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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8 09:34:59瀏覽5513|回應5|推薦3 |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2月06日發文 發文字號:北檢治 號102 他1024字第08781號 主旨:本署102年度他字第1024號案件,業經簽結,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最高法院檢察署102年1月2日台敬字第1020000048號函轉台端101年12月24日告訴狀暨附件影本、同署102年1月14日台敬字第1020000658號函轉台端102年1月3日致法務部部長信箱電子郵件辦理。 二、經查:(一)法院組織法第106條規定: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係為評議完畢後,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得以留存書面紀錄,使當事人得以在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以昭公信。而法院組織法並未規範評議簿之一定記載,則各法官於評議討論後,於評議簿記載「如判決書」、「同上」、「同意」等文字做為其意思表示,均屬正當,與法更無不合之處。是據以「如判決書」、「同上」、「同意」而逕自空言推論「不相信確實開過評議庭」,顯無依據。(二)又是否召開評議,與評議簿之記載並無必然關聯,被告朱漢寶等既均有實質上進行評議,並在評議簿簽名表示自身意見,則與前開法院組織法條文規範目的並無相違,單以被告朱漢寶、張瑜鳳、吳定亞於承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再小上字第2號民事事件時,有漏未記載評議日期一情,遽認偽造,實屬速斷。綜上,本案被告等之評議記載難認有何犯罪,爰予簽結。 三、本案承辦人:號股書記官,電話:(02)23146871轉8142。 檢察長 楊治宇 檢察官 黃冠運決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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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雜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