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勵志新甲區第三屆管理委員會第4次臨時委員會會議紀錄
2011/02/27 18:44:49瀏覽1275|回應0|推薦2

勵志新甲區第三屆管理委員會第4次臨時委員會會議紀錄

會議時間: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八日19時30分

會議地點:管理委員會會議室

主 席:屈竹林

記 錄:蘇龍水

出席委員:鄭寶聰(1)戚振雄(2)李永珍(3)陶家瑞(4)陳安麟(5)陳妍君(6) 張忠孝(7)郭文瑜(8代理)屈竹林(9)曹延福(10缺席)衡登雲(11)吳文台(12)林享伯(13)彭耀文(14)梁有華(15)唐意康(16缺席)李長清(17)孫雪昌(18)朱家敏(19)孫長瑞(20)袁振新(21)江國華(22)黃祉春(23缺席)王雙勇(24)胡大源(25)凌潤山(26)張雲弟(27)黃世堯(28請假)李大程(29)唐棣(店舖缺席)。

應到30人,缺席4 人、請假1人,實到:25 人。

壹、

主席致詞:一、今天是第三屆管委會第4次臨時委員會議,本次會議應到30人、目前已到:20人,合於法定開會人數,本人在此宣布開會(※委員陸續到場,實到25人)。二、今天召集臨時委員會目的有二:1.有財委請辭,討論改選及遞補。2.討論11月份保全服務費支付問題。

貳、

討論並決議:

主席:李永珍委員請辭財務委員職務,按規約規定必須改選,各位委員對此請辭案有建言的請舉手發言。(※無委員有意見)

主席:各位委員如果沒有意見,我們就按規約規定進行改選,原則上提名二員再舉手表決以最高票者當選,現在請各位委員提名財委的人選。

19棟朱委員:我提名彭耀文委員。

主席:請各位委員再提名,如果只有推荐一個人就是同額競選。(※無委員再提名其他人選)

主席:既然沒有委員再提名其他人選,我們仍然進行表決,同意的委員請舉手。

表決結果:21票同意。

決議:財務委員的改選,由彭耀文委員遞補財務委員的職務。

主席:接下來我們討論11月份保全服務費支付問題。11月份的保全服務費,我們應該是在次月的5日前支付給萬安保全,但是這個月服務費因為還沒有支付,請各位委員討論一下。

 11棟衡委員:聽不懂,我們為什麼不付款?

主席:因為財委凌潤山不蓋章、他不同意,哪我們是不是請凌委員來解釋一下這個原因。因為他沒有蓋章我們不能付款,依據合約規定我們沒有按時付款的話,經乙方催告(書面通知)仍未於十日內支付以違約論,須賠償違約金(以一個月之服務費為限),現在因為凌委員不蓋章、已經超過付款時間,但是我們還有十日的期限,如果十日內未付款按合約規定要賠償萬安公司一個月服務費,所以才請各位委員來討論服務費支付的問題;現在請凌委員就這個問題告訴我們大家一下。

財務凌委員:我能不能先請主委說明一下前因是什麼?

主席:我不知道前因是什麼?

財務凌委員:你不知道哪我就不用講。

主席:哪不是你不用講,現在是你不蓋章,你要告訴我們不蓋章的原因?

財務凌委員:前因是什麼?

主席:這要請你說明啊!

財務凌委員:你主委不知道,哪我還說什麼呢?

主席:我們是照規矩付款,你要蓋章嘛!

財務凌委員:為什麼不蓋?總有個前因嘛!

主席:所以要你說明為什麼不蓋章嘛!

財務凌委員:主委都不知道,哪我就更不用講了。

 21棟袁委員:問題是合約有幾個人看過?幾個人簽的?

主席:合約我們是照程序蓋章的。

21棟袁委員:程序上有幾個人簽的?我也知道照程序啊!問題是有幾個人看過?

2棟戚委員:合約都看過的啊!是經過委員會通過以後才簽的約。

22棟江委員:其他的人都看過了嗎?

總幹事:與萬安公司的樓管合約是經過委員會決議通過,按去年的合約內容、金額與萬安續約,合約內容都有會請財、監委審查、蓋章。

 22棟江委員:要幾個人蓋章,是其他人都蓋了、只剩財委沒蓋還是怎麼樣?

主席:只剩財委沒蓋。

22棟江委員:哪等於主委也蓋了。

主席:就算我蓋了,財委沒有蓋也是不能付錢。

財務凌委員:你前因都不知道,你還把章蓋下去。你都不知道我還蓋什麼章?

主席:前因是你要講啊!現在是你的問題。

財務凌委員:主委都不知道哪我還蓋章嗎?

主席:我覺得都合乎程序啊!

財務凌委員:哪你也可以下台了。

主席:沒關係,你講啊!

財務凌委員:主委都不知道,我還講個屁啊!

主席:我主委合乎程序啊!

財務凌委員:什麼叫合乎程序?

主席:你認為哪裡不合乎程序,請講嘛!我認為都合乎程序。

監察胡委員:我是監委,我認為社區不給人家錢,又叫人家站在門口,這要怎麼維持啊!違約罰款要誰付啊?這前因後果我都搞不清楚,該付款給人家就要付給人家,你有什麼意見要提出來嘛!

財務凌委員:上次委員會我就提了啊!

監察胡委員:你現在再提啊!這次又不蓋了,上次你又蓋了。你這個月不蓋章當然要說明理由啊!

財務凌委員:妨害到社區權益時,我拒絕蓋章。

監察胡委員:沒關係嘛!你認為有什麼損害到社區權益的你要提出說明讓大家瞭解。

主席:你不蓋章,你要將意見寫出來我為什麼不蓋章?為什麼不蓋章,我們都不知道。你財委要把意見寫出來、我們依據這個來討論。

財務凌委員:合約上寫的乙方應善盡良好管理人之義務,但對甲方之人員、財產、設備之損失,除出於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員之責任過失外,不負任何賠償責任。我們電纜線被偷了、避雷針被偷了、水龍帶被偷了,這誰的責任?難道是社區住戶的責任嗎?需不需要賠嘛!我上次會議就提過了。

主席:你現在就是這個意見,不蓋章就是這個原因囉。哪你為什麼不將意見寫出來?你沒有寫出來我們都不知道啊!

財務凌委員:我上個月就提過了,我還寫什麼寫。

主席:好,有沒有告訴你?人家要賠償。

財務凌委員:我上個月講全額賠償嘛!比照乙區辦理。

主席:乙區也沒有全額賠償。萬安已經講賠償的金額跟方式,你同不同意?

財務凌委員:我不接受嘛!

主席:不接受要有原因啊!不是你不接受、大家就不接受。

財務凌委員:你們哪個接受、哪個去蓋章嘛!

21棟袁委員:主委也不是仲裁者,你今天開會要找萬安的人來一起協調。

主席:今天開會主要是告訴委員整個過程,他現在不蓋章,我們告訴他人家萬安有書面通知賠償多少錢?

 2棟戚委員:這種事情在這邊爭執是沒有什麼意思。我們先把事情釐清一下,因為凌委員講的萬安失職要罰款,其實這也是蠻好的;失職該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但是剛剛主委也講了,如果10日、15日以前保全勞務費不支付的話,這是違約要罰款。我覺得這個事情我們把它分成兩段來處理比較好。因為該怎麼賠?我們下次會議或委員會請萬安來說明,但是勞務費的事情該怎麼付就怎麼付,這是兩碼子事、不要弄在一起,人家書面資料也寫了,到時候違約金88萬多元誰來付呢?誰去賠。管委會是合議制的,我只是將我的看法提出來,這件事情可以分開來處理的,勞務費該不該付由委員會來決定。另外有關保全失職或是怎麼樣?下次來討論嘛!我覺得這樣比較理想。

監察胡委員:我建議第一個先表決我們該不該付這個勞務費?表決以後你還是不做,哪就按規約辦理,不能說因為一個人讓事情不能推展。

副主委:我們在10月份會議時就有要求萬安要賠償,哪時候萬安也答應了,就是說在之前掉的,由於我們到現場去看過了,按照保全合約裡面,現場哪裡並沒有監視器可以照得到,所以前面掉的他不賠,但是後面掉的他要賠償,10月份做的會議紀錄是這個樣子。應該說每一個委員你來開會,你有意見你要當場表達,哪時候再來做決議;哪時候你沒表達,到了現在該付錢沒有付錢的時候,如果造成違約了,你說管委會賠這個錢。如果管委會賠這個錢,住戶可以告管委會失職。財委、監委都有看過保全合約,如果你認為可以打的贏這個官司哪你去打官司啊!

財務凌委員:誰寫的合約誰去打,合約又不是我寫的。

副主委:請問合約你看過沒有?你認為有問題,你為什麼不修改他的合約呢?基本上,做事情要憑良心,萬安的合約書提出來時,有很多的修改是我提出來修改的,哪時候你也是財委,我哪時候是監委我就有提意見,你為什麼沒有提意見呢?你到現在來講說合約書是一個人弄的,哪請問以後誰還敢來做事嘛!所以,大家要憑良心來做事情,今天你如果認為合約書你不滿意,合約是要兩造同意,也就是說萬安給我們合約書、我們有修改過他還要同意大家才能簽這個合約嘛!

財務凌委員:簽約的時候財、監委有沒有在場?沒有嘛!

副主委:這是委員會決議按照去年的合約簽的。

主席:合約草稿先會你審查時,請問你簽名了沒?

財務凌委員:簽不簽名,不一樣嘛!

副主委:請問不一樣在哪裡?

主席:保全合約財、監委都有簽名的,你不能說合約只有一個人弄的,並不是啊!財委有看過哦!他有看過現在又為什麼不蓋章;所以,這種東西全部是合法的,沒有不合法的。我們現在要討論戚委員建議的分二個階段處理:1.萬安保全11月份的勞務費要不要支付?2.對此次電纜線被竊於下次委員會再來討論如何賠償。現在向大家報告如果萬安保全勞務費不支付,按合約超過期限我們是違約要賠償的,合約寫的非常清楚,對於合約內容都簽了名的,不需要在這裡討論,因為你有問題當時可以提出來,但你並沒有提出來。你現在看的很清楚,要賠償所以你不簽名,哪請問你看這合約內容時你有沒有看?哪你簽名幹嘛!所以,我們就針對此二個方案討論,請大家提出建言。

 22棟江委員:我的看法是合約書沒有問題,副主委之前幫大家做這麼多事,都是值得肯定的。剛剛財委講的是要履行這個合約,而不是合約有問題,焦點不要糢糊掉,你說打官司就是主委啊!沒有說誰去打?誰去打?這沒有什麼好爭的,其實我覺得合約書是沒有什麼問題,既然10月份開會我記得會議紀錄也有寫到,萬安保全的回應是怎麼樣?不知道啊!合約上沒有寫賠償的百分比哦!

主席:人家也沒有說要賠百分之多少,我們也沒有要求人家要賠多少?現在他願意賠了嘛!

22棟江委員:剛剛副主委講的,哪跟有沒有監視器是兩回事,沒有關係哦!

主席:如果你覺得有問題,你為什麼一直不講。

財務凌委員:上次委員會我就提過了啊!

 21棟袁委員:我有個建議,大家真的不要吵了,也不要浪費時間我們先把時間給萬安,我們勞務費先支付給他,如果還沒談攏的話、下個月再來扣。

主席:這就是我剛剛講的,11月份勞務費我們先付,賠償問題我們15日再來討論。

 21棟袁委員:我們不一定在15日,我們給一個折衷方式,叫他用書面的我們不要討論、大家來溝通,不要說下個月、下下個月都可以,我覺得這樣的方式比較好一點。

主席:我們剛剛就是這個意思。

監察胡委員:表決嘛!

27棟張委員:一、針對保全的事情,我是對事不對人,我認為凌委員提的意見也很好,當然我們住在社區也交了管理費,掉了東西以後剛剛江委員也講了並不是合約有什麼問題而是執行的問題。上個月可能凌委員沒有講的很清楚,事實上東西掉了保全可能就牽涉到賠償問題,我們每個月花了勞務費88萬5仟多請保全,東西掉了你當然要負責,哪如果說你們做不到或不能做那就換人嘛!二、既然上個月沒有講清楚,但為了不影響社區住戶的權益,我們先把11月份的勞務費先付了。我相信把我們委員找來開會,委員也不是舉手部隊,只要對社區有利的各位委員都要支持。當然找保全談賠償問題,也不需要將所有委員找來,只要財、監委再跟他洽談即可。賠,講實在話依據合約,你叫人家東西掉了要負責賠,哪人家講你們出這個價錢,掉了東西都叫我賠我要多請人啊!要不然我在你們地下室三不五時派幾個人一天到晚騎腳踏車24小時巡邏,哪也可以啊!但你們付錢。問題是我們要不要加付這個錢?這些事我們都要考慮進去,你不能說掉個磚頭也要叫人家賠,一句話、羊毛出在羊身上。我希望討論這個事情時都把他考量進去,加錢可以但必須在合理的範圍之內,東西掉了就全部負責。以前剛剛進來時我也聽說地下停車場有機車掉了,但哪是前面的保全公司,我只聽說掉了、也沒聽說他們有賠償,我希望今晚不要吵了!如果說你們還要吵,哪我走人了,因為光吵沒有用嘛!問題不在我們委員也不在主委、監委,是要跟保全去談這個問題。

主席:我們真的有談過,你剛剛講的很對,要講求的合情合理,所以我們跟他談,賠償金額都告訴他了。現在公文會他他不蓋章,為什麼不蓋章?理由也不寫就是不蓋章,什麼都沒有就是不蓋章;你應該寫出來我們來討論才對嘛!什麼都沒有。剛剛我們已經講過了,現在分二個程序,1.萬安保全11月份的勞務費要不要支付?2.對此次發電機緊急供電電纜線被竊於下次委員會再來嚴格討論如何賠償。我們也要合情合理的要求萬安公司賠償。

22棟江委員:你剛剛講的合情合理賠償,這個我不能夠接受,要求的就是履行合約,合約上怎麼寫就怎麼做。當初樓管公司跟管委會簽約時候,是認同這個合約書,現在就是履行合約的問題,沒有什麼合情合理,就是履行合約。

 2棟戚委員:合情合理就是按合約嘛!

主席:就是按合約嘛!

22棟江委員:合約上寫該賠就是賠。

主席:合約上有寫全額賠償嗎?

副主委:我們接下來應該是請有意見的委員來跟萬安談,接下來合約是怎麼樣?請他們來談嘛!現在先不要扯這些東西,先討論這個東西違約了管委會要賠錢嘛!

監察朱委員:按照袁委員、張委員的意見,我建議我們先進行表決,勞務費先支付嘛!賠償問題我們下次會議再討論。

 27棟張委員:我剛剛跟凌委員講,你把不蓋章的原因寫下來,然後再根據這個跟萬安談嘛!你什麼都不寫,人家說你無理嘛!

監察胡委員:個人問題不在此談論,我建議先表決。

主席:同意支付11月份勞務費給萬安公司的請舉手。

表決結果:21票同意。

決議:21票同意並通過,支付11月份勞務費給萬安公司。

副主委:按照住戶規約第七條第七款規定:如有委員違反法規侵害社區利益或故意不執行區權會、委員會決議的,經舉發且經管委會查有實證者再經管委會議決,經1/2以上委員通過,則其委員職務當然解任。希望各位委員都能夠遵守住戶規約的規定。

主席:今天的會議到此結束、散會。

參、散會。 :

時間:99/12/17至99/12/27日

( 知識學習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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