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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11/03 11:26:08瀏覽1142|回應0|推薦0 | |
| 蒲慕州《西洋上古文化》: 這些法條一個常為人所談論的特點, 是它的「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原則。 其實這原則仍有它的限制,就是它必須在同一階級中實施。 ……成文法這概念要能夠成立, 還得要一個社會能夠承認有一組法律, 是具有某種獨立於個人之外的權威, 這在君王統治的古代社會中要能夠出現,其實是相當不易的。 目前比較穩健的看法是, 《漢摩拉比法典》中的各種法律條文其實原本是真實的案例, 是漢摩拉比為了向神明顯示自己的功績而編集的, 其中的法條原來可能是散布於王室檔案中的記錄。 ……根據許多資料顯示,在巴比倫的法庭上, 國王可以親自審案而下判決,也可以在有關的地方表示原則性的意見, 然後將案件交給法官處理, 但是從來不曾援引先例或某一特別的法條作為審判的根據。 因此,當時國王和法官的判斷足以解決法律問題, 就沒有訂定成文法的必要。漢摩拉比將這些法律判決的條文收集起來, 很可能的原因是,漢摩拉比要向神明表示他是一個有為的國王, 因為法典石碑其實是放在馬杜克神廟中,作為對神明的敬禮, 恐怕不是用來給法官參考用的。 ……總之,這些法律條文的彙編, 以及後來亞述人和新巴比倫時代的法律, 顯示出兩河流域人們重視法律的傳統。 而由《漢摩拉比法典》「前言」中所說, 國王由神明那兒接受法律的說法來看, 兩河流域的君主們雖然可以出言成法, 也必須承認在他上面仍有一個主宰。 若與埃及比較,埃及人認為國王本身是神的化身, 因而他的話語也就是神的旨意, 因而在最終權威的根源上是與巴比倫王不相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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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