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勵志新甲區第二屆管理委員會第一次臨時委員會會議紀錄
2009/07/29 23:36:19瀏覽1122|回應0|推薦2
  勵志新甲區第二屆管理委員會第一次臨時委員會會議紀錄
會議時間: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四日19時30分
會議地點:管理委員會會議室
主    席:                                  記  錄:蘇龍水
出席委員:鄭寶聰(1)戚振雄(2)李永貴(3)陶家瑞(4)陳安麟(5代理)
          陳妍君(6缺席)張忠孝(7)陳金壽(8)屈竹林(9)曹延福
        (10代理)張中照(11)吳文台(12)廖秀春(13)彭耀文(14)
         梁有華(15代理)蔣東生(16)劉明亮(17)孫雪昌(18)朱家敏(19)孫長瑞(20)徐廟有(21代理)江國華(22)楊懷榕(23)
         王雙勇(24)胡大源(25)凌潤山(26)郭開明(27)
         王玉珍(28請假)歐桂琼(29代理)李黎梅(店舖)。
應到30人、缺席2人、請假1人,實到:27人。
 壹、主席致詞:
  一、今天是第二屆管委會第一次臨時委員會,應到30人、缺席2人、
      請假1人、實到:27人,合於法定開會人數;本主席宣布開會。
  二、今天的臨時會有以下幾個議題討論:
     1.管理費催繳。
     2.國防部告訴案。
     3.烏魚乾事件告訴案。
     4.污水廠水質檢測案。
     5.劉俊鴻診所申請裝設行動不便坡道、立式招牌案。
     6.櫻花牌經銷商黃進生先生申請廠商通行證案
     7.社區外圍公共停車場出租案。
 貳、議題討論:
 議題一、管理費催繳。
  主席:管理費催繳從上屆就開始在做、稍有成效,這一次要持續進行,管
        委會組織、社區規約,高雄縣政府均已准予核備,本會已是合法催
        繳的組職,管理費是社區最大的經費來源,不催繳對按時繳交管理
        費的住戶是不公平的,首先請財務委員報告。
  財務陶委員:至98年5月31日止管理費欠繳二個月(含)以上的住戶名單
      均已列出,各位委員手上都有一份,欠繳有190戶、總計二百多萬元,
      希望此次會議各位委員予以討論管理費欠繳幾個月以上的,即向法院
      申請支付命令,如能取得共識再請萬安公司辦理催繳作業。 
  萬安廖副理:
一、本公司剛進來時,貴社區管理費欠繳約300多萬元,經柔性催繳,催
    收回來約130多萬。管理費的催繳有一定的程序:張貼催繳單→寄發
    存證信函→申請支付命令或小額訴訟,支付命令下來後,
    如果住戶沒有異議→取得判決書→約20天後→取得判決確定證明書。
            再向國稅局 查→動產、不動產→進行查封、拍賣。
    如果有異議→小額訴訟→一審判決→取得戶籍謄本→強制執行。
    二、申請支付命令每戶要500元規費,建議此次先對欠繳5期以上
       (約87戶)之住戶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約需花費4、5萬元,5期以
        下的請辦公室及組長持續催繳。
  主席:廖副理建議凡是管理費欠繳5期(含)以上之住戶,向法院申請支
        付命令,各位委員有何意見?社區內大家都很熟,有些可能是經濟
        上的問題,萬安是我們的大樓管理公司,催繳管理費是他們的工作
        之一,只要委員會決議了,他們就可以依循去做。
  文康王委員:建議欠繳6期(含)以上才申請支付命令。
  行政江委員:規約規定2個月以上就要催繳,不能違反規約。
  11棟張委員:談歸談,不繳的就是不繳,這87戶是否請主委先挨家挨戶拜
      訪一下,也許是對管委會不滿?或是沒錢?或許比大家撕破臉要好。
  副主委:基本上,繳管理費是每一位住戶的義務,江委員講的有道理,我
          們不能違反規約,有欠繳的請萬安公司務必親自拜訪催繳,現在
          要做的是申請支付命令;如果只欠二個月就去執行,規費要花
           500元、不划算,這樣並沒有違反規約,拜訪時請說明欠繳二個
          月以上需加計5%的利息,不在的電話告知並記錄送管委會備查。
          如果有困難的,請其填具保證書分期攤還,對於那些不理不睬的
          住戶,再不用法律途逕追討,後續越難處理。
  18棟孫委員:請主委、財委、監委去查明欠繳的原因。
  主席:以管理公司名義寫信告知,另外請小幹事去當面說明,以懇切信告
        知亦表示是我們的誠意。
  文康楊委員:請各位棟委發揮勸導作用,能做的儘量做,把原因找出來。
  萬安廖副理:剛才副主委講的,打電話告知,我們會去做並記錄備查,
      申請支付命令這個動作一定要做,否則管理費會越欠越多。
  監察戚委員:剛剛講的蠻好的,要人性化,社區約900多戶,大部份的住
      戶奉公守法,社區一切依法辦理,這一年來張貼公告催繳、寄發存
      證信函,一切按規約、欠繳3個月以上即申請支付命令,如果還要去
      拜託,那以後大家有樣學樣,主委光做這件事就好了、其它事都不
      用做了。規約訂3個月以上還是有彈性,我們訂一個底線,超過這一
      底線就申請支付命令。
  行政江委員:寄的存證信函,是否確定住戶都有收到?
  萬安廖副理:存證信函只要寄達戶籍所在地即可。
  主席:
    一、依法行政絕對沒有錯,依規約辦理。
    二、6個月(含)以上按規定申請支付命令外,再寄一封信等同當面告知
       ,告訴住戶這是我們必須要做的事,請大家諒解,如果不做、是我們
       失職,對按時繳管理費的住戶是不公平的。
    三、6個月(含)以上未繳管理費者,按程序申請支付命令,請各位委員
       表決。
 決議:24票同意並通過,6個月(含)以上未繳管理費者,按程序申請支付
       命令。
 議題二、國防部告訴案。
  主席:國防部告社區,詳情請副主委向各位委員說明。
  副主委:
一、國防部在法院提出民事訴訟,告社區不同意污水廠變更負責人,法院要
    求寫答辯狀並於6/10日前將影本寄給國防部,7/1日開庭,預計請主委
    寫委託書,授權我代表管委會出庭。在污水廠設備未修好前,我們不同
    意變更負責人,高雄縣環保局來污水廠檢查也對國防部開了罰單,不祗
    我們不同意,乙區也不同意變更負責人;必須有操作員證照才可以去變
    更,因為啓元是我們請的,所以我們不同意變更,國防部就告我們。國
    防部未按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8條成立管委會,也未依第57條規定於
    管委會成立後七日內會同政府主管機關、管委會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
    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移交之。
    包括今天消防局來做消防安檢,做噴灑測試時,只見噴水不見消防泡沫
    噴出,有很多緊急排煙窗也失效了,這可能是當初驗收不確實的關係,
    消防局人員表示,這些消防缺失要改正的話,可能要花500萬元左右,
    我們的公共基金才1,000多萬,怎麼可能花500萬元去維修呢?
    二、高雄縣政府消保官、使用管理科贊同我們的立場,認為國防部未按
        規定辦理移交,今天如果委員會同意了,管委會會發出一封信將事
        情原委告知住戶。
    三、消防、污水都有很大的問題,希望各位委員瞭解,如有住戶詢問,
        可以回答管委會按法令行事,如果法令認為不對的、我們就會改善。
        這次滅火器換葯、這幾天也跟總幹事研究如何辦理?最近將採公告
        招標方式辦理。辦公室處理事情是很多、包括一些採購案等,各位
        委員如果有疑問的可以去辦公室瞭解,明天管委會會派員至左營與
        國防部、新亞溝通、協調公設缺失改善事宜。
  主席:彭委員對污水廠有無補充?
  環保彭委員:污水廠我們是站得住腳的,後續會按合法的步驟來做。
  11棟張委員:公共基金拿回來了嗎?
  主席:還沒有。
  副主委:公共基金是起造人按工程造價比例提撥在縣政府,公設完成點交
          後再向縣政府申請核撥,我們因公設尚未點交、沒有去提領。為
  何乙區領回來了呢?
        因為乙區問題比較小、乙區有簽但書;現在消防設備要花500萬來
        做修復,我們也跟縣政府使管科研究過,使管科也說不要急著把
        公共基金領回去,後續會有很大的後遺症。
   11棟張委員:國防部只是告我們污水廠不願意變更負責人而已嗎?
   主席:
    一、國防部只是告我們污水廠不願意變更負責人。
    二、法官不會說國防部要移交,就裁定要移交,一切依法辦理。管委會
        不同意接收完全是為了社區全體住戶權益著想。
    三、縣政府催國防部移交,國防部回文縣政府說已進入司法程序,俟法
        院裁決後再行辦理;但縣政府前天來文仍要求國防部按時程辦理移
        交。
    四、會後寫個公告告訴全體住戶,讓住戶知道管委會完全是為了維護
        社區整體權益,國防部告我們、我們也會據實答辯;請大家支持
        管委會公告並將答辯狀寄出。
  決議:24票同意並通過,支持管委會以公告方式告訴全體住戶,讓住戶
        知道管委會完全是為了維護社區整體權益並將答辯狀寄出。
  議題三、烏魚乾事件告訴案。
主席:
一、 烏魚乾事件告訴案,目前已進行到言詞辯論庭,第一次開庭由萬安
     廖副理代理出庭,第二、三次開庭由我親自出庭,5/27日我出庭鳳
     山言詞辯論庭,對於上法院言詞辯論我是沒有經驗,法官希望兩照
     能夠和解。原本嚴女士告我本人是不適格的,法官在庭上表示:
      1.管委會是否可以張貼道歉公告。
      2.嚴女士名譽受損,管委會是否可以賠些撫慰金。
        我在庭上向法官表示,管委會是合議制,張貼道歉公告原則上可行
        ,但是否賠償撫慰金及金額多寡?則必須召開委員會討論才能決定。
  二、針對此事,我請教過律師,主張:管委會處理此事公告的照片並不清
      晰,且未指名道姓,若公開道歉反而會傷害到嚴女士。
結論:經委員參考前答辯狀討論結果:
  一、 本件當初遲未公開道歉乃因原公布之照片本來並不清晰為何人,社
       區內亦無人認識此人,如果現行公開張貼照片連名帶姓將之公布道
       歉反而造成原告真正之傷害,其後果由何人負責?
  二、 又事件屬公益之事,據承辦人告知告訴人並非勵志新城甲區之住戶,
       公布照片僅一天至將之收回為止,並無任何人告知公布之照片係何人,
       管委會再無對該照片係指原告並做任何之宣導及處置,自無侵害原告
       肖像權及毀損其名譽之情形。
  三、 又按照片內容甚為不晰,即便認識者即其小叔亦皆無法指認出係何人
       ,足證其權益並未受損,而對無人瞭解或注意之事,提出說明或道歉
       反而使原告之名譽受損,又本事件已多方循人出面欲向原告私下道歉
       ,但數次經原告拒絕。因此,必須對造先同意,如公告後所造成的損
       害自行負責,管委會再公開道歉。
  四、 又管委會經費係全體住戶所繳之管理費,做為社區管理及公益事務之
       支出,
       住戶規約並未規定可做為賠償類之支出。因此,管委會無法源依據下
       ,無法私下同意支付對造要求之賠償,如強行通過,恐將引起其它住
       戶之不滿而提出告訴。
  議題四、污水廠水質檢測案。
 環保彭委員:污水廠的功能是將污水處理成合乎放流標準的水,我們每半年
     要申報乙次水質檢測,檢測內容有六大項(原水、放流水二種),檢測
     費用8,800元,我問過乙區及外面、價錢是一樣的,我們採水送驗,至於
     申報該誰負責就由誰申報。
 副主委:污水廠雖然跟國防部還在訴訟中,但我們是使用者,一定要做水質
     檢測,現在啟元通知我們要做水質檢測了,不做在法律上可能站不住腳
     。如果水質檢測沒通過,剛剛好可以要求國防部改善設備,這樣在法律
     上才站得住腳。
 環保彭委員:往後水質檢測是常態,每半年做乙次,應該不需要每次要經委
     員會表決,希望這一次表決通過爾後每半年做水質檢測乙次。
 副主委:下次與啟元簽合約的時候將水質檢測項目納入。
決議:20票同意並通過,污水廠做水質檢測,檢測費用8,800元
議題五、劉俊鴻診所申請裝設行不便者坡道、立式招牌案。
 主席:劉俊鴻診所申請裝設行不便者坡道、立式招牌,比照安祥診所的樣式。
 副主委:跟安祥不一樣的是,招牌比較高約20~30公分;是否有限制高度,
         請委員會決議、才有所依循。
 17棟劉委員:限制高度根據是從那裡來的?
 副主委:社區規約內就訂有商店廣告物管理辦法,但未訂有高度限制,委員
         會訂定高度標準予以審查,主要是希望整個社區店舖招牌不要凌亂。
 主委:為統一標準按安祥診所的高度製作招牌,請各位委員予以表決。
決議:20票同意並通過,劉俊鴻診所申請裝設行不便者坡道、立式招牌案,
      請其按安祥診所的樣式、高度製作。
議題六、櫻花牌經銷商黃進生先生申請廠商通行證案。
 總幹事:社區的廠商通行證,目前只發給合約維護商。
 採購屈委員:不是合約商最好不要發給廠商通行證。
 機電吳委員:如果要發給最好貼上照片。
 採購張委員:建議發給廠商通行證,但仍要請住戶來帶。
 主席:現在有二個方案請各位委員表決、
  一、廠商通行證只發給合約維護商,其它的廠商仍然請其換證。
  二、發給黃先生廠商通行證貼上照片(只限其本人使用,否則也是漏洞)。
採購屈委員:此例一開,後續就麻煩了。
決議:贊成發給7票、不贊成發給12票;本案不同意發給櫻花牌經銷商黃進
      生先生廠商通行證。
議題七、社區外圍公共停車場出租案。
 主席:社區的公共停車場有三個,因為有很多不是社區住戶的車任意停進
       來,所以我們把它圍起來,有附近的商家詢問是否可以租用?我請
       總幹事詢問乙區的做法,請總幹事提報一下。
 總幹事:
  一、乙區公共停車位及地下室控管國防部之車位均出租,每一車位每月
      租金300元。
  二、乙區先函文請國防部同意,再經區權會中表決通過後實施。
 行政江委員:依規約第二條規定,需經區權會通過。
 副主委:地下停車場控管之車位,目前我們不敢租人,委員會可以先討論
         通過,經徵得國防部同意後,再送交下次區權會表決
 主席:公共停車場車位、地下室控管之停車位比照乙區做法、租賃給住戶
       使用,俟徵得國防部同意後,列入紀錄送交下次區權會表決通過後
       再實施,請各位委員表決是否同意。
決議:19票同意並通過,公共停車場車位、地下室控管之停車位比照乙區
      做法、租賃給住戶使用,俟徵得國防部同意後,列入紀錄送交下次
      區權會表決通過後再實施。
文康楊委員:暑假馬上到了,按往例7/1~8/31日開設才藝班(書法、美術
    、讀經等),如果委員通過了就可以先期展開籌備工作,相關師資將
      以通過公告方式、商請學有專精之人員來擔任;經費由環保回收金
      支應。
決議:21票同意並通過,7/1~8/31日開設才藝班(書法、美術、讀經等),
      相關師資以通過公告方式、商請學有專精之人員來擔任;經費由環保
      回收金支應。
  監察戚委員:
    一、本屆担任主委、財委、監委,不是區權人者,請填具保證書送管委
        會辦公室存檔備查。
    二、担任委員如果管理費欠繳二期就必須解任,請各位委員注意一下。
    三、11棟委員余萬良請辭,由張中照先生遞補要公告。
  主席:
    一、公告張中照先生遞補11棟委員。
    二、何維義委員請辭安全委員,只担任棟委,於第一次委員會議中再補
        選安全委員。
參、散會。         時間:98/6/15至98/6/22日
   
( 知識學習健康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fuhking&aid=3178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