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司法的一致性
2017/02/20 16:58:54瀏覽982|回應2|推薦23

一審有罪二審無罪的司法案件屢見不鮮:

 

段宜康指黃文玲有藍營金主 二審改判無罪–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9

立委段宜康2年前在臉書指參選彰化縣長的前立委黃文玲有藍營金主支持而挨告,一審遭判4月、褫奪公權1年。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天改判段宜康無罪。

 

此案令我想起2006年高雄市長選舉,陳菊陣營在法定選舉活動結束後召開記者會,聲稱「黃俊英賄選捉到了」,以非法手段傳播不實消息企圖影響選舉,陳水扁總統更在隔天投票日公開影射黃俊英賄選,使得黃俊英以一千餘票落選。黃俊英提起「陳菊當選無效」之訴,結果也是一審勝訴二審敗訴。

 

蔡政府開完了年金改革國是會議,又大張旗鼓地召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現今政府最擅長的就是「開會」,而且是最高等級的「國是會議」。

 

開會的成本很高,一群工資很高的人齊聚一堂,他們不從事生產,只消耗資源,獲得的結論往往是不開會也知道的常識,或是掌權者預先設定的方向。

  

司法最為人所詬病的是其「不一致性」,許多類似的案件,檢察官起訴與否,以及法官各審之判決,差異甚大,「正義」在忽而有罪,忽而無罪的判決、忽而起訴,忽而不起訴的案件中變臉,政客們忽而高喊司法不公,忽而感謝司法還我清白。對平民百姓而言,正義只能靠運氣。

 

司法是維護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這防線必須建築在一致的標準之上,因人因案的差異必須儘量減少與縮小。「有錢有權判生,無錢無權判死」是判決不一致的主因。王金平為柯建銘背信官司向曾勇夫「關說」,結果檢察官就不上訴,陳水扁的健康狀況明顯不符法定條件,卻得以保外就醫,都是明顯的例證。而次要的原因則是司法官的素質,必須以訓練與管理改善。

 

司法是一種服務,國家賦予司法人員尊崇的地位與優渥的待遇,理應提供高品質的服務,「一致性」是品質的門檻,司法服務卻連門檻都達不到。司法不是一般的服務業,不一致的判決不僅是品質的問題,更造成了司法不公!

 

司法改革只要以「判決一致性」為目標,設定「判決不一致」的指標,統計不一致案件之數據,分析原因加以改善,就能隨時改革司法,何須召開國是會議?

 

「一致性」是做人的基本品德,也就是誠信,司法又何嘗不是?

 

 

以下是2010與2007年所寫關於「司法一致性」之我見:

 

 

司法的一致性   2007.11.03

 

【前立委廖學廣擔任汐止鎮長時首創「鎮長稅」案,一審依連續藉端強募財物重罪判刑十八年,二審改判無罪,更一審又依連續藉端強募財物罪判刑十二年,高院昨日更二審宣判,再度改判無罪,本案仍可上訴。七十九年至八十三年,廖學廣擔任汐止鎮長,官司纏身已十三年,迄今還在無罪與藉端強募財物重罪之間打轉。】- 摘自中國時報 2007.11.01

 

類似的司法案件屢見不鮮,每次讀到這樣的新聞,想到當事人長期的身心折磨,司法資源的耗費,是非與正義的模糊,總讓我嘆息,自認為萬物之靈的人類啊,你們創造的是怎樣的社會制度!

 

司法的三審制度是企圖以完善的流程避免誤判與冤獄,但若三審之判決缺乏一致性,就毋怪人民質疑司法的品質了。與一般產品的品質問題不同,司法品質所影響的不只是當事人的權益,而是公平正義的存在與否!

 

「司法」其實也是一種「服務」,一種服務類的「產品」,但因為性質特殊,當事人,也就是接受服務的對象都不敢投訴與要求,少了來自「客戶」的壓力,期待理想的司法品質,就成了一個遙遠的夢。

 

達成品質的基本要求是產品或服務的「一致性」(一致性也是持續改善的基礎),司法服務也不例外。三審流程的設計是為了達到慎重、周延與客觀審判的目的,但若各審的判決太缺乏一致性,顯示司法出現了系統性的問題 - 法官的素質與見解不一致,原因可能是法官的資格與訓練未達成預期的目的,但這樣的推論仍須經由統計、分析來確認。

 

在產業界我們常說「第一次就做對」,這是品質保證的理想境界,也是達成目的或完成產品與服務最經濟的方法,但在司法界,這樣的理念可能不在他們的思想中。

 

我肯定三審制度的必要性,但三審的結果必須有相當的一致性才能令人信服,百分之十以下的不一致,代表周延的流程糾正了一些錯誤,若比例太高,而且判決結果南轅北轍的如廖學廣的鎮長稅案,所代表的就是司法體制的紊亂以及正義之不彰了。

 

要改善品質最大的動力來自市場的誘因,但司法系統不需要市場的支撐,最大的壓力則來自客戶抱怨,但司法案件的當事人(略去報怨司法不公的政客們與有權勢的特殊被告)通常都對自己的案件噤若寒蟬,遑論抱怨,剩下的機會就來自司法系統內部了。

 

目前有幾個組織爲司法改革努力,包括官方的「司法改革委員會」、民間的「司法改革基金會」、以及「檢察官改革委員會」。由企業管理的經驗,我建議這些組織從統計、分析著手:統計一下一、二、三審判決不一致的數量與比率,分析不一致的內容與承審法官,或案件類別的關聯性,再由分析結果找到問題所在、探討原因加以改善。至於其它的改善途徑,就請司法界的朋友們請教一下企業界吧!

 

 2010.7.31

總統府 副祕書長陳哲男充當司法黃牛案,更一審判決出現大逆轉。一審被認定貪汙重判十二年的陳哲男,更一審認定他雖向梁柏薰詐取六百萬元,因未進行關說,且犯後將錢還給梁,並無犯罪所得,僅構成刑法詐欺取財罪,判刑一年二月,減為七月。此項判決因量刑落差過大,已引起法界議論。- 摘自中國時報2010-07-28

 

這則新聞讓我想起兩年前寫的一篇文章《司法的一致性》,當時的感嘆如今依然!

( 時事評論政治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henrytang&aid=92694602

 回應文章

一畝桑田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自由心證
2017/03/18 16:01

是自由心證讓法官為所欲為,

自由心證卻無法可管。


湯含夷(henrytang) 於 2017-03-30 07:12 回覆:
也是品德的問題。

阿強七號
等級:7
留言加入好友
2017/02/28 08:52
我曾經被人告民事.第一審我贏.第一審我輸.因為是小案子.二審就停了.所以我就輸了.律師朋友說.我的運氣不好.一.二審法官換過來我就贏了.....這就是我們的司法.差異太大了
湯含夷(henrytang) 於 2017-03-05 08:59 回覆:
所以不是一審法官,就是二審法官要被懲處,一定是有一位法官犯了錯,司法改革只要改這一項就功德無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