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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02年6/11修正條文
2013/08/06 23:32:29瀏覽136|回應0|推薦0

第 185-3 條   不能安全駕駛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85-4 條   交通肇事逃逸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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