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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04 12:20:22瀏覽2030|回應2|推薦8 | |
縮食節衣無怨尤,為兒萬丈起高樓。 老翁野陌禾鋤作,明日素餐猶自愁。 父親重要抑兒子重要,這是觀念性的問題。古代講到「孝」,一般上是指孝順父母而言。做子女的,最起碼要做到「生,事之以禮。死,葬之以禮,祭之以禮。」現代講到「孝」,除了指孝順父母外,似乎還包括「孝順兒女」在內。做父母的,除了「父母唯其疾之憂」外,對子女尚百般遷就,子女不學好犯了罪,輿論也往往認定父母沒有盡到責任。由於大家庭制度的沒落,小家庭制度的普遍盛行,有很多人對兒子比對父母還關心、照顧,在法律上,兒子重抑或父母重要,是一個饒富趣味的問題。 在法律上,父母重要抑兒子重要,可由幾個角度來看:(1)如果某甲賺錢只能多養活一個人,應該先養活父親,還是應該先養活兒子?(2)如果某甲殺死父親,又殺死兒子,倒底殺死父親罪重,還是殺死兒子罪重?(3)如果某甲死了,有父親,也有兒子活著,誰對某甲的財產有繼承權?(4)如果某甲打傷兒子,又打傷父親,在法律上效果有什麼不同? 先談第一個問題。民法第1114條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1)直系血親相互間;(2)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3)兄弟姊妹相互間;(4)家長家屬相互間。」第1116條第1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體時,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1)直系血親尊親屬;(2)直系血親卑親屬;(3)家屬;(4)兄弟姊妹;(5)家長;(6)夫妻之父母;(7)子婦、子婿。」由這兩個條文來看,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的權利較直系血親卑親屬優先,如果某甲賺錢只能養活一個人,應該先養活父親。就這個角度來看,父親比兒子重要。 就第二個問題而言。刑法第271條第1項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272條第1項規定:「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某甲殺死兒子,依刑法第271條第1項規定處罰;殺死父親,依刑法几272條第1項處罰。殺死父親的罪較殺死兒子的罪重。就這個角度來看,父親比兒子重要。 再談第三個問題。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1)直系血親卑親屬;(2)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如果某甲死了,有父親,也有兒子還活著,兒子比父親優先繼承某甲的財產。就這個角度來看,兒子比父親重要。 最後談第四個問題。刑法第277 第1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第280條規定:「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277條或第278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281條規定:「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某甲打傷兒子,只處普通傷害罪,如果是為了管教兒子而把兒子打傷了,還不構成犯罪(註),但如果打傷了父親,要加重其刑法至二分之一。又某甲打兒子未成傷,並不犯罪,但打父親未成傷,要犯罪。就這個角度來看,父親比兒子重要。 註:民法第1085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子女。」 (本文原發表於民國一九八三年四月一日,於二○○六年八月二日修正加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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