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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法院宏揚東亞大義
2013/01/04 22:32:09瀏覽252|回應0|推薦1

韓國法院宏揚東亞大義

郭都人

韓國《朝鮮日報》中文網今天刊載關於韓國法院秉持大義、拒絕日本的「引渡」無理要求的新聞,全文如下:

劉強獲釋回國 韓法院視其為政治犯

朝鮮日報記者 李美智 (2013.01.04 11:02)

韓國法院3日決定「拒絕引渡」中國公民劉強的原因是將劉強視為「政治犯」。日本一直因劉強涉嫌在靖國神社放火而要求韓方引渡。

法庭根據《韓日間罪犯引渡條約》做出這一決定。具體內容​​是,如果該罪犯所犯的罪行屬於政治事件,並猜測將其送往要求引渡的國家後會遭到迫害,就可以拒絕引渡。

作為將其認定為「政治犯」的依據,法庭提出了犯罪動機、目的、犯罪對象靖國神社的性質、損害程度等。

法庭認為,劉強放火的動機來自「對日本製造的史實的認識和憤怒」。法庭表示:「劉強為了政治上的大義(對日本殖民統治表示政治抗議)犯下了罪行,罪行和政治目的之間具有有機關聯性。 」

法庭還表示:「劉強的認識和見解與韓國憲法理念以及聯合國等國際機構和大多數文明國家追求的普遍價值一脈相承。將劉強引渡到日本違背韓國的政治秩序和憲法理念,更是違背大多數文明國家的普遍價值。 」

▲因涉嫌向日本靖國神社投擲火焰瓶而接受引渡審判的中國人劉強(後座)3日晚從京畿道義王市首爾拘留所被釋放。照片=韓聯社

法庭認為,靖國神社「在法律上雖然是宗教團體的財產,但實際上卻具有相當於國家設施的政治象徵意義」。這是因為這裡供奉著主導日本侵略戰爭的戰犯,而且日本政府內閣官員還不顧周邊國家的強烈抗議不斷參拜靖國神社。

法庭就劉強放火造成的損失表示:「鑑於受損的只有靖國神社外部出口,而且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不能將這起事件認定為嚴重、殘忍的反人倫罪行。罪行的法律性質雖然是放火,但實際上更接近於破壞,公共危險性不大。」

劉強在接受調查和法庭審判過程中一直主張自己的外婆是韓國人,曾是日軍慰安婦。法庭也在判決書中提到劉強的家族史,力挺了這一主張。

根據法院認可的事實,出生於中國上海的劉強小時候是和外婆李南英(1985年去世)一起度過的。出生於平壤的李南英曾在大邱和首爾等地生活,1942年前後通過木浦港被抓到中國,成為日軍慰安婦。

據說,劉強的外曾祖父李勝植(音)20世紀40年代是首爾一所初中的教師,後因偷教學生韓國語而被抓到西大門刑務所,遭到嚴刑拷打後去世。劉強的祖父劉別生(中國人)是抗日新四軍的團長,在抗日鬥爭中於1945年犧牲,1983年被中國政府授予「革命烈士」稱號。

法庭表示,擁有上述家族史的劉強選擇外婆忌日(12月26日)到靖國神社放火,時間選擇凌晨4時是因為祖父參加的新四軍中的「四」字和「死」字同音。

據法務部介紹,劉強4日已獲釋回國。劉強當天上午8時55分在仁川機場乘坐東方航空公司的航班,前往中國上海。劉強乘坐的飛機在​​晚點10分鐘後於9時多起飛,將抵達上海浦東機場。

北京所控制的《觀察者》網站於是發表報導略謂:

韓國外交通商部已經表態,尊重法院對劉強案的判決。中國外交部回應稱,歡迎此案結果。中國外交部表示,1月3日,韓國漢城高等法院就劉強引渡日本案作出拒絕日方引渡請求的裁決。中方對此案結果表示歡迎。劉強已得到妥善安置並將於近日回國。中國政府高度重視維護海外中國公民的安全與合法權益,中國駐韓國使館多次派員前往探視,並在職責範圍內向劉強提供了必要協助。

劉強去年1月8日因向駐韓日本大使館投擲火焰瓶而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在調查過程中,他承認2011年12月26日在日本靖國神社投擲了火焰瓶。由此日本當局於去年5月通過外交途徑要求引渡劉強到日本。

其實,早在韓國法院作出判決之前,《觀察者》也發表了署名文章,全文如下:

向日本引渡劉強將是韓國之恥

2012-11-0309:43作者:莫世健

韓國法務部2日作出將中國公民劉強引渡到日本的決定,並交由首爾高等法院作最
後裁決。如果首爾高等法院最終決定向日本引渡劉強,這將是大韓民族的恥辱。

據報導,因對日本政府消極處理慰安婦等歷史問題感到憤怒,劉強涉嫌去年12月向
日本靖國神社大門投擲燃燒瓶,又於今年1月向日本駐韓大使館投擲燃燒瓶,被韓
方抓獲並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

韓國如向日本引渡劉強,至少有四大不合法之處。

首先,即使劉強的所作所為真的構成犯罪,他所被指控的行為是否符合引渡條件尚待論證。目前所有報導均出自日韓媒體的一面之詞,甚至有日本媒體將劉強的行為稱作「縱火」。但劉強是否真的「縱火」尚不得而知。假定劉強扔燃燒瓶事實成立,那麼劉强两次扔燃燒瓶的對像是不同的,一為日本駐韓大使館,二為靖國神社。

引渡條約一般規定,引渡對象所犯罪行,要根據引渡雙方國家法律,均須處一年徒刑以上的,才可引渡。依常理而言,劉強如果因為向大使館扔燃燒瓶在韓國被判了10個月,而靖國神社這個有爭議主體的地位應該遠遠不如一國的駐外使館,所以對靖國神社扔燃燒瓶的行為,按照常理不能判在10個月以上,也就是說肯定不到一年,不符合引渡條件。

第二,因為引渡要符合雙方法律,也就是說,韓國國內法首先需要保護靖國神社這樣的代表日本軍國主義的寺廟,才能判斷劉強所謂的扔燃燒瓶行為是否在韓國需要判處一年以上徒刑。但韓國政府和人民一直在強烈反對日本政客參拜靖國神社,是不可能保護靖國神社的。因而在韓國,劉強的所謂行為可能不構成犯罪。退一步講,即使韓國允許靖國神社存在,其保護程度一定不會高於日本使館。由此而言,對於劉強被指控的在日本的行為、在韓國無論如何不會被判超過10個月的。

第三,即使劉強犯了罪,也應該是政治性犯罪。因為所有的犯罪都要講構成要件,包括犯罪動機,很明顯,劉強的動機不是以財產或其他個人利益為目的,他的動機很簡單,就是反對日本軍國主義,是政治性的。韓國《罪犯引渡法》第7條第4款明確指出「犯人由於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信念等原因被認為可能會遭到處罰或不利處分時」,必須拒絕引渡。中韓引渡條約裡也有「政治犯罪不引渡」的內容,這實際是一個通用的國際條款。更何況,靖國神社的存在本來就充滿爭議。供奉世界公認的戰犯怎麼能合理!所以,即使劉強真的有對靖國神社扔燃燒瓶的行為,這是一種政治立場的宣示,而不是簡單的刑事毀壞行為。

第四,眼下日本右翼政治氣氛因釣魚島等問題抬頭,軍國主義有死灰復燃之跡象,如果日本在此時把劉強引渡過去,劉強很可能受到不公正對待,變成日本政治的犧牲品。日本法院勢必不論事實如何,都會判劉強一年以上監禁,否則引渡本身就是非法的。

日本要求引渡劉強,顯示其不僅要在國內、還妄圖在國際上推進靖國神社地位,在二戰結束60多年後的今天,繼續無視和傷害其他國家人民的感情。當然,日本有一部分人崇拜靖國神社,願意把戰犯供成神靈,是他們自己的事。但是,受過二戰傷害的中國人和韓國人絕不能再受這樣的恥辱。如果韓國向日本引渡劉強,那麼這麼多年韓國人民反對日本軍國主義和靖國神社的血就都白流了,這將是大韓民族歷史上的恥辱。

(作者是澳門大學法學院院長、中國政法大學兼職教授)

可見,韓國法院最終作出的判決,與澳門大學法學院院長莫世健所代表的北京官方立場若合一契。可以斷言,中國大陸今後與韓國基於共同利益,特別是針對日本二戰翻案運動的猖獗活動的戰略、戰術,將有越來越緊密的合作。

這類合作,對金氏世襲政權無疑是慢性催命符,也是日本的心腹大患。許多人也許忽略了這樣的事實:

其一,金氏世襲政權與日本世襲政權都有從來不認罪、永遠不道歉的特點;

其二,兩個世襲政權都用其主特有的年號。日本不必說,金氏世襲政權也赫然有年號,叫做「主體」,以金「太祖」(日成)在俄國出生的公元1912年為主體元年,以後經過金「太宗」(正日)到當今金主(正恩),據有朝鮮半島北部已歷三世。

金氏世襲政權由於長期德義不修,內外惡之,已經從北京的戰略資產,淪為越來越沉
重的戰略負擔。為了苟延殘喘,金氏世襲政權極可能以核武為籌碼,與日本合流結
盟,造成東北亞新危機。

北京應該把握歷史契機,與韓國達成協議或者默契,讓金氏世襲政權及早安樂死。朝鮮問題一旦徹底解決,日本自然技窮,被迫廢除世襲政體、成立共和國,琉球可望復國,東亞恢復傳統秩序,也就水到渠成了。

參考文章: 日本繼續發動民粹鼓譟 東北亞陰雲果然密布  習近平與和朴槿惠必須聯手

作 者 是 旅 居 北 美 的 業 餘 文 化 工 作 者

圖一,劉強(後座)3日晚從京畿道義王市首爾拘留所被釋放。照片=韓聯社
圖二日本駐韓大使館
圖三,莫世健去年九月上海釣魚島問題學術研討會發言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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