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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五子命案之論斷悖離刑法理論及人權保護
2015/06/20 08:06:36瀏覽353|回應0|推薦0

 

花蓮劉志勤夫妻有沒有虐殺五子?

最大的核心爭議是:劉夫妻以外的人殺了五子?還是劉夫妻殺了五子?

目前媒體及其他人釋出的消息方向都是:「劉志勤夫妻殺了五子」。這種邏輯推理在在違反了刑訴「無罪推定原則」,對於該夫妻作出「有罪推定」;同時也是渺視刑法「構成事實該當性」理論,進行相當過份、粗糙的邏輯推理結論(看官可以將現有媒體出現的證據,拿去給現任的法官瞧瞧,並向法官朋友問曰:如果劉志勤夫妻站在法庭前面,就現有的佐證,你可以判他們殺人罪嗎?)。

兩個最大的悖論

一、違反平丁克刑法構成事實之理論

平丁克之「實定法分析」認為:犯罪並非法規之違反,乃係對法規所示構成事實之充足行為。

這個案子顯然地作出不符合「刑法規範論」之推測。

在所有的證據及客觀事實,並未足以使得劉志勤夫妻在「殺人罪」構成事實之充足行為確認之前,竟然做出劉姓夫妻「殺死五子」的定論;做出違反刑法「構成事實該當性」理論的粗糙邏輯推理,這是本案最大的敗筆!

二、篾視「無罪推定」所保障的人權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I.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II.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上開規定即為現代法治化國家在刑事程序進行中普遍流行的重要原則,為國際公約確認和保護的基本人權;另外,在1948年「無罪推定原則(presumption of innocence)」於聯合國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中被首次確認。

在「犯罪構成事實該當的、違法的、有責的、明定科刑的、且具備處罰條件的行為」都沒有構成之前,遽下定論劉姓夫妻殺五子(並發佈通緝),絕對侵犯了劉志勤夫妻在死亡之前存活期間的人權!

有人問:「無罪推定原則」,主要在保護犯罪嫌疑人免受「有罪推定」所衍生的濫權羈押乃至殘酷的刑訊逼供。花蓮一家七口滅門血案中,劉姓夫妻並未受到上述的對待,怎會侵害到他們的人權?

看官注意:人權,是指「個人或群體因作為人類,而應享有的權利」,並不只有「自由權」一項;人權包括:生命權、自由權、財產權、尊嚴權及追求幸福的權利。

以不符合刑法「構成事實該當性」理論的粗造糙邏輯推理,作出「劉姓夫妻殺五子」的斷論固然來不及侵害到他們的「自由權」。但是至少侵害了他們以下的人權:

()尊嚴權:尊嚴是生命權和自由權的合理延伸,人若無尊嚴,就可以任人羞辱,威脅,騷擾,謾駡,而且失去「作為人類」的資格。在媒體及其他人「有罪推定」劉夫妻殺五子的同時,社會上同時對這對夫妻在語言、文字上的羞辱謾駡排山倒海而至,早已使他們失去「人」的尊嚴!

()獲助權:獲助權是基於「人道主義」考量,人們在天災、人禍之後,生命權朝不保夕地受威脅。在危急時刻得到社會善心人士或親友的幫忙,對生命權當然有保障。在五子死亡現場被發現時,劉夫妻不見踪影,卻不符「犯罪構成該當性理論」地推定其殺人並發布通緝,使得該二人面對善心人士或親友時極有可能不被接受其說法,進而喪失「獲助權」慘遭滅口!

()公正權:人權的普適性必然的要求每一個人都受到公平合理的對待。刑事訴訟法「無罪推定原則」的適用下,我們經常看到警察或司法機關對於加害者,還是耐著性子和顏悅色供給食物、飲水,甚至香煙、檳榔;法庭的法官對於證據不確鑿者雖有證人指認其犯罪,仍判其無罪。

這種對加害人的禮遇,反差到劉姓夫妻:這兩個極有可能是「被害人」的人,在不符「構成事實該當性」的刑法理論下,違反「無罪推定原則」的人權保障下,在生命結束前的存活期間被「不公正」地對待(也或許:沒等到不公正地被對待,五子死後二人,即被外力「押解」至二公里外的花蓮吉安慈雲山區「解決」掉了;那麼又是一大諷刺);「無罪推定」不能適用到他們身上,等待他們的卻是「有罪推定」!明明白白地未受「公正權」的人權保護。

我們可以找一家民調機構,發一萬份或者十萬份問卷(假設受訪者有五個小孩):

()你在債務的逼迫下,會殺五個小孩子製造迷霧以嫁禍討債公司或債主嗎?

()你欠下大筆債務,會牽怒你的五個小孩子,進而殺掉他們嗎?

()按照你的宗教信仰,在債台高築的情形下,殺了你的五個小孩才能獲得救贖嗎

如果上開的調查結果超過百分之五十,那麼能以「正常、合理且社會上普通、一般人」的倫理認識觀念預斷:「劉姓夫妻殺五子」;否則作成上述臆斷就是:悖離「正常、合理且社會上普通、一般人」的倫理認識觀,而所做的邏輯推理是射箭畫靶、懸疑小說式的說法,違反正常人的認識與觀念且殊無價值!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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