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1 條 公法上之請求權
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機關向人民請求:5年內)
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人民向機關請求:10年內)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