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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10 20:21:57瀏覽165|回應0|推薦0 |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30809/239628/2/ 「肖想當陳妍希師妹」
【呂志明/台北報導】《壹週刊》前年報導藝人陳意涵「肖想當陳妍希師妹」、「被柴智屏退貨」、「慘被打槍」,陳意涵認為報導不實,控告報導記者、總編緝、社長裴偉等人妨害名譽,台北地檢署認為報導用詞雖尖酸刻薄,但屬可受公評事項,將裴偉等人不起訴。 =========================================== 刑法 310 條 (誹謗罪) 故意、虛偽不真實、涉及私德、和公共利益無關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散佈某人為娼,雖然是事實...但涉及私德,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構成誹謗罪。)
刑法 311 條 (善意發表言論不罰)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大法官解釋 (釋字509 號) EX:新聞從業人員在經過相當採訪查證後(有相當理由確認其為真實),而對外報導某政府官員收受賄賂,雖事後經司法調查確認無此賄賂一事,亦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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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