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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01 20:28:57瀏覽327|回應0|推薦0 | |
《藥師法》禁藥師兼職 大法官:違憲【丁牧群/台北報導】《藥師法》第11條規定「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也就是不能兼職。藥師楊岫(音同秀)娟等人認為,此規定侵害藥師工作權,日前聲請釋憲,大法官今年6月還為此召開憲法法庭開言詞辯論庭,討論相關爭議。 改制前之行政院衛生署(現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一00年四月一日衛署醫字第一00000七二四七號函限制兼具藥師及護理人員資格者,其執業場所應以同一處所為限,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援用。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30731/234331 http://news.rti.org.tw/index_newsContent.aspx?nid=430128&id=1&id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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