣市舉辦即可。

駁回依據暨內容:

1.依據大法官會議520號解釋理由書內容: 本件核能電廠之興建對儲備能源、環境生態、產業關連之影響,並考量經費支出之龐大,以及一旦停止執行善後處理之複雜性,應認係屬國家重要政策之變更。

2.按上述理由書內容,核四停建既屬國家重要政策之變更,影響能源儲備、環境生態以及關連產業,其善後處理複雜程度,係影響中華民國之重要政策,有關核四興建與否之公投自當由全體國民參與投票決定是否變更此一重要政策。

3.台灣環盟表示,核四公投只要在新北市、台北市、桃園縣、基隆市、宜蘭縣等五縣市舉辦之呼籲,核無正當理由。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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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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