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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如何免納所得稅!
2008/09/24 15:36:47瀏覽6195|回應0|推薦0

最近有朋友詢問到買賣土地所得應如何節稅?
這中間其實有個前題,影響著所得稅節稅的差異。

在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十六款中明文:
第四條:
一六、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或個人出售家庭日常使用之衣物、家具
      ,或營利事業依政府規定為儲備戰備物資而處理之財產,其交易之
      所得。
      個人或營利事業出售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所持有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或公司債,其交易所得額中,屬於中華民國六十二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發生之部分。

所以依上述條文清楚說明,我們在作土地買賣時,尤其是集資投資的情況,應在初期即規畫以各出資的人為聯名購買,將土地作分別共有之登記,將來在出售時每位出資的人才能適用上述的免稅規定,在隔年的所得稅上才能免稅。

當然,節稅的方法很多種,但關於土地買賣產生之所得稅節稅的方法,最直接也最簡單的方法就屬上述我的說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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