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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五子命案刑案推斷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2015/06/17 21:33:49瀏覽556|回應0|推薦0

 

「無罪推定原則」(presumption of innocence),也就是:未經審判而證明有罪確定之前,優先推定被控告者無罪。

無罪推定,是法治國家刑事訴訟的重要原則,國際公認的基本人權。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稱:「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經獲得辯護上所需的一切保證的公開審判而依法證實有罪以前,有權被視為無罪。」

極為可惜的是,我們台灣的「無罪推定」是用來保護真實的刑案作案者,而非一般的人民!甚至犯罪的被害者,反而被「有罪推定」!這實在是民主法治國家的極大諷刺。

君不見許多真正的殺人凶手,警方訊問時檳榔、香煙以及茶水禮遇有加。到了法庭上,證據力稍有問題,被判無罪的機率很高;當然,證據不足不能隨便入罪於人這是民主法治國家的體現,上述這些情形有時也不宜過度苛責司法人員!

但是這一種「無罪推定原則」,有沒有一體適用呢?答案是:沒有!

君不見有些刑事案件,媒體也不知從那裡來的消息(其實消息是誰放的,大家也心知肚明):一個人死亡就馬上推定,自己殺了自己:自殺。二個人死亡有刀傷,馬上推定互相砍殺,最後殺人的人自殺。三個人以上死亡,馬上推定其中一個人或二個人殺了其他人而畏罪自殺。(被懷疑殺人的人,雖然死了,但在他生前也應享有「無罪推定原則」的人權保障,怎可隨便認定他們殺了人?就因為他們不會開口說話?!)

我們從花蓮五子命案也看到了這種邏輯推理。

五個人死亡,父母不見了!就把證據及推理指向:不見了的兩個人殺了自己家中的五子。

七個人都死了,就將證據及邏輯推定:雙親二人殺了五子後自殺。

這些偵辦刑事案件的邏輯推理,在在違反了《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以及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以及第一五四條第二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也就是違反了「無罪推定原則」,

或許有人會說:花蓮五子命案,雙親並不是被控告呀!不適用「無罪推定原則」;但在此要反問的是:當劉姓夫妻還未過世前的那一段時間,如果被指控殺了五子,在那一段時間當中,他們應不應該受到「無罪推定原則」的人權保障?

如果連辦案者都敢明確指出:劉姓夫妻是殺了那五個小孩。那麼,按現在的證據能百分之百證明嗎?如果事實上不是的話,而是夫妻以外的第三人以上所為。是不是這一家七口命案有如六月雪,含寃莫白?

況且,截至目前為止,有那一位司法人員敢斬釘截鐵站出來說:劉志勤夫妻的的確確殺了五子!請站出來明確地宣示。

「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經獲得辯護上所需的一切保證的公開審判而依法證實有罪以前,有權被視為無罪」,劉姓夫妻雖然死了,但是他們生前的那一段遭遇,他們有權利被「無罪推定」的人權保障;不能因為人死了不會說話,就把一切的凶殘行為以似是而非的所謂「佐證」的方式往他們身上推!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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