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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所稅》高級職員‧月薪列報上限8.2萬+電影法大翻修 企業投資拍片可減稅
2013/02/02 13:51:53瀏覽2555|回應16|推薦31

◎高級職員‧月薪列報上限8.2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3/01/21 10:47  

反映薪資凍漲現象,財政部核定,今(2013)年營利事業列報員工薪資費用的上限金額,不予調整。除一般公司組織與合作社職工薪資,可核實列報之外,獨資及合夥組織的高級職員、一般職工的薪資費用上限,維持每月最高8.2萬元及5萬元,超過部分不得認列。  

另外,為方便企業籌資,財政部決定,今年營利事業向非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準在年息15.6%範圍內者,其借款利息支出均可列為費用扣除。這項標準亦維持與去(2012)年相同。   

為避免企業浮報薪資費用,財政部責由國稅局每年應就民間通行的薪資水準進行調查,並報由財政部做為訂定下年度薪資費用列報水準參考。財政部所訂薪資費用水準下,一般企業的薪資費用可以核實認列,但獨資或合夥事業的單位主管等高級職員與一般職工的薪資費用則訂有上限,超過上限者不得認列費用。  

財政部已核定2013年企業認列員工薪資費用的上限標準,獨資及合夥事業的高級職員,包刮副理、單位主管、工程師等,月薪最高不能超過8.2萬元;一般職工的月薪費用上限是5萬元,均維持與去年相同。  

 

事實上,這項薪資費用標準反映民間薪資凍漲現象,自2006年起即少有調整,唯獨去年因應軍公教人員調薪3%,財政部才酌予調升。今年因為沒有「加薪效應」加持,獨資及合夥事業高級職員及一般職工的薪資列報水準,再度陷入停滯。   

財政部除核定2013年營利事業員工薪資通常水準外,為方便營利事業籌措資金時,其借款利息能有明確的列報範圍,同時公布2013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但維持與去年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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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歲末年終舉辦尾牙費用、摸彩之支出,可列報費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又到了歲末年終,各公司紛紛於農曆春節前舉辦年終尾牙及摸彩等活動,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規定,歲末尾牙宴請全體員工聚餐,係屬事業主慰勞員工一年來辛勞所舉辦之活動,依習俗應由雇主負擔,非一般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主辦之聚餐活動,故不得動支職工福利金,是營利事業不論有否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尾牙聚餐費用均應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如另有提供摸彩活動,不論是以現金或禮品犒賞員工,都需辦理扣繳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習慣上常有同業為生意上的交際應酬需要,對於往來廠商的尾牙餐聚或是週年慶活動,會代為出資認捐往來廠商的尾牙餐費或是捐贈摸彩奬品,這項交際費支出,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規定,必須由扣繳義務人也就是捐助廠商,填報以受贈廠商為所得人名義之其他所得的免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營利事業如對尾牙餐費及摸彩支出規定有不明瞭地方,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規定,服務人員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一科 張琬如;聯絡電話:03-3396789 1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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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公司產品轉送員工‧視為銷售要開發票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2013.02.01 03:27 am

臺南市永康區陳小姐問:本公司所銷售之商品提供作為員工尾牙抽獎贈送之禮品,可否免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一、如該商品於購入時就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使用,並以各有關科目列帳,且購入該項商品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二、如原來並未決定酬勞員工使用,而是以進貨科目列帳,且該項商品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於轉作酬勞員工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該發票扣抵聯所載稅額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避免因虛報進項稅額造成違章漏稅。

2013/02/0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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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年終尾牙及摸彩等活動,這些支出是否可以列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虎尾訊】虎尾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舉辦員工摸彩及聚餐等所支付之費用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不足時,其超出部分,確實是由營利事業負擔者,可以其他費用科目列支。至於營利事業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舉辦員工摸彩及聚餐等所支付之費用,可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報,如果職工福利科目超限,超過部分再改以其他費用科目列支。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虎尾稽徵所王淑絹,電話:(05633857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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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招待客戶旅遊支出今年起列其他費用
【經濟日報 本報訊】 2013.03.15 03:02 am
臺南市某公司陳小姐問:春節期間公司招待符合約定條件之經銷商及客戶旅遊之費用,是否按交際費列支?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因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及客戶之旅遊費用,性質類似獎勵金之促銷費用,非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致財政部已於1011031日以台財稅字第10100105170號函釋,規範該項旅遊費用自今年11起營利事業應按「其他費用」列支。該所又說,因前項旅遊費用係屬「其他費用」,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明年1月底前將受領人之資料依規定格式列單申報國稅局,並填發免扣繳憑單予受領人,受領之經銷商及客戶亦應相對列報「其他收入」或「其他所得」,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或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2013/03/1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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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列報兌換損益,應以已實現者為限

隨著全球化經濟時代的來臨,營利事業向國外購進商品,或將商品銷售至國外,為企業經營之普遍現象!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向國外進貨或銷貨,如必須以外幣收付而因外幣與新臺幣間的匯率變動,產生之兌換虧損或兌換盈益,營利事業在列報時,必須以已實現者為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規定,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才能列報為當年度損益,如果只是因匯率變動而產生之帳面差額,則不得列報為當年度損益。另外,向國外進貨或銷貨時,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不同所產生的損益,應列報為當年度兌換損益,不再調整進貨成本或外銷收入金額。

 

換句話說,營利事業向國外進、銷貨,應於交易成立日,以雙方成交的外幣金額,依當日匯率換算為新臺幣金額記帳,若實際收、付外幣時,結匯日的匯率可能已變動,此時,因帳款入帳匯率與實際收、付款時結匯匯率不同,即已實際發生兌換損益,如產生兌換虧損,可列報為損失,反之,如有兌換利益,應列報為收入。

 

該局最近查核甲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發現,該公司99年底尚有應付外幣帳款美元300餘萬元,因匯率變動,甲公司乃計算兌換虧損120餘萬元,並列報為非營業損失,惟經查核,甲公司截至99年底尚未支付該筆貨款,兌換虧損尚未實現,故國稅局查核剔除該筆兌換虧損,甲公司必須補繳稅款20餘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虧損應有明細計算表以資核對,計算方式得以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之方式處理,並以實現者始可列報,避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剔除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郭股長 06-2298034

彙總編號:10201-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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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停車罰鍰‧不可列為營業費用

【經濟日報記者邱馨儀/即時報導】 2013.01.14 02:05 pm

臺南市先生問:公司貨車司機於送貨過程中,因違規停車被開立罰單可否列報為費用?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凡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的費用及損失,或家庭費用,各種稅法所規定的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以及依各種法規所科處的罰鍰,都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因此公司貨車司機違反交通規定停車被罰所繳的罰鍰,不得列為公司的營業費用。

2013/01/1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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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風險專欄/賠償外商留意扣繳問題

【經濟日報陳維鈞 (徐谷楨採訪整理) 2013.03.27 03:27 am   

隨著台灣的科技、傳產、服務業紛紛走上世界舞台,所生的商業紛爭也日增,不過,當台灣廠商受到外商追訴而遭受不利判決或以和解收場而須支付金錢時,不論發生地在國內或國外,都必須注意稅法上有關扣繳義務的規定。 

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如果一家外國企業在我國境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給付所得的同時須由扣繳義務人代為扣繳。 

所以,外國企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台灣廠商因紛爭而須支付和解金或賠償金及其利息時,須依上開規定,就支付總額代為扣繳20%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對象如果是中國大陸的公司,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5條第1項)規定,也須就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因此,也須由給付這筆金錢的台灣廠商代為扣繳。 

近年有實際案例:

台灣的科技業X公司遭外國廠商訴追買賣價金或權利金新台幣2,500多萬元,雙方於和解後,X公司因未注意上述所得稅法規定,而未依法為這家外國廠商扣繳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果X公司的負責人遭國稅局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課處罰鍰。

 

另一醫藥業Y公司,與陸商往來也發生商場糾紛,雙方在大陸進行訴訟,但Y公司被判須給付違約金及利息近新台幣2,000萬元;由於20%的稅款多達400萬元,陸商不願意支付,也就是不願意Y公司代為扣繳,後來經國稅局發布函釋,以及陸商在兩岸的律師不斷溝通說服,陸商才接受此一事實。

不過,所得稅法(第88條)也規定,外國廠商或中國公司在台灣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則應由其自行繳納,我國企業於給付和解金或賠償金時,不必代為扣繳。所謂「固定場所」或「營業代理人」,詳見所得稅法第10條規定。 

實例為,Z公司與美商交易產生糾紛,雙方和解,和解金為30幾萬美元,Z公司代為扣繳20 %營利事業所得稅,未料竟因此衍生另一訴訟。Z公司發現,由於他們一直是與美國總公司聯繫,不查這家美商其實在台灣設有分公司,所以不必代它扣繳稅款。後來遭美商追討未付款項並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Z公司除了要還錢給美商,也要自行追討已經繳給國稅局的錢,此外必須放一筆作為停止執行的擔保金在法院,均影響公司的現金流動。 

因此,台灣廠商與國外公司交易若產生糾紛而必須支付和解金或賠償金及利息時,須注意上述稅法扣繳義務的規定,以免後續浪費更多時間和金錢,尤其國稅局課罰鍰的對象不是公司(法人),而是公司的負責人或扣繳部門主管(自然人),也須留意此一風險。 

(中華法律風險管理學會律師團、寰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陳維鈞口述,徐谷楨採訪整理)  2013/03/27 經濟日報】


◎企業報稅 留意新制三變革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2014.04.30 05:09 am

5月申報所得稅,營利事業需注意最低稅負制的三項重大變革,基本稅額扣除額已從200萬元降為50萬元,課徵稅率亦提高至12%。財政部估計,國庫新增稅收約計40億元。 

今(2014)年報稅時,配合個人證券交易所得稅恢復課徵,以及企業最低稅負所得稅率調升,新增企業出售持有滿三年的股票,可以減半課稅的優惠。持股期較長的企業,售股利得可獲降稅好處。 

營利事業申報最低稅負的扣除額(亦為申報門檻)原為200 萬元,即企業應稅所得加計免稅所得後,總額超過200萬元者,每年除需申報一般營所稅,還要辦理最低稅負所得稅申報。 

財政部調降企業最低稅負扣除額為50萬元後,過去應稅所得加計免稅所得低於200萬元的中小企業,所受衝擊最大。當其應稅收入及免稅所得合計達50萬元以上時,今年5月就必須辦理最低稅負所得稅申報。 

至於企業證券交易所得,仍維持最低稅負制課徵所得稅,但為鼓勵長期投資,增訂出售持有滿三年以上股票者,所得減半課稅的優惠。 

企業在計算證交所得時,若102年度出售持有滿三年以上股票,經減除其當年度出售長期持有股票的交易損失後,餘額為正者,以餘額半數計入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減除後餘額為負數者,負數不予計入(即以0元計入基本所得額)。 

舉例來說,甲公司102年度出售持有滿三年以上股票交易所得400萬元、持有滿三年以上的股票交易損失80萬元;甲公司另有持股未滿三年的股票、基金及期貨交易所得分別是80萬元、120萬元及損失20萬元,及101年度出售證券交易損失50萬元。 

依規定甲需先算出「當年度」出售持有滿三年以上的股票交易損益320萬元(即400萬元-80萬元)後,再計算出當年度其他證券及期貨交易損益280萬元(180萬元+120萬元-20萬元);最後,再合併二者並減除以前年度證券交易損失,得出550萬元(320萬元+280萬元-50萬元),即是當年度全部證券交易所得。 

甲公司屬於長期持有的股票交易所得為320萬元,享有減半課稅下,其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證券交易所得是390萬元。

圖/經濟日報提供

2014/04/3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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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法大翻修 企業投資拍片可減稅

【經濟日報╱記者林安妮╱即時報導】2014.05.29 12:48 pm

電影法全面大翻修,未來營利事業投資國產電影,可申請抵減營所稅。為吸引外國大咖業者來台拍片,新法也將訂有退稅優惠。

行政院會今日通過文化部「電影法」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文化部表示,「電影法」自72年制定公布以來,雖歷經數次修正,均未作大幅度修正。為振興電影產業,將採取輔導重於管理的政策,並期藉由法規鬆綁,以有效管理取代不必要的管制。

新法規定,為鼓勵營利事業投資國產電影片製作,明定該事業投資製作國產電影片,得申請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此外,鼓勵外國電影片製作業來我國拍片及製作,提升國內電影產業技術水準,並達到宣傳我國、帶動觀光附加價值,增訂外國電影片製作業在我國製作電影片,其支出製作相關費用,得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申請退稅。

2014/05/2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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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未報營所稅 連補帶罰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2014.06.03 04:05 am

台南市先生問:公司若未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會受到什麼處罰?

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答覆:一、營利事業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但已於接獲滯報通知書1日內補辦結算申報,按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另徵10%滯報金,滯報金不得少於1,500元。二、於接獲滯報通知書後15日內仍未辦理結算申報,按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20%怠報金,怠報金不得少於4,500元,又如於核定所得額後,經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時,應再按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三、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1規定,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營利事業,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者,處新台幣7,500元之罰鍰,並得按月連續處罰至依規定補報為止。

2014/06/0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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爾後若有相關訊息,會遞增在下列~海蒂

(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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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端收入認列‧留意三要點
2013/04/24 23:03

◎雲端收入認列‧留意三要點
【經濟日報╱記者吳泓勳/台北報導】 2013.04.24 02:30 am

KPMG台灣所科技、媒體與電信業負責人區耀軍表示,隨雲端產業重要性增加,業者衍生服務模式更多元,連帶收入認列的會計處理更加複雜。他指出,業者認列收入時必須重視三大重點,包含拆分雲端服務的具體項目、服務交易的對價關係,以及判斷是否已履行合約義務的認列時機等。

雲端運算被行政院列入四大新興智慧型產業,工研院預估全球雲端服務產值,2011年約297.5億美元,2015年將到達638.4億美元,台灣雲端服務市場產值也將從去年約75億元,預估2015年提升到150億元。

目前台灣雲端業的會計簽證,原則性依據IFRS架構,比較難認定的細節部分,則引用US GAAP(美國會計準則)。

區耀軍指出,收入認列部分,雲端業者更為注重,假設某甲加入A公司會員,享受該公司提供的雲端平台服務,一年付500元會費,未來A公司想認列500元收入,首先必須劃分自家有哪些服務項目,例如信箱、相簿、線上硬碟等;其次則須判斷對價關係,也就是決定平台上每項服務占收入的認列比重。

此外,因為業者必須履行會員合約義務後,才可認列收入,區耀軍表示,雲端運算業者必須解釋每項服務的「已履行義務」定義,進而判斷各自的認列收入時間點。

【2013/04/2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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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因持有臺灣存託憑證而取得現金股利....
2013/04/21 08:00

◎營利事業因持有臺灣存託憑證而取得現金股利

國稅局:應就境內外所得合併申報 2013-04-1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日前表示,營利事業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持有外國公司在臺發行存託憑證,因而取得該公司分配的現金股利,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第1項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規定,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申報納稅。

國稅局表示,近年來許多外國公司紛紛來臺發行存託憑證(TDR)募集資金,並在我國證券交易市場掛牌買賣,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如持有臺灣存託憑證,而取得外國公司所分配之現金股利,因與所得稅法第42條第1項規定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同,尚無得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規定適用,仍應與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申報納稅,以免申報錯誤遭補稅處罰。

有關依外國法律規定設立登記之外國公司,其經中華民國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來臺募集與發行股票或臺灣存託憑證,並在中華民國證券交易市場掛牌買賣者,該外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參照財政部賦稅署100年5月31日台稅一發字第10004027540號函,如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取得外國公司分配之股利,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此外,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9年判字第1048號判決,凡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應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又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係採屬人主義,但是對於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者係採屬地主義,即對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在境外發生者不在課稅之列,因此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僅就其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課稅,其在境外發生之所得不在課稅之列。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hedy7103) 於 2013-04-23 15:51 回覆:

◎和解產生呆帳損失‧列報扣除需備和解筆錄  

【經濟日報記者吳泓勳/即時報導】 2013.04.22 11:45 pm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的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如因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或其他原因,導致債權部分或全部不能收回,或者是債權已經逾期二年經過催收,仍未收取本金或利息,將視為呆帳損失,企業可在於稅務申報時從所得額減除。

 

國稅局說明,列報呆帳損失的原因是「和解」時,所提出的憑證,如果是經法院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和解、訟訴和解,都應取法院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如為商業會、工業會得和解,也應有和解筆錄。

2013/04/2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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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損失認列應以實現者為限
2013/04/16 20:02

◎投資損失認列應以實現者為限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即時報導】 2013.04.16 05:30 pm

財政部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列報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的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 財政部指出,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時,屬被投資事業虧損而減資者,應以實際投資成本乘以減資比例計算損失額度;屬被投資事業清算者,應以實際投資成本減除清算後實際分配金額為準。

【2013/04/16 經濟日報】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hedy7103) 於 2013-04-16 20:05 回覆:

◎房屋為信託財產以受託人為房屋稅納稅人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即時報導】 2013.04.16 05:30 pm  

財政部規定,民眾以房屋作為信託財產者,在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該房屋稅的納稅義務人

 

財政部指出,受託人為二人以上者,準用共有房屋課稅規定,因在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對信託財產負有管理義務,稅捐屬管理財產必要支出,應由受託人負繳納義務。 2013/04/16 經濟日報】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hedy7103) 於 2013-04-23 16:05 回覆:

◎國稅局:企業外匯兌換‧需以實現者列為損益  

【經濟日報記者吳泓勳/即時報導】 2013.04.23 03:03 am  

 

台北國稅局表示,日本央行持續推出量化寬鬆政策,以及南北韓情勢緊張,導致日圓及韓元持續貶值,對我國進出口產業造成影響,營利事業因收付外幣或外幣交易,產生的兌換損益應逐筆核實入帳,並依所得稅法暨相關法令規定,按自行依法調整後金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2013/04/2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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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公益團體 免稅門檻調降
2013/04/12 15:30

◎稅務問答/公益團體‧免稅門檻調降
【經濟日報╱ 本報訊】 2013.04.12 02:54 am

臺南市某公益團體會計劉小姐問:該團體自結101年度支出約占收入50%,而結餘款40多萬元係預計次年度舉辦大型活動使用,是否為免稅團體?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行政院於2013年2月26日放寬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稅標準,將全年支出須達收入70%的免稅門檻降為60%,同時增列當年度結餘款不超過50萬元者,免提報運用計畫逕予保留備用,仍可免稅;超過50萬元,如已就該結餘款編列用於以後年度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使用計畫,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者,亦不受免稅門檻60%的限制。故該團體依最新規定,於今年5月份辦理101年度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時可免繳納所得稅。該所又說,上列機關團體若結餘款使用計畫經主管機關同意後,未依使用計畫的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使用完竣,或其支用有不符合免稅標準規定者,當年全部結餘款仍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2013/04/12 經濟日報】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hedy7103) 於 2013-04-15 18:07 回覆:

新聞稿》營利事業列報國外佣金,

              應保存交易文件以供查核,以免被剔除補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國外佣金支出,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提示雙方簽訂之合約、結匯證明書,或銀行匯付、轉付之證明等相關文件,非屬代理商或代銷商,無法提示合約者,應於往來函電或信用狀載明給付佣金之約定事項。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之支出須與營業有關,始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除須有支付佣金之事實,仍須證明該項佣金支出係與營利事業之業務有關而且為必需者,如無法提示仲介商之仲介事實文據,證明確有仲介事實及支付該佣金之必要,該筆佣金支出將否准認列。

 

該局查核某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公司列報國外佣金支出1300萬元,惟其匯出佣金之受款人與契約所載之給付對象不一致,亦無法提示仲介商之仲介事實相關文據,與前揭法令規定不符,遭剔除補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申報佣金支出時,應注意所得稅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並應取得及保存與佣金支出相關之契約、原始憑證、匯付款項及居間仲介往來事實資料,以免因不符稅法規定,遭補稅處罰,影響自身權益。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汪麗娜   聯絡電話:03-33967891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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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辭典/商譽價值
2013/04/08 21:28

◎小辭典/商譽價值
【聯合報╱記者林政忠、孫中英】 2013.04.08 02:45 am

「收購成本」超過「公平價值」=商譽
根據「財務會計準則第25號」公報,併購買方所支付的併購價格,扣除被併購公司在併購時「可辨認資產的公平價值」後,相減結果若為正數,即為溢價的「商譽成本」,存續公司可列為營所稅額的減項攤提抵稅。

會計師指出,所謂商譽價值,即公司或企業在進行併購時,「收購成本(X)」超過「取得可辨認淨資產的公平價值(Y)」,即是「商譽(Z)」,亦即「X-Y=Z」。

舉例來說,A銀行花80億元(X)買B銀行,假設B銀行淨值為50億元(Y),差距的30億元(Z)即可視為「商譽」價值。

商譽價值愈高,通常代表買方看好被併購公司的商譽,未來具備賺取超額利潤的能力。但被收購公司不必然會產生商譽價值,若Y大於X,也有可能產生「負商譽」。

不過,實際商譽價值攤銷抵稅金額動輒上億元,國稅局常以企業未能提出併購的「公平價值」鑑價報告,進而剔除企業認列的商譽攤銷費用,引發稽徵爭議。

【2013/04/08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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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不會以電話通知「退稅」
2013/02/03 18:14

◎國稅局:不會以電話通知「退稅」
【聯合報╱記者林政忠/即時報導】 2013.02.03 05:40 pm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今天表示,近來不法集團利用各種「假退稅、真詐財」方式詐騙民眾仍時有所聞,惟稅務機關絕不會以電話或簡訊通知民眾辦理所謂「退稅」,民眾不要輕易相信。

北區國稅局設有廉政專線:(03)3396845,廉政信箱:桃園郵政第392號信箱,傳真專線:(03)3396844,廉政全功能服務櫃檯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895678或(03)3396789轉1918等多種管道,受理各項政風反映及檢舉事項。
【2013/02/03 聯合報】

海蒂~楞嚴咒梵文版(hedy7103) 於 2013-02-03 19:11 回覆:

◎北區國稅局春節前一週‧暫停調閱  

【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即時報導】 2013.02.03 01:35 pm   

北區國稅局表示,102210日(星期日)為農曆春節,為維護優良稅務風紀,春節前1 週,即10221日至28,非有必要,所屬業務單位、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將暫停調閱帳冊及外查業務。

 

北區國稅局表示,春節為國人三大民俗節日之一,親友間相互送禮表達關懷乃人之常情,但對稅務人員而言,依法執行職務,絕不允許有利用職務之便,收受饋贈情事,該局於春節前1週暫停調閱帳冊及外查業務,即為避免納稅人誤會,引起瓜田李下之嫌,亦希望全體納稅人共同配合,建立優良稅務風紀。

 

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不法集團利用各種「假退稅、真詐財」方式詐騙民眾仍時有所聞;該局鄭重表示,稅務機關絕不會以電話或簡訊通知民眾辦理所謂「退稅」,民眾如接獲上述通知,請小心查證,不要輕易相信,北區國稅局設有廉政專線: 033396845、廉政信箱:桃園郵政第392號信箱、傳真專線:(033396844、該局網際網路http//www.ntbna.gov.tw 下設之/各類信箱/政風信箱及廉政全功能服務櫃檯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895–678或(0333967891918等多種管道受理各項政風反映及檢舉事項。歡迎民眾多加利用,踴躍糾舉不法。

2013/02/03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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