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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26 21:22:59瀏覽6448|回應1|推薦10 | |
本文藉由《摩奴法典》與佛經對比分析比較「種性差別」與「種性平等」的倫理觀念。印度教的《摩奴法典》代表印度教「種性差別」的種性倫理觀,而阿含、密教及大乘經典代表印度三個階段的「種性平等」的種性倫理觀。這種在印度流傳了約三千年的「人類生來就不平等」的種性倫理,其實另外也有流傳約一千六百年,主張「人類生而平等」的佛教倫理觀在與它相抗衡。 一、 印度「種性差別觀」的思想根源-----《摩奴法典》 從表面上看來,階級歧視是一種社會問題,但是,印度階級歧視的思想根源, 是來自於他們的宗教-----印度教及其先驅婆羅門教。 印度教及婆羅門教最尊重的經典是《吠陀》。在《吠陀》中的《梨俱吠陀》記載了印度種性制度的四種種性及其出生神話。以為社會上的四種種性(婆羅門、剎帝利、吠舍、首陀羅)分別由創造者(大梵)身上的不同部位所生。從大梵的嘴巴生出婆羅門,從兩腕生出剎帝利,從兩眼生出吠舍,從兩足生出首陀羅。但是,除了有神話的記載之外,對於四姓的社會責任及倫理規定則沒有進一步的說明。 大約形成在西元前二世紀至西元後二世紀之間的《摩奴法典》,是後世印度教徒奉為圭臬的生活倫理準則。在這本書裡,對於四姓的倫理標準,社會義務、生活規約等方面都有詳細和瑣碎的規定。從本書中也可以發現印度種姓制度的核心問題及有關階級差別與賤民歧視的思想根源。 (一) 種姓制度的意義 在印度的體制之下,所有的人一出生就被血緣限定他們的種姓。而印度歷史上的種姓差別,不止代表社會上的職業分工,也有婚姻、尊卑、生活規範等的意義。什麼樣的種姓,就應該有什麼樣的職業。換句話來說,人一出生,就被放置在印度教社會裡的某一框架之中,不能逾越。由於種性來自血緣,而尊卑則來自種姓,因此在《法論》的思想體系之下,也印證了一句話,就是 :「人是生來就不平等的」。這與現代人所說的「人,生而平等」的意義完全背道而馳。 而在這種教義的體系之下,階級歧視就成了印度教信仰上的實踐標準,並不是「不道德」或「不慈悲」。在四種階級中地位最低的首陀羅,在《法論》有這樣的描述 : △造物主規定 : 婆羅門的行業是教授吠陀、替他人祭祀……,剎帝利是保護眾生……,吠舍是畜牧、經商……。而首陀羅的天生行業只有一種,就是「心甘情願地伺候上述三種姓」。 △再生人(指前三種姓)如果「因愚蠢而娶低賤種姓為妻」,則「立即使他們的家庭和子孫後代倫為首陀羅」 △「首陀羅應該為了升天堂或為了兩者(生計與功德)而伺候婆羅門」。 從上面的條文,可以看出階級差別是種姓制度的鐵律。在這種制度之下,如果有人想以「平等」的心態去和他們交往、通婚、戀愛。這樣的行為是違反印度的教義,是會遭受到不好的報應的。 從《法論》對四姓的繁瑣規定,可以看出印度教徒一出生就要認命,在這裡,平等不是美德、自由更應訶斥,人權當然更不必談。 (二) 賤民倫理 在四種種姓之中,屈居最下層的首陀羅,以服侍前三種姓為天職,生來就是種姓制度中最低賤的階級,被視為不清淨,不能學習吠陀,沒有尊嚴,只有服從與逆來順受。但是,雖然如此,他們仍在種性的體制之內。真正最悲慘的賤民,則是種姓體制外的,被視為不入流的「人中最低見者旃陀羅」。 在佛典或是其它古代相關文獻中,旃陀羅一詞是賤民階層最常見的代表詞彙。這種體制外的賤民,《法論》稱他們為「雜種姓」,種類頗多。 這些雜種性的來源特質和生活方式是,種姓間的通奸,娶禁止娶的女子和放棄本業,不同種姓間不遵守法則,最後被驅逐出種姓,因此,在此可以看出種姓制度的森嚴。 《法論》中有記載著,賤民的職業共有劊子手、焚屍業、運屍業、皮革業、捕殺動物、捕魚、伐木、竹匠、行醫治療、養馬駕車、行商、擊鼓等。這些行業之所以被視為低賤,是因為這些行業可能沾染到印度教心目中的污穢物。這些賤民必須住在一般居民的村落之外,他們的食物必須盛在破盤或破缽裡,如果有裝飾品,也只能是鐵製的。要絁給他們食物時,也只能讓僕人來放到他們的破盤裡。而在婚姻方面,賤民只能和同類賤民結婚。 《法論》認為,這些血統不純的人,生來的特徵是卑俗、粗魯、殘忍和不盡義務。因此,高種姓者,不可以與他們有直接的接觸。而如果自己的親人被判喪失種姓,那麼,親人們要為他舉行「奠水」儀式,之後,與他斷絕來往,不與他交談或同坐,不分給他遺產。就當他是已經死了一般。不過,如果他能依法修滿贖罪的苦行,則可以再接受他回來。 從以上種種看來,比較可以了解這些雜種者在印度被稱為「不可觸賤民」的原因。而這些賤民也有可能在來生轉為較高種姓,如果他們為了婆羅門、或者為母牛、以及在保衛婦女和兒童時,捨身而不圖報恩,就有可能在來生變成更高階級的種姓。 (三) 女性歧視 「女性歧視」在《法論》中也是一項特色。對於女人的看法及態度《法論》主張 : △「在這世界上,使男人變壞正是女人的本性。正因為這個理由,智者們絕不放鬆對女人的戒備。」 △「女子必須幼年從父、成年從夫、夫死從子。女子不得享有自主地位。」 △父親如果將她許配給誰,「誰就該由她伺候,死後也不可受她藐視。」 在印度教的倫理裡,女人是男人世界的附屬品。因此,縱使她是前三種性的一份子,地位、價值也遠不如男人。也因此,印度教的前三種姓的女人應該可以算是另一種意義的「準賤民」。 (四) 淨穢觀 以「淨穢」來判斷某一纇人的價值高低,是印度教倫理觀的另一種特色。賤民之所以被歧視,是因為他們被認為是生來污穢、而且職業也與污穢物有關。例如 : 死屍、喪事、人骨頭、及人類十二污垢(油膩、精液、血、骨髓、尿、糞、鼻涕、耳垢、痰、眼淚、眼垢、汗)等。 人的清淨與否,有先天與後天兩種原因。而人一出生,血緣已經規定了自己的淨穢程度。如果屬於婆羅門種姓,則與生據來的清淨程度自然比其他種性高,如果生在賤民家庭,則污穢的本質也是先天就擁有的。 而且對於袪除污穢的方法只對前三種種姓的再生人有用,至於賤民,由於本身就是污染原,因此,《法論》大部分的規定對他們而言是不適用的。 (五) 小結 從上面幾項陳述,大體可以看出《法論》是印度宗教種姓制度之倫理規範的集大成,而種姓制度及則是印度階級歧視的根源。二千年來,印度教徒的階級歧視,泯滅基本人權的信仰方式,在《法論》的庇護下,綿延不絕,至今仍根深蒂固地支配著大部分印度人的日常行為與風俗習慣。 環顧人類的歷史,在各民族所形成的宗教並不必然「勸人為善」,也不必然照顧全體的人類或是眾生。甚至於有些大宗教是罔顧基本人權,不人道、欺凌弱小的。而且欺負的方式不一定是武力的,他們用教義、戒條、宗教恫嚇就可以凌虐弱小無助的族群。 印度種姓歧視制度之所以形成,固然可以分析出多種理由,例如說 : 既得利益階級的相互勾結、以及政治、經濟、教育等原因都是不容忽視的。但是最直接的,主要原因卻是宗教的。這是印度教種姓倫理觀的歷史惡果。歷史上印度教種姓制度的建構者與維護者,必須承擔這一歷史責任。 二、 佛教對於種性差別的看法 佛教界的主流思想「種姓平等」的理念,是一貫堅持的。包含旃陀羅賤民在內的各種姓,在因果法則、修持原理、救渡資格、教團倫理等方面,都是平等無差別的。 但是,印度佛教所處的環境,是種姓差別現象極為嚴格的社會,因此,儘管其思想主幹是種姓平等,然而,社會上強烈的種姓差別觀念仍然多少會滲透到佛教教團之中。因此,在經典上才會常有「以旃陀羅象徵副價值」的文句出現。 佛教主張種姓平等的態度是始終一貫的。至於某些經典之所以仍有種姓差別或賤民歧視的記載,那是隨順世俗觀念而有的用法。我們不能將這些用法,視為種姓平等觀念相對等的矛盾主張。 三、 結語-----業報輪迴觀並不必然蘊含種姓差別思想 種姓制度的宗教思想源頭是業報輪迴觀。印度教和佛教都承認業報輪迴,然而思想的發展並不相同。印度教的業報輪迴可以導出種姓,而佛教則加以否定,甚至在印度教的若干宗派也與佛教持相同論。可見業報輪迴並不必然蘊含種姓思想。 然而,既然業報輪迴並不必然會導出種姓思想,那麼為什麼《摩奴法典》要將兩者視為因果的必然呢 ? 近代為種姓制度辯護的學者中,常見的說法是,他們認為這種制度是為了「基於社會的整合性及分工合作性的原則」而創立的。而從這種說法中,不合理處很容易的就能辨認出來了,就是職業世襲與血統決定種性的荒謬做法。這個制度其實是歷史問題和社會問題托庇護於宗教理論的結果。而它的理論本質並不必然是宗教,而是世間施設,是可以改變的。只不過,盤根錯節的歷史發展,使已經改革此一制度的單純宗教意義,變成詭譎莫測了。 到二十一世紀的今天,還有一億六千萬的印度人,一出生就被貼上「賤民」標幟,面對這樣卑苦眾生,即使是外國人,也怎麼能無動於衷呢?所以,我認為對於他們施以人道關懷,應該是當務之急。 參考資料 : 《摩奴法典》 迭朗善 譯 1998.10.01 臺灣商務出版 《印度哲學概論》 李登貴 伍先林 黃彬 譯 82年 黎明文化出版 《國家地理雜誌》 中文版,2003年6月號 《經典雜誌》 62期, 2003年9月號 園光佛學學報 試論佛教與印度教的種姓倫理觀 藍吉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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