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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30 00:03:17瀏覽976|回應3|推薦5 | |
勵志新甲區第二屆管理委員會第2次臨時委員會錄會議紀 會議時間: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廿一日19時30分 會議地點:管理委員會會議室 主 席: 鄭寶聰 記 錄:蘇龍水 出席委員:鄭寶聰(1)戚振雄(2)李永貴(3請假)陶家瑞(4)陳安麟 (5代理) 陳妍君(6缺席)張忠孝(7)陳金壽(8)屈竹林(9)曹延福 (10代理)張中照(11)吳文台(12)廖秀春(13)彭耀文(14) 趙日強(15)蔣東生(16缺席)劉明亮(17)孫雪昌(18) 朱家敏(19)孫長瑞(20)徐廟有(21)江國華(22缺席) 楊懷榕(23)王雙勇(24缺席)胡大源(25)凌潤山(26缺席) 郭開明(27缺席)王玉珍(28)歐桂琼(29缺席)李黎梅(店舖)。 應到30人、缺席7人、請假1人,實到:22人。 壹、主席致詞: 一、今天是第二屆管委會第2次臨時委員會,應到30人、缺席7人、請假1 人、實到:22人,合於法定開會人數;本主席宣布開會。 二、主委出國旅遊,今天的臨時會由我代理主持,有以下幾個議題要討論: 1.柳橋東路1號店舖前花台改善,未按申請計畫施工案。 2.勵志路102號店舖裝設廣告招牌案。 3.勵志二路66號店舖裝設:(1)廣告招牌(2)冷氣案。 4.自動販賣機委託管理合約審查案。 三、委員會是合議制,委員因意見不同而產生歧見,是正常的現象。但最 後當表決 通過以後,就應發揮合議制的精神,少數服從多數;不要在 會後到處做不實的指控,造成委員會不和協。為了避免造成更多的爭議 、紛擾才召開今天的臨時委員會。 貳、議題討論: 議題一、柳橋東路1號店舖前花台改善,未按申請計畫施工案。 主席:柳橋東路1號店舖前花台申請改善案,在七月份委員會討論並通過, 此期間有住戶反映,該店家未按圖施工,經管委會派人前往查看, 確實未按圖施工,故請其先停工,該店舖為店舖委員所有,李委員 希望有機會能在委員會上表達意見。所以,我們首先讓其表達個人 的意見後再予以討論。 12棟吳委員:今天麻煩大家撥冗來參加會議,本人感到非常慚愧,請各位 先進原諒,柳橋東路1號我是店舖所有人,謹代表我及內人致上十二 萬分歉意。我們夫妻有幸標得柳橋東路1號店舖,但購入不久即發現 店前花台,每遇下雨泥水即會流入店內,靠近花台之牆壁也長了壁癌 ,冬天強風一吹,即會將沙土由窗戶灌入室內,雖然努力修繕仍無法 改善,才會向管委會提出申請對花台做改良、修繕。委員會通過以後 ,我們也許做快了一點,也應該盡到監督的責任,當初的用意很單純 ,只是要建設我們的社區、改善缺失並順便美化北門外的環境。也許 有人說你的店舖在那裡,獲得利益,這對我們來說是很大的一個傷害 ,在此引咎辭去委員職務,但有需要本人服務的地方,大家可以賜教 ,今天大家不諒解,一切責任由我一個人來承擔,本人店舖前花台改 良、修繕超出申請範圍外,我會將其恢復原狀;以下由我太太來說明 ,希望此事件就此平息。 店舖李委員:我不太瞭解程序及問題出在哪裡,但我可以明確說, 自96年1月搬進來社區後,並沒有說為了買店舖才處心積慮做我現在喜 歡做的事,後來在很短的時間內才決定標一間店舖,但不是要做生意, 只是拿來做教室、過自己的生活,標到店舖後才陸續發現有些問題, 當時也向管委會申請並通過了才動工,因為趕在農曆七月半前完工, 可能是動工太快了,剛好我們夫妻又去台北,才會造成此次的誤解、 紛擾。在社區我一向是喜歡就去做,雖然花台改良對我也有利,我們 也只是存心要把它做好,但尚未做好、大家批評就來了,我不知道花 台的改良影響到什麼?對不起社區什麼?我們的用意只是要將花台的 缺失改善並將北門外的景觀予以改良、美化,這對社區來說也是有益 的事。 主席:在座對吳委員對社區的付出是有目共睹的。12棟前、後及北門外花 圃都是其自己出錢、出力予以美化,並主動協助社區樹木的修剪, 相信委員對其都相當的肯定,但既然有住戶反映且打除的範圍超出 申請的範圍,管委會就必須採取適當的處置。昨天也有住戶反映柳 橋東路9-5號將樹木移除,我立即跟總幹事趕到現場,發現有三顆扶 木被移掉了與當初申請的項目不符,把店主找來,經向店主說明後, 其也答應恢復原狀。管委會不會對任何人有成見,而是按規定來做 處理,除了住戶反映外,管委會發現也會主動處理。 28棟王委員:6/17日委員會,有店舖申請美化花圃、花台,管委會決議可 以美化但不可破壞花圃、花台;吳委員當初請時有說不會破壞原有 的環境跟設施, 現在把花台都打除了,委員會的審查是否有二套 標準? 主席:基本上王委員資料可能看錯了,當初店家申請時就有移除花台部份 ,花台是公用設施沒有錯,但當共用部份影響到專有部份時,專有 部份使用人提出申請,管委會是要負責解決的。當初吳委員會提出 申請改良花台,主要是因為花台緊靠店家門口及牆壁,每遇下雨泥 水即會流入店內,靠近花台之牆壁也長了壁癌,又花台與窗戶幾乎 同高,冬天強風一吹,即會將沙土由窗戶灌入室內,所以管委會才 會同意其移除一部花台做修繕、改良。各位手上都有當初的申請圖 ,是經過委員會同意的;但現在其移除部份超過了申請範圍,所以 管委會請其停工並要求其將超出部份恢復原狀。 監察朱委員:如果照王委員的立場,她講的意思是,假如今天破例允許店 家非計畫性的破壞公共設施,其它店家有樣學樣、那是不被允許的。 就我是監委的立場,當初是管委會贊成,允許他做部份的修繕、改良, 就是因為甲、乙兩區的店舖花台都沒有如此情況,但其施工後,我們 發現跟計畫不符,超出申請的範圍。超出部份要請吳委員按申請圖予 以恢復原狀,日後有任何修繕意見再提出申請,就像剛剛主席所講的 ,萬事通影視、安祥診所都是如此,大家在允許的範圍內做改善,對 彼此而言都是獲利。 21棟徐委員:王委員講的是,第一次委員會議,不同意店家將花圃、花台 有所破壞或打除。但是第二次委員會,我因為有事沒有出席,不知道 為什麼輕易就通過了,會議紀錄經過15天尚未出來,造成一般住戶都 不瞭解上次會議是怎麼通過的、擴大誤會,大家都很期盼會議紀錄趕 快完成並公告週知。 監察朱委員:上次委員會通過是二週以前的事,但我們勒令其停工是上 週的事,也希望儘速召開會議來做決定。徐委員的要求是對的,希 望總幹事於會議結束後儘速將會議紀錄做好並公告。 主席:此次會議紀錄確實比以往稍為晚了一點,但是這中間是有原因的, 像昨天接了住戶反映柳橋東路9-5號違反規定移樹去處理,一處理 就是一個多小時。消防滅火器700具換葯,要求廠商按招標規定來 做更換,在處理上也花了很多時間;上次會議決議,對於地下停車 場堆積雜物,危害環境衛生予以清理,這個月萬安公司的工作重點 在做此事,也花了很多時間在處理此事。總幹事如果只專做會議紀 錄,速度可能就比較快,但確實是因為處理其它事務才造成延宕, 但會議紀錄還是請總幹事儘速完成並公布週知。 監察戚委員: (一)上次在會議中講的很清楚,但有部份委員沒有參加,今天該來的 委員沒有出席,在委員會中有反對的聲音都可以表達,但希望會 後不要再到外面講些有的沒的,而且是毫無依據的話。因為在上 次會議中一般委員都不太瞭解規約,也不會去瞭解;我身為監委 對於規約就有比較深入的瞭解,我今天再把委員會為什麼有這個 權利來核准,為什麼通過再說明一下。 (二)依據規約第十九條,社區共有及共用部份修繕、一般改良是管 委會權責;至於重大修繕或改良才是屬於區權會的權責。吳委 員店舖的情況,是因為公用地方毀損到私人房子,此花台部份 上次大家也有看到,每當下雨時,泥水漏的一塌糊塗,會從花 台流入店內,冬天西北風吹襲時,泥土會從窗戶灌入,社區所 有的花台沒有一家的花台是黏在店家前面牆壁上。反過來說, 如果是社區公用部份侵害到私人專有部份而造成損失,店家要 求改善,管委會就必須負責改善。現在店家自已願意花錢來改善 ,這是二全其美的事,否則管委會就要花大筆的錢來改善。 (三)為什麼說管委會有權同意呢?這就好像當初東門修繕坡道一樣, 上次會議也決議在南門中間裝設斜坡道,除了住戶出入安全、 方便外,萬一東門交通阻塞,救護車、消防車進不來就會很危險 ,那時候就可以利用南門進出,這是管委會為了社區要做改良的 事情。本案與廣告招牌是兩碼子事,依據規約廣告物管理辦法: 廣告牌(處)不得破壞社區公物(燈、花台、椅),不得任意砍 除或破壞樹木,這是沒錯;而今天是因為公用部份影響到住戶專 有部份。同樣的,以後社區內有公用部份影響到專有部份造成損 害時,是管委會要出會解決的事情。很抱歉,因為今天吳委員未 按圖施工,所以請其停工,其剛好到台北去,才會拖到現在,否 則也不會漫延到整個社區風風雨雨。吳委員為社區美化、出錢出 力,社區鋸樹也是主動協助並提供電鋸,其為社區的犧牲、奉獻 大家有目共睹,在此強力慰留吳委員。 11棟張委員:做委員有些時候,對委員的權利過於膨脹,我只代表11棟 出席會議,但不能代表11棟的意見,如果是多數人的利益,可以表 決;但如果只是少數人的利益,就不能用表決,希望大家要注意, 不要讓棟委的權利過於膨脹。 主席: (一)什麼叫代議制?如果什麼事都要徵詢所有住戶的意見,那什麼事 都不用做了。代議制就是代表住戶發聲、做決定。管委會雖是合 議制,但仍需依據規約來執行,不能有濫權,如果不是用代議制 ,那管委會一切事情都停擺了。今天又接到國防部律師函,將有 些住戶提供給國防部的資料,當做告社區的佐證資料;也有住戶 跑到消防局檢舉管委會對消防缺失從來不改善。但我們對滅火器 換葯、泡沫原液、消防水帶的補充都已做了改善。上次消防局來 做消防安檢時,初估完全改善消防缺失要花4、5百萬,各位同意 花如此大的經費去做改善嗎?有些是國防部當初就沒有改善完成 的缺失,我們會持續與國防部、新亞公司協調,爭取社區整體權 益。 (二) 吳委員已答應按圖施工,對吳、李二位委員希望予以慰留。 28棟王委員:柳橋東路1號旁邊庫房,是管委會產權或是店家的? 主席:當初我發現管委會產權有五間庫房,請幹事在鐵門上寫上 「管委會財產」,但店家有一個門可以出入,已與國防部達成協 議,將該門以磚牆封起來,讓庫房可以獨立進出。當初乙區旺仔 氷城以為庫房是他們的,就佔為已用,後面才會打官司。所以說 ,柳橋東路1號旁邊庫房,是管委會財產。 議題二、勵志路102號店舖裝設廣告招牌案。 主席:基本上按規約商店廣告物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招牌廣告 因建築物之限制,懸掛高度未達前款所列標準時,一律採正面型 ,其突出建築物之厚度一律以二十公分為限,畫面(幅)高度以 一公尺為限,橫寬與店面寬度齊;辦公室已先看過,符合規定。 決議:17票同意並通過,勵志路102號店舖裝設廣告招牌案。 議題三、勵志二路66號店舖裝設:(1)廣告招牌(2)冷氣案。 討論:(略)。 決議: (一)19票同意並通過,勵志二路66號店舖裝設廣告招牌案。 (二)勵志二路66號店舖裝設冷氣案,請各位委員有空時先去店家實 地看一下,俟下次會議再討論、決議。 主席:當初疏忽,柳橋東路1號店舖申請花台改良時,沒有將尺寸標出 來,請吳委員屆時做一個標示,監委驗收時也有個依據。 監察朱委員:當初現場我也去看了,圖面在三角形內,現在已打除超 過範圍,希望吳委員配合標示尺寸,避免爾後發生紛擾。 議案四、自動販賣機委託管理合約審查案。 主席:自動販賣機合約自96年8月1日至98年7月31日到期,我們看了合 約,有不合理的地方修改掉。 (一)管委會僅能簽訂一年的合約。 (二)原合約僅有設置期間,依自動販賣機之營收金額提撥10%。 此次經我們爭取,合約修訂如后: (一)合約期間:自98年8月1日至99年7月31日止。 (二)依自動販賣機之營收金額提撥10%。 (三)每台每月電費補助500元。 (四)每台增設節電裝置(每天壓縮機可設定運轉時間,約6~7小時) (五)擺設地點:活動中心、北門、西一門、西二門管理室等四個地方。 決議:19票同意並通過,按合約修訂內容與建泰食品企業社簽訂自動販 賣機委託管理合約。 參、一般討論: 28棟王委員:社區水溝紗網有很多不見了。 主席:上週要清潔人員清理水溝紗網,並將已損壞的紗網拿起來送修, 不是不見了。 28棟王委員:紗網是否還在保固期內? 主席:以前管委會未跟廠商簽訂合約、施工範圍、保固期限。現在的管委會都有訂定合約、保固期限,我們不去追究以前管委會如何處理事情,仍然連繫以前的廠商幫忙修理。 28棟王委員:修理費是否由管委會出? 主席:免費修理。 主席: (一)岡山分局派警員來訪視獨居老人,監委也有碰到,根據社工反映 ,這些獨居老人都很高興。但可能有些人漏報,請委員回去後查 看各棟是否有漏報,鎮公所每年會對其補助或發放白米。我們那 一棟有一對夫妻行動不便,雖然不符合標準,我仍然呈報,鎮公 所也將他們列入補助;朱監委很熱心,希望各位棟委能協助瞭解 各棟是否有漏報。空白表格可至管委會辦公室找黃小姐拿,由其 彙整後再送鎮公所。 (二)26棟住戶反映,該棟花圃內矮燈太靠近裡面,照度不夠,希望能 往前移動約一公尺,請委員會討論、表決。 11棟張委員: (一)本案建議實地看過以後,下次會議再討論。 (二)岡山路有安祥、劉俊鴻診所,現在晚上18:30時至21:30時, 社區的路灯通通打開,外面還有路灯。乙區外面社區的路灯都 沒有開,診所本身的燈光就很亮了,根本不需要再開社區的路 燈。 主席:請張委員正式提案送管委會,再一併列入下次會議討論。 決議:12票同意並通過(超過在場委員半數),26棟矮燈移動案列入 下次會議討論。 主席:華山基金會8/8日在河堤公園舉辦義賣園遊會,希望借社區地 下室空的庫房,擺放所需的物品,當天再運至河堤公園,問社 區是否同意? 討論:(略)。 主席:本案下次會議再討論。 主席:區權會通過社區安裝大耳朵案先期已召開過討論會,但經過謠 傳已變質。 謠傳1.衛星碟有輻射2.需頂樓住戶同意。管委會也有發函高雄縣政 府釋示,其不表示意見;南國有線電視樓上裝了那麼多的衛星碟, 也沒有聽說過有輻射問題。每月需收費100元也是謠傳,衛星電視 沒有辦法取代第四台,但它的用意是照顧繳不起第四台錢的弱勢老 人;16棟的住戶周元文提議裝設,主要用意就是如此,所以當初才 會同意裝設。當一個社區基礎建設很完備時,可以讓區權人的房子 容易出租,想賣房子的人容易賣出,對房子本身也會增加其附加價 值。 肆、散會。 時間:98/7/28至98/8/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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