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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黑心油事件定位
2013/11/06 06:35:19瀏覽393|回應0|推薦2

給黑心油事件定位

1.商品標示不實?

2.食品攙偽或假冒?

3.以攙偽或假冒食品構成詐欺取財罪?

4.食品是毒品(有攙偽或假冒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

以上這四種行為應負的法律責任是不同的。

首先,以文字告訴消費者我賣的是「100%特級橄欖油(純天然冷壓)」,而實際上提供的油品,卻是:葵花油(從葵花籽中提取)、棉籽油(棉花籽提取)以及「銅葉綠素」的混充添加物。

這個行為已經超越「商品標示不實」的責任範疇,因為依照《商品標示法》第14條到19條對於商品標示不實的處罰,大都以罰鍰(行政罰)作為處罰,至多也是停止營業或歇業等行政罰則。

在商品或食品上公然地標示100%純天然橄欖油,上架的卻是葵花油+棉籽油+銅葉綠素的混充添加物販賣給消費者;先不論這些混充添加物是否有害消費者人體健康。僅僅這個行為就足以構成《食品衛生管理法》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攙偽或假冒之情形,而這種情形最高可以處到三年有期徒刑(參照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同法第49條第1項)。

所以,黑心油事件絕不是如某些「仁心宅厚」的家庭主婦投書報章的內容,輕輕地將其定調成為「商品標示不實」而已。至少,已經觸犯了食品衛生管理法的特別刑法條文了。

至少?還有比這個更嚴重的嗎?當然!

對於法律稍有涉獵的人,當然會將這個行為適用到刑法「詐取財物罪」第339條第1項所敘「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可以處到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

比如,銀樓業者將廿四K純金金飾(100%純金)以及鍍金的金飾(僅含有千分之幾或萬分之幾的純金)一起陳列在店面同一櫥窗,並且標示出純金金飾的價格。某甲指購鍍金金飾,業者不實情以告,而以純金價格賣給某甲,即可構成「詐欺取財罪」。

對照上例,業著以100%純天然橄欖油為標示,不告訴消費者實情(葵花油+棉籽油+銅葉綠素混充添加物),而以100%天然橄欖油的行情價碼賣給消費者,足以構成「詐欺取財罪」,最高可以判處5年有期徒刑。

還有更更嚴重的嗎?

有!別嚇死業者了好不好?不,本人完全沒有嚇唬人的意思。

在《食品衛生管理法》條文的規定,有食品攙偽或假冒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7款、同法第49條第2項)。

換言之,如果明確證明棉籽油提鍊過程沒控制好,導致棉酚濃度過高,而危害人體,產生不孕症、經期混亂。或者,因為食用過多「銅葉綠素」而罹患癌症。業者可以處到7年有期徒刑。

所以黑心油事件的油品業者,責任有四個:

一、商品標示不實?僅有行政罰。

二、食品攙偽或假冒?刑責3年。

三、以攙偽或假冒食品構成詐欺取財罪?刑責5年。

四、食品是毒品?刑責7年。

依照本人參照彰化地檢署起訴書、相關法律規定,以及攙偽或假冒食品的化學性質;認為業者應該要擔負刑責5年以下「以攙偽或假冒食品構成詐欺取財罪」或者刑責7年以下「有食品攙偽或假冒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兩者之間的責任。但刑責7年以下的「有食品攙偽或假冒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甚難明確證明。

因為棉酚濃度過高,而危害人體,產生不孕症、經期混亂,或者食用過多「銅葉綠素」而罹患癌症。其因果關係不容易明確科學驗證,原因在於不孕症或者癌症患者的罹患成因大都是多種要素,而非單一。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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