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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02 07:33:56瀏覽8194|回應69|推薦100 | |
王柯司法關說無罪,但揭發此案的特偵組檢察總長黃世銘,卻可能有身陷囹圄之虞。這是昨天臺北地檢署傳遞給全台民眾的訊息,告訴大家,此後高官權貴及各級民代都可受託司法關說,哪個檢調警敢多管閒事,就可以欲加之罪何患無詞,想方設法讓他們吃上「洩密罪」和妨害「通訊監察保障法」。 為此,北檢聲稱日前接獲至少20件指控黃總長涉及不法的案件後,旋即火速偵查,縱然時間不滿一個月,他們還是對黃世銘所觸「洩密罪」及「通保法」逕予起訴。 問題來了,北檢此番所為,明顯大水沖倒龍王廟,不但自家人辦自家人,還法辦起自己的檢察總長,是挾民粹以攀誣,亦或秉公無私?若就法律要件詮釋,兩者必居其一,民眾或可趁此一探北檢司法品質的優劣。 查北檢所起訴黃之「洩密罪」,應屬刑法第132條第1、2項之規定:「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蓋本案之起,黃世銘坦承今年 可知雙方糾結,在於「秘密」,以及「洩漏」等法律文字之意義認定。 就後者而言,所謂洩漏者,指的是「使不應知悉秘密之人知悉」。然則馬總統不僅非屬王柯司法關說案之當事人,更身為國家最高元首,下轄五院之外,又為特偵組之直屬長官,莫非可以不事先知道王柯涉及違憲的重大案情?果然在 復次,本案所謂「秘密」者,因不在國防之內,就法律實務層面,自須視尚在進行調查或偵查之犯罪案件,判斷其是否屬應「秘密」之資料及內容而定。譬諸本案,此一判斷權限當然屬於特偵組決定,除非法律另有明文規定,自是得以「例外」情況處理。例如民眾皆知「偵查不得公開」,但檢方卻常托藉「新聞通稿」對外公布,不也一樣? 由此可知,本於適法原則,北檢之倉促起訴,寧非憚於民粹歪風,有意欲陷黃總長入罪之嫌?反正只要一成案,民進黨立可興風作浪,逼其下臺,日後若判無罪亦無以救濟黃世銘之個人清譽了。 如此北檢,如此司法品質,讓人如何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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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