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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28 00:03:41瀏覽172|回應0|推薦1 | |
一、公民投票法(公投法)的立法沿革: 1.92年12月31日公布施行 2.95年5月30日修正公布。 3.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 4.98年6月17日修正公布。 二、公投法92年12月31日制定公布,是民進黨執政時期,陳水扁總統的總統令公布的。95年那一次也是陳總統的總統令修正公布。98年那兩次修正公布可能是馬英九總統發布的總統令。兩個政黨都有參與制定「公投法」。 三、公投法,又不是馬英九、江宜樺昨天才制定的法律。 四、如果擅改公投法,就是破壞立法學理,使得法律失法「安定性」;變成「因事修法」的無法治社會。以後再遇到另一個事件,覺得門檻太低,是不是也再來修一次法?社會亂象由此而生。 五、為什麼民進黨總統公布的法律,還被自己同志批評門檻太高「不公平」或「不合理」?當時的民進黨籍立委有沒有盡心盡力審法案?! 六、92年制定公布的法律、經過3次修法;至今將近10年了,表示法律經得起10年的考驗,不能因單一事件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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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