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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想當陳妍希師妹」 陳意涵告《壹週刊》失敗
2013/08/10 20:21:57瀏覽165|回應0|推薦0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30809/239628/2/

「肖想當陳妍希師妹」 

陳意涵告《壹週刊》失敗






2013年08月09日12:30

【呂志明/台北報導】《壹週刊》前年報導藝人陳意涵「肖想當陳妍希師妹」、「被柴智屏退貨」、「慘被打槍」,陳意涵認為報導不實,控告報導記者、總編緝、社長裴偉等人妨害名譽,台北地檢署認為報導用詞雖尖酸刻薄,但屬可受公評事項,將裴偉等人不起訴。

《壹週刊》539期以「想當陳妍希師妹」為題,報導藝人陳意涵想換新東家,還找上當時因為主演《那些年,我們一起追的女孩》爆紅的陳妍希經紀人柴智屏,報導提到「條件卻開過頭,當場慘被打槍,讓陳意涵糗爆了!」

北檢認為,報導在出刊前,記者已就陳意涵跳槽事件,向所屬的普拉嘉公司經紀公司及柴智屏等人查證,並無誹謗的故意,雖然用詞尖酸刻薄,但報導內容屬可受公評之事,因此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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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新聞找法條:何謂「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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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310 (誹謗罪) 故意虛偽不真實涉及私德和公共利益無關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散佈某人為娼,雖然是事實...但涉及私德,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構成誹謗罪。)


刑法 311 (善意發表言論不罰)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大法官解釋 (釋字509 )
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EX:新聞從業人員在經過相當採訪查證後(有相當理由確認其為真實),而對外報導某政府官員收受賄賂,雖事後經司法調查確認無此賄賂一事,亦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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