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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02年6/11修正條文
2013/08/06 23:32:29瀏覽122|回應0|推薦0

185-3    不能安全駕駛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致人於死者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85-4    交通肇事逃逸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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