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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檢起訴黃世銘,不嫌草率?
2013/11/02 07:33:56瀏覽8180|回應69|推薦100

王柯司法關說無罪,但揭發此案的特偵組檢察總長黃世銘,卻可能有身陷囹圄之虞。這是昨天臺北地檢署傳遞給全台民眾的訊息,告訴大家,此後高官權貴及各級民代都可受託司法關說,哪個檢調警敢多管閒事,就可以欲加之罪何患無詞,想方設法讓他們吃上「洩密罪」和妨害「通訊監察保障法」。

 

為此,北檢聲稱日前接獲至少20件指控黃總長涉及不法的案件後,旋即火速偵查,縱然時間不滿一個月,他們還是對黃世銘所觸「洩密罪」及「通保法」逕予起訴。

 

問題來了,北檢此番所為,明顯大水沖倒龍王廟,不但自家人辦自家人,還法辦起自己的檢察總長,是挾民粹以攀誣,亦或秉公無私?若就法律要件詮釋,兩者必居其一,民眾或可趁此一探北檢司法品質的優劣。

 

查北檢所起訴黃之「洩密罪」,應屬刑法第132條第12項之規定:「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蓋本案之起,黃世銘坦承今年831,由於所涉司法關說為國會朝野兩大龍頭,必須向馬總統報告,民進黨遂指控特偵組95偵結,如何可以提前報告,分明事涉洩密。

 

可知雙方糾結,在於「秘密」,以及「洩漏」等法律文字之意義認定。

 

就後者而言,所謂洩漏者,指的是「使不應知悉秘密之人知悉」。然則馬總統不僅非屬王柯司法關說案之當事人,更身為國家最高元首,下轄五院之外,又為特偵組之直屬長官,莫非可以不事先知道王柯涉及違憲的重大案情?果然在95以後公開,黃又何必報告,馬又如何緊急因應?然則北檢豈非死咬法律文字而罔顧該案實情理據?

 

復次,本案所謂「秘密」者,因不在國防之內,就法律實務層面,自須視尚在進行調查或偵查之犯罪案件,判斷其是否屬應「秘密」之資料及內容而定。譬諸本案,此一判斷權限當然屬於特偵組決定,除非法律另有明文規定,自是得以「例外」情況處理。例如民眾皆知「偵查不得公開」,但檢方卻常托藉「新聞通稿」對外公布,不也一樣?

 

由此可知,本於適法原則,北檢之倉促起訴,寧非憚於民粹歪風,有意欲陷黃總長入罪之嫌?反正只要一成案,民進黨立可興風作浪,逼其下臺,日後若判無罪亦無以救濟黃世銘之個人清譽了。

 

如此北檢,如此司法品質,讓人如何尊重?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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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ganghu999&aid=9297637
 引用者清單(1)  
2013/11/02 09:42 【mmok1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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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烈士韓起的兒子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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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北檢張介欽凟職滥權!
2013/11/02 19:13
反恐反洗錢防治條例、張介欽依法起訴
立委柯建銘、500萬支票不是小數告北檢張介欽凟職!
銀正雄(ganghu999) 於 2013-11-02 20:01 回覆:
謝謝老哥提議。

Hot R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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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聲說:我是明禮義知廉恥者(續)
2013/11/02 18:18

銀老: 晚安 了不起!敬佩不已!

人心已腐,寫了些東西送給這些人,實則上就是文中所述之"咕嚕"  "咕嚕"者。

http://classic-blog.udn.com/sirus/9292491

銀正雄(ganghu999) 於 2013-11-02 18:23 回覆:
謝謝您,自當詳讀。

患得患失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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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02 18:18

北檢為政治服務可恥!

藍綠政客蠢到沒話說,若黃總長下台,民間力量覺不會沉默下去且勢必反撲這群人。

銀正雄(ganghu999) 於 2013-11-02 18:21 回覆:
的確。

小浪(來台第七代閩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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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
2013/11/02 18:07

http://www.businessweekly.com.tw/KArticle.aspx?ID=6016

所謂檢察一體,是指檢察長對檢察官有指揮監督之權。對於檢察官偵辦中的個案,如果意見不同,檢察長可以移轉給其他檢察官,或者自已接手偵辦。不過,「檢察一體的運作」必須是符合幾項原則:一、幫檢察官樹立「追求公益的一致性」;二、有效打擊犯罪;三、防止檢察官濫權,保障人權;只是在台灣,「檢察一體」的運作,往往變成打擊正義、掩護特權。

http://www.jrf.org.tw/newjrf/rte/myform_detail2.asp?id=1966

這裡所謂指揮監督的問題我們分成三個層次,一個是行政監督;一個是一般檢察事務的監督;一個是個別案件的指揮監督。行政監督的問題就是檢察行政事務的問題,這裡我們規範法務部長可以對於檢察行政的政策作監督、指示,但是對於個案不能命令總長、檢察長、各個檢察官,這在我們的版本的第三十八、三十九條的規定。

一般的監督就是檢察總長、檢察長對於檢察官做一般事務的監督,但是不能命令他起訴、上訴,也不能命令他如何執行。因這屬於個案監督的問題,個案監督的部份也只能透過個案的移轉與接管,檢察長可以做注意事項的指示。個案的起訴、強制處分的執行、上不上訴、是否提起再審、刑事執行如何執行、是否易科罰金等皆由檢察官自行決定。除非檢察長認為檢察官執行違法,透過移轉權、接管權來行使,否則檢察長不可以干涉個案的處理。這些都是我們在陽光法案的設計


我不反對提告,除了可以搞清楚張介欽即與楊治宇兩人都密商哪些咚咚外?也可以順便讓大家看看這些所謂的民間XX立場是否一致?

銀正雄(ganghu999) 於 2013-11-02 18:12 回覆:
所以還是有灰色地帶,沒陽光法案真不行。
銀正雄(ganghu999) 於 2013-11-02 18:15 回覆:
我們不能學綠營亂告,只好忍了。

小浪(來台第七代閩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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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長指揮監督權,是否包括干預個案?
2013/11/02 17:52

是有這疑點,因為就以前的認知,檢察官是在偵結後,才將(不)起訴書交由檢察長做最後的確認,所引用的法條是否正確。

所以我不反對提告,至少可以瞭解張介欽即與楊治宇兩人都密商哪些咚咚?是真公事公辦?還是為曾勇夫報老鼠冤?

銀正雄(ganghu999) 於 2013-11-02 17:57 回覆:

法務部長對檢察長也有指揮權,是否也可干預個案?明顯不行。

那為何檢察長可對檢察官干預個案?


小浪(來台第七代閩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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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偵辦案件時,可以與檢察長密商討論案情嗎?
2013/11/02 17:37

好像可以。

http://www.judicial.gov.tw/ByLaw/law_ch_know6.jsp

銀正雄(ganghu999) 於 2013-11-02 17:42 回覆:
檢察長指揮監督權,是否包括干預個案?

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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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浪:『檢察官偵辦案件時,可以與檢察長密商討論案情嗎?』
2013/11/02 17:16
這似乎是一大問題,張介欽與檢察長楊治宇密商,是否同樣應該起訴呢?

小浪(來台第七代閩南人)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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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02 17:09

除了詳細比對各關係人說法作為起訴書內容的推理查證,遇到法律見解有疑義時,張介欽即與檢察長楊治宇密商,針對黃世銘抗辯的法令作出合法合理合情的反駁。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6/8269063.shtml

檢察官偵辦案件時,可以與檢察長密商討論案情嗎?

銀正雄(ganghu999) 於 2013-11-02 17:44 回覆:
還得再查相關條文。

草山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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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智強:『此法只約束僧人,不約束妖魔!』
2013/11/02 17:08
事實就是這樣,如果您想做一些事情,這事情和某甲有關係,某甲就跑來關說,要求這要求那,要是您堅持下去,就會被批評“以前可以為何現在不可以”,奈何!

這也罷了,改天碰到類似事情,但和某甲無關,某甲又會要求公事公辦,一副包青天面孔,“以前可以為何現在不可以”的話也收起來了。

『此法只約束僧人,不約束妖魔!』形容的真好。

安心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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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02 16:55

這個北檢現在就是以下屬偵辦上級了,而且還起訴了檢察體系的最高長官耶!!那個斥責"特偵組怎麼可以偵辦檢察長?"的陳檢查察長怎不出來斥責北檢啊?!!

銀正雄(ganghu999) 於 2013-11-02 17:15 回覆:

當司法體系是非不分,整個系統一定崩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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