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30813/241922/1/
講電話鬆懈被害人心防 電梯之狼判刑8年
2013年08月13日17:34
【劉昌松/台北報導】新竹謝姓男子前年12月到去年2月間,3度尾隨剛從KTV或夜店離開,穿著火辣的夜歸女騎士到家門口,然後假裝剛好到附近訪友,鬆懈被害人戒心,趁機性侵、猥褻,高院今依強制性交等罪將謝男判刑8年,本案還可上訴。
謝男犯案時才剛滿18歲,但他今年又因犯下其他類似案件遭起訴收押中。高院認定,謝男犯案手法都是在被害人面前,邊走路邊假裝講電話說:「我等下就上去」,讓被害人以為謝要來找同棟友人,因此讓謝男搭乘電梯,等被害人按下樓層後,謝再按較低樓層,然後衝刺爬樓梯到被害人樓層,將2名被害人拉到頂樓性侵,其中1名被害人機警偷撥電話給男友,謝男發現後逃逸而性侵未遂。另謝男還犯下1起在被害人家門口強行摸胸的猥褻罪。
一審原認為,謝男從小父母離異,缺乏管教,且到案後坦承犯行,並與其中2名被害人和解,考量謝年紀還小,依《刑法》59條減刑,判刑7年;但高院今認為,謝一再犯案,不符合減刑條件,加重改判徒刑8年。
一審:地方法院
二審:高等法院
本案可上訴至最高法院
(刑事訴訟法 376條)
看新聞找法條:何謂「刑法 59條 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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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http://tph.judicial.gov.tw/newsDetail.asp?SEQNO=3182
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法院對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並於同法第59條賦予法院 (法官)以裁量權,如認「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因之科刑時,原即應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各款所列事項,以為量刑標準。刑法第59條所謂「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自係指審判者審酌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之情狀之結果,認其犯罪足堪憫恕者而言。其審認乃出於審判者主觀判斷,而該主觀之判斷,並非漫無限制,仍須具有客觀妥當性。然此裁判上之酌減,屬法院於職權範圍內得為酌定之事項,除其裁量權之行使,明顯違反比例原則外,不得任意指為違法。(參照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5313號、93年台上字第1159號刑事判決意旨)
刑法 57 條 (科刑輕重之標準)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刑法 59 條 (酌量減輕的依據)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34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固為法院依法得自由裁量之事項,然非漫無限制,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是為此項裁量減刑時,必須就被告全部犯罪情狀予以審酌在客觀上是否有足以引起社會上一般人之同情,而可憫恕之情形,並於判決理由內詳加說明,始稱適法。
「情堪憫恕」是法律授予法官的,目的在補法律之窮、立法之漏,讓法官透過法內施仁作出不致苛虐的衡平判決。
何謂「強制性交罪」? 刑法 221、222 條
參照此文:http://classic-blog.udn.com/h5439420/8118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