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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102年5/22修正條文
2013/08/06 23:38:30瀏覽123|回應0|推薦0

131       公法上之請求權



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機關向人民請求:5年內)


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人民向機關請求:10年內)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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