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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9 22:44:10瀏覽17|回應0|推薦0 | |
《陳唐山回憶錄》評述之五十五(第八屆立委第五會期)
《陳唐山回憶錄》摘要: 〈《蘋果日報》今年二月二十日網站一則即時新聞:「美國聯邦眾議員外交委員會主席羅伊斯(Ed Royce),今率八位議員組成訪問團訪台。上午拜會馬英九總統時有兩位衆議員主動向馬英九關切前總統陳水扁的獄中人權及醫療問題,馬英九告知扁在獄中一切都很好」。⋯《蘋果》在同則新聞中並報導:當訪問團中午與蔡英文、多位民進黨立委餐敘時,立委陳唐山得知馬英九說法後,告知美眾議員,扁在獄中身體狀況不佳,讓訪問團成員相當訝異。〉 (詳閱《陳唐山回憶錄》第387頁第11行)
〈今年三月十四日在美國眾議院台灣關係法三十五週年聽證會上,加州的民主黨眾議員布萊德.謝爾曼(Brad Sherman)指出:「One of the flags that a democracy isnt working real well is that the former presidents in jail.」謝爾曼眾議員認為:當一個卸任總統被囚禁時,意味那個民主國家的運作已出現警訊。送給二位參考。本席提醒二位,陳前總統被囚禁至今,幾乎已經與馬政府執政的時間一樣久。〉 (詳閱《陳唐山回憶錄》第391頁第4行)
〈今天,本席藉著總質詢的場合,向兩位詳細說明陳前總統目前在獄中的健康狀況,包括最近兩個法院的停止審判裁定,判斷的依據也是他的健康狀況。行政院或是法務部依法應該停止重病的陳前總統有期徒刑的執行。即使不考慮他身為卸任元首的身分,作為一個普通受刑人,也是他法律上應有的權利。〉 (詳閱《陳唐山回憶錄》第391頁第10行)
[評述]: 一、美國聯邦眾議員外交委員會主席羅伊斯(Ed Royce)率領的訪問團中,有兩位衆議員主動關切前總統陳水扁的獄中人權及醫療問題,馬英九身為總統復告「扁在獄中一切都很好」,應有其可靠的根據,但是「立委陳唐山得知馬英九說法後,告知美眾議員,扁在獄中身體狀況不佳,讓訪問團成員相當訝異」,實則是毫無根據的「告洋狀」伎倆!
二、立委陳唐山在立法院質詢表示,「今年三月十四日在美國眾議院台灣關係法三十五週年聽證會上,加州的民主黨眾議員布萊德.謝爾曼(Brad Sherman)指出:「One of the flags that a democracy isnt working real well is that the former presidents in jail.」,並稱「謝爾曼眾議員認為:當一個卸任總統被囚禁時,意味那個民主國家的運作已出現警訊」,其實也是假藉外力壓迫政府釋放陳前總統的手法。 三、雖然前立委陳唐山窮盡國內、外一切力量,迫使法務部核准陳水扁前總統保外就醫, 但是並未改變或撤銷已定讞的龍潭案、陳敏薰賄賂案、南港案、龍潭案洗錢部份、元大併復華案和教唆偽證罪案等六大案的判決(以上六案合併執行刑期:陳水扁有期徒刑20年、併科罰金2億5千萬元;吳淑珍有期徒刑20年、併科罰金2億元。所有貪污金額6億181萬元沒收)。
四、至目前為止,前總統陳水扁夫婦仍有六個官司尚待審結,以陳前總統目前經常在家裏直播評論時政,和到處趴趴走參與政治活動,顯示他的健康狀況已有相當進步改善,姑且不論他應否依法返監獄繼續服刑,至少應該面對現實,接受法院的審理裁定,以期還給他清白。無論是卸任元首抑或是平民,難道這不都是應該爭取的法律權利嗎?
(註):陳水扁犯罪案件進度一覽表(至107.01.16.) (一)陳水扁、吳淑珍三審定讞判有罪的案子: 一、龍潭案:辜成允行賄4億元,扁珍收賄3億元,其他共犯收賄1億元,國庫用百億元購買龍潭工業用地,至今仍有山坡地不符建廠規格閒置無法使用。
三審判決定讞:99.11.11.陳水扁有期徒刑11年、罰金1.5億元;吳淑珍有期徒刑11年、罰金1.5億元。(99年台上字第7078號,審判長:謝俊雄)
一審:98.09.11.判決(97年金矚重訴字第1號、審判長:蔡守訓)扁20年罰金1.5億元;珍20年罰金1.5億元。
二審:99.06.11.判決(98年矚上重訴字第60號、審判長:鄧振球)扁12年罰金1.5億元;珍12年罰金1.5億元。
二、陳敏薰案:陳敏薰行賄吳淑珍1千萬元,想要取得大華證券董事長,最後因林全、辜仲瑩等人拒絕配合,以台北101董座交差。
三審判決定讞:99.11.11.陳水扁有期徒刑8年、罰金5百萬元;吳淑珍有期徒刑8年、罰金5百萬元、洗錢部份7個月。(99年台上字第7078號、審判長:謝俊雄)
一審:98.09.11.判決(97年金矚重訴字第1號、審判長:蔡守訓)扁8年罰金5百萬元;珍8年罰金5百萬元。
二審:99.06.11.判決(98年矚上重訴字第60號、審判長:鄧振球)扁8年罰金5百萬元;珍8年罰金5百萬元,洗錢部份7個月。
三、南港案:力拓公司郭銓慶行賄吳淑珍9181萬(美金273.55萬元),取得評選委員名單再加以行賄,獲得南港展覽館興建工程35億9313.5萬元標案。
三審判決定讞:101.07.26.吳淑珍有期徒刑9年、罰金2千萬元。(101年台上字第3895號、審判長:賴忠星)
一審:98.09.11.判決(97年金矚重訴字第1號、審判長:蔡守訓)珍18年罰金9千5百萬元。
二審:99.06.11.判決(98年矚上重訴字第60號、審判長:鄧振球)珍16年罰金3千萬元。
最高法院:99.11.11.發回更審。(99年台上字第7078號、審判長:謝俊雄)
更一審:100.08.26.判決(99年矚上重更(一)字第3號、審判長:沈宜生)珍9年罰金2千萬元。
四、龍潭案洗錢部份:扁家取得辜成允3億元賄款,透過人頭帳戶洗錢至海外。
三審判決定讞:101.07.26.陳水扁有期徒刑2年、罰金3百萬元;吳淑珍有期徒刑2年、罰金3百萬元。(101年台上字第3895號、審判長:賴忠星)
一審:98.09.11.判決(97年金矚重訴字第1號、審判長:蔡守訓)未判刑。
二審:99.06.11.判決(98年矚上重訴字第60號、審判長:鄧振球)未判刑。
最高法院:99.11.11.發回更審。(99年台上字第7078號、審判長:謝俊雄)
更一審:100.08.26.判決(99年矚上重更(一)字第3號、審判長:沈宜生)扁2年罰金3百萬元;珍2年罰金3百萬元。
五、元大併復華案:元大馬家行賄2億元,扁珍幫忙除去辜家競爭,元大取得復華金經營權。復華金股本31億元,公股從兩席董事到最後一席都沒有。
三審判決定讞:101.12.20.陳水扁有期徒刑10年、罰金1億元;吳淑珍有期徒刑8年、罰金8千萬元。(101年台上字第6482號、審判長:陳世雄) 一審:99.11.05.判決(98年矚金重訴字第1號、審判長:周占春)扁無罪、珍無罪。
二審:100.10.13.判決(99年矚上重訴字第77號、審判長:張傳栗)扁10年罰金1億元;珍10年罰金1億元。
六、教唆偽證罪案:吳淑珍教唆子、女、女婿作偽證,將國務費私用發票說是公務支出。 三審判決定讞:100.08.17.吳淑珍有期徒刑9個月。(100年台上字第4520號、審判長:洪文章)
一審:98.09.01.判決(98年訴字第1272號、審判長:陳興邦)珍1年。
二審:99.02.03.判決(98矚上訴字第11號、審判長:蔡永昌)珍9個月。
以上案件合併執行刑期:陳水扁有期徒刑20年、併科罰金2億5千萬元;吳淑珍有期徒刑20年、併科罰金2億元。所有貪污金額6億181萬元沒收。
(二)、陳水扁、吳淑珍三審定讞判無罪的案子: 一、辜仲諒案:辜仲諒93年總統大選給予陳水扁2億元,立委選舉給予5500萬元,判定為政治獻金,三審定讞無罪。(如果比照國泰、元大案,中信金在總統大選時幹掉陳敏薰取得開發金控股權,可能就不會無罪{定讞,可惜98年社會民粹胡鬧鬼扯,逼特偵組提早起訴,未把2億元與開發金控股權之爭結合,讓扁家全身而退。)
二、機密外交案:陳水扁任內15次外交出訪,每次零用金先扣3萬美元自留,其餘7萬美元才交由馬永成、林德訓支付相關費用,因領據部分領取視同核銷,所以三審定讞無罪。
(三)、陳水扁、吳淑珍目前仍在審的案子: 一、國務機要費案:陳水扁任內國務機要費以私用發票、假發票、假犒賞清冊、公費私用貪污1億742萬元之款項。目前為更二審審理中(101年矚上重更(二)字第2號、審判長:蔡新毅,原受命法官調派,105年轉審判長陳世宗、受命法官黃斯偉及陪席法官孫惠琳續辦)
一審:98.09.11.判決(97年金矚重訴字第1號、審判長:蔡守訓)扁無期徒刑、珍無期徒刑。 二審:99.06.11.判決(98年矚上重訴字第60號、審判長:鄧振球)扁20年、珍20年。
最高法院:99.11.11.發回更審。(99年台上字第7078號、審判長:謝俊雄)
更一審:100.08.26.判決(99年矚上重更(一)字第3號、審判長:沈宜生)扁無罪;珍無罪。
最高法院:101.07.26.發回更審。(101年台上字第3895號、審判長:賴忠星)
二、國泰併世華案:國泰蔡宏圖分四年交4億元,陳水扁逼富邦蔡家退出世華購併案,最後國泰與世華兩家董座私底下討論即取得購併案,監察院調查國泰集團獲利200億元,世華銀行股本377億元。目前更一審審理中(102年矚上重更(一)字第1號、受命法官:曾德水)
一審:99.11.05.判決(98年矚金重訴字第1號、審判長:周占春)扁無罪、珍無罪。
二審:100.10.13.判決(99年矚上重訴字第77號、審判長:張傳栗)扁10年罰金1.5億元。
最高法院:101.12.20.發回更審。(101年台上字第6482號、審判長:陳世雄)
更一審:(102年矚上重更(一)字第1號、受命法官:曾德水)
庭期:106.07.07.
三、教唆偽證罪案: 陳水扁教唆馬永成、林德訓於國務機要費偵查時做不實偽證。目前發回更一審審理中。
一審:100.07.29.判決(99年訴字第257號、審判長:李英豪)扁2個月。
二審:101.08.17.判決(100年矚上訴字第2號、審判長:葉騰瑞)扁無罪。
最高法院:101.12.13.發回更審。(101年台上字第6359號、審判長:謝俊雄)
更一審:101年度矚上更一字第3號,原受命法官林銓正退休,106年6月5日重新抽籤,由催玲琦任受命法官,審判長:蔡聰明、陪席法官:郭豫珍。 四、侵占公文罪案:陳水扁97年卸任後,將17,375件公文及機密公文帶出總統府,未歸檔或銷毀。目前在台北地院一審審理中。(101年矚訴字第2號、受命法官:葉藍鸚)
五、洗錢案:國務機要費、國泰併世華等案之洗錢罪。與國務機要費案及國泰併世華案同步發回更審。
六、洗錢案:被追訴陳敏薰行賄1000萬元案的洗錢罪部分。於台北地院一審審理中。(104年度訴字第123號、審判長:柯姿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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