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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司法程序和正義課題(judicial process)第一家庭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
2006/08/19 15:07:57瀏覽936|回應0|推薦2

關於司法程序和正義課題(judicial process)

第一家庭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

東年

    總統的女婿宣稱自己無罪,而有社會大眾認為他有罪;假使本島的法院也設有陪審團制度,這人或許傾向被判有罪。就總統女婿自己的辯解和表現,他是以達爾文進化論那樣的意識,認為社會大眾不能因為自己弱勢而嫉恨他的特權。無論為何他的辯護律師願意為他辯護,對於法院中不能有預設「正確的」法律答案這種現代司法制度的「務實性」,以及對於自己事務所(團隊)能夠在法律條文、判例的嫻熟,可能勝於檢察官和法官,一定是沾沾自喜和躍躍欲試的。 

    第一家庭的成員,特別是總統,相關司法程序和正義所涉及的範圍更加壯闊,所涉及的核心也極度聳動;憲法究竟是何物,立法、行政、政黨對於司法的動向左右,社會大眾對於司法表現的認識和可否認同,為此的社會興奮、動盪和動員,等等,完整的呈現「司法」這一課題的歷史和發展,甚至於是全部的可能內容。 

自由民主制的社會中,司法程序包含正式和非正式活動;法院就是透過這些活動,根據它推定是當權政府認可的法規,對所提出的要求作出反應。法院與這個政體的其他機構相區別,也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它通常不主動採取行動,而在當事人提出要求時,從對立的兩方提出的論述和證明作出裁決。 

 古代和中世紀的政治哲學家,把司法功能從其他的政府功能分開;這種區別的基本原則是:立法和政治分開。立法,對於古代人是一件慎重的事,只能偶爾修訂;政治,則包括立法機構內的審議和活動。 

 上帝在中世紀,被視為終極的立法者;因此,法律被視為是永恆的,所有的政府功能,都被看作是司法功能的各方面表現。但是,實際上,需用法律來處事的情況卻變化多端,司法功能就包括以實際經驗參酌過於刻板的法律條文調整。因此,在當代,司法功能相關的規定變得更加仔細,限制也更加嚴密,而由一個專門機構執行;法律應由擁有最高權力的立法者制訂,這種思想的出現,社會不再完全聽信威權,轉向依憑憲法的發展。 

 由於立法權被授予一個有資格改變法律以適應新形勢的機構,因此古代和中世紀那種司法功能中的立法性質,就有擾亂立法權威的危險,就會侵犯個人的權利。 

    司法判決必須服從立法,司法機關也必須獨立於立法機關之外;這樣,法院才能公正對待當事人雙方,並且按照立法機關制定法律原意,來解釋法律而不受相反的壓力。隨著這些概念和制度的發展,也就出現了理想化的現代司法功能。這種功能被如此想像:行使充分自主權的法院中,會有正確的法律答案;法院在解決爭訟時,也一定會分辨這些答案是否正確的被執行;法官只不過是宣布法律條文的人,對於法律的威力他既不能增加也不能減緩。 

    十九世紀末期和二十世紀初期的法學思想,受到達爾文進化論的影響,不主張法院中有正確答案,這樣理想化的功能;他們堅持,不可能有正確的答案,法官們的見解也不可能有共同的標準,法官的心理特點也是法律答案構成的一部分。因此,不應扼止司法功能的創造性,也必須在更大的政治背景和社會背景下考慮法律和法院。 

 現代司法程序的內容和研究進展,就是自由民主國家理論和制度所固有的司法理想,和對此理想所作的務實批判,相互結合。法院配備人員的程序、法官任期的條件,他們對司法裁決的影響;正式和非正式的程序規則如何影響法律爭論、解釋和處理;個別法官作出判決的模式、陪審團和上訴法院中集體作出判決的動力、上訴法院和最高法院之間互動作用的模式;司法裁決的影響和執行;司法部門和非司法部門影響社會變革的能力比較,等等,都是研究和探討的現象和內容。 

 憲法法規的解釋方式、司法能動性和約束力是否適當,這些解釋法律的方式當是最重要的。比較不同體系自由民主國家的司法程序,也是正在展開的。

 本島愚、賢以及不愚不賢的社會大眾,歷經目前這種全島性的「劇場表演」參與之後,或許對於民主政治的真假、善惡以及各種程度的民主政治,能有更進一步的體驗和認識。就此而言,提供這種課程的第一家庭,簡直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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