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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值得網友警惕的判決---在部落格貼歌判刑五月
2007/05/14 13:08:13瀏覽2113|回應4|推薦9
五月十二日,各報有「在部落格貼歌,判刑五月」的消息: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may/12/today-life1.htm

(自由時報)〔記者劉志原、王珮華/台北報導〕全國百萬部落客注意,只要在部落格裡面放音樂檔,即使只是當成背景音樂或和網友分享、不提供下載也會吃上官司!

可易科罰金15萬緩刑3

一位二十二歲的孫姓高職生在無名網站自己的部落格中放音樂,被台北地院依違反著作權法判刑五個月,可易科罰金台幣十五萬,法官認為他沒有營利行為也無前科,予緩刑三年,這是因為在部落格放音樂遭判刑首例。

孫姓高職生以「Wlance」為名,在網路相簿「無名小站」上的部落格寫網誌,九十三年起,他陸續將歌手陳綺貞「旅行的意義」、劉德華「相思成災」及羅志祥「自我催眠」等三百九十八首流行歌曲上傳放在部落格中供網友試聽。

由於部落格內歌曲豐富,孫某的部落格人氣指數長紅,卻也引來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IFPI)注意。

IFPI進入孫某部落格網誌後,發現高達三百餘首歌曲遭盜用,損及滾石、上華等唱片業者著作權利,報警處理,九十五年十二月廿六日下午,警方大陣仗前往孫某家中搜索,家人還以為他犯了什麼重罪,最後才知是違反著作權法。

無名小站昨日表示,在提供網友上傳空間時,就提醒使用者勿上傳違法檔案,刑責自負,也與IFPI密切配合,只要IFPI要求拉下違法檔案,無名小站都會刪除。

〔記者劉志原、王珮華/台北報導〕全國百萬部落客注意,只要在部落格裡面放音樂檔,即使只是當成背景音樂或和網友分享、不提供下載也會吃上官司!

可易科罰金15萬緩刑3

一位二十二歲的孫姓高職生在無名網站自己的部落格中放音樂,被台北地院依違反著作權法判刑五個月,可易科罰金台幣十五萬,法官認為他沒有營利行為也無前科,予緩刑三年,這是因為在部落格放音樂遭判刑首例。

孫姓高職生以「Wlance」為名,在網路相簿「無名小站」上的部落格寫網誌,九十三年起,他陸續將歌手陳綺貞「旅行的意義」、劉德華「相思成災」及羅志祥「自我催眠」等三百九十八首流行歌曲上傳放在部落格中供網友試聽。

由於部落格內歌曲豐富,孫某的部落格人氣指數長紅,卻也引來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IFPI)注意。

IFPI進入孫某部落格網誌後,發現高達三百餘首歌曲遭盜用,損及滾石、上華等唱片業者著作權利,報警處理,九十五年十二月廿六日下午,警方大陣仗前往孫某家中搜索,家人還以為他犯了什麼重罪,最後才知是違反著作權法。

無名小站昨日表示,在提供網友上傳空間時,就提醒使用者勿上傳違法檔案,刑責自負,也與IFPI密切配合,只要IFPI要求拉下違法檔案,無名小站都會刪除。

**********************************

這種情形在網路城邦很常見,我在網誌中很多篇文章已經說明這種情形的
違法了(如「音樂版權的煌災」一文),今我找到判決書,貼如下,請網友們
注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741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國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

1728號),本院判決如下:

      

孫國翔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

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

( 時事評論雜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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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grotius6033&aid=958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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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直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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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格音樂傳輸 涉侵權
2007/10/15 11:25
部落格音樂傳輸 涉侵權
http://udn.com/NEWS/INFOTECH/INF3/4053022.shtml


涼涼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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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
2007/09/05 12:47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96,易,741
【裁判日期】 960507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74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7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xx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 年。扣案之電腦主機壹台沒收。

事 實
一、甲xx明知如附表所示之歌曲係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唱片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音樂著作,並授權「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簡稱IFPI)」管理著作權遭侵害之法律事務,上開歌曲非經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公開傳輸,惟甲xx竟基於侵害各該公司著作財產權之單一犯意,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中旬起,在其位於臺北市松山區xxx路二四四巷二十號五樓之住處,以其所有之電腦設備連上網際網路,在無名小站架設部落格(網址:http://www.wretch.cc/blog/wlance),並於該部落格內擺放音樂播放器串連如附表所示歌曲之音樂檔案,以供不特定人線上點播試聽,而侵害如附表所示各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五十分許,為警前往甲xx上揭住處搜索而查悉上情, 並扣得其所有供連線上網之電腦主機一台。

二、案經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新力博德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艾迴股份有限公司、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報告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甲xx對於卷內之各項證據,均不爭執證據能力,故卷內所列之各項證據,自得作為證據,先予敘明。
二、前述違法公開傳輸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本院審理 時坦承不諱,核與IFPI告訴代理人吳彥虢於警詢時所為之指 述相符,並有被告架設之部落格網頁列印資料、告訴人出具之鑑識報告書、侵害著作權之歌曲清冊暨各唱片封面、附表 所示各唱片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網路IP位址申登人及裝 機資料各一份在卷可稽,並有在被告住處扣得之電腦主機一台扣案可資佐證,足見被告前開自白屬實,應堪採信。故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甲xx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擅自公開傳 輸罪。被告係以同一目的,在緊接時間內多次重複上開犯行, 應屬接續犯。爰審酌被告行為時甫成年未久,現仍在高職 就讀,有學生證一紙附卷可參,可知其涉世未深、思慮未週,法律觀念亦較薄弱,雖其侵害之歌曲眾多,對於被害人公司所生之損害重大,惟其尚非以營利目的為之,且其於犯罪後自始坦承犯行,態度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為憑,其目前尚在就學,且承認全部犯行,可見其係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是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之教訓後,當已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本院認為前所宣告之刑,以 暫不執行為適當,乃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 併予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扣案之電腦主機一台,為被告所有供犯本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在卷,應依著作 權法第九十八條規定諭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友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士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8   日

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魯直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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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的適用問題
2007/05/14 13:38
這個判決,大概法官同情被告,其實應用著作權法法第九十一條較重的重製罪判才對,不只是公開傳輸而已。因為音樂的上傳行為,本身就是在伺服器上多一個複本,被告就構成重製罪了。

魯直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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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全文
2007/05/14 13:32

判決書全文我一直無法貼完整,網址在此: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FJUDQRY03_1.aspx?id=1&v_court=TPD+%e8%87%ba%e7%81%a3%e5%8f%b0%e5%8c%97%e5%9c%b0%e6%96%b9%e6%b3%95%e9%99%a2&v_sys=M&jud_year=&jud_case=&jud_no=&jud_title=%e9%81%95%e5%8f%8d%e8%91%97%e4%bd%9c%e6%ac%8a%e6%b3%95&keyword=%e9%83%a8%e8%90%bd%e6%a0%bc&sdate=&edate=&page=&searchkw=%e9%83%a8%e8%90%bd%e6%a0%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