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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29 23:36:19瀏覽1122|回應0|推薦2 | |
勵志新甲區第二屆管理委員會第一次臨時委員會會議紀錄 會議時間: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四日19時30分 會議地點:管理委員會會議室 主 席: 記 錄:蘇龍水 出席委員:鄭寶聰(1)戚振雄(2)李永貴(3)陶家瑞(4)陳安麟(5代理) 陳妍君(6缺席)張忠孝(7)陳金壽(8)屈竹林(9)曹延福 (10代理)張中照(11)吳文台(12)廖秀春(13)彭耀文(14) 梁有華(15代理)蔣東生(16)劉明亮(17)孫雪昌(18)朱家敏(19)孫長瑞(20)徐廟有(21代理)江國華(22)楊懷榕(23) 王雙勇(24)胡大源(25)凌潤山(26)郭開明(27) 王玉珍(28請假)歐桂琼(29代理)李黎梅(店舖)。 應到30人、缺席2人、請假1人,實到:27人。 壹、主席致詞: 一、今天是第二屆管委會第一次臨時委員會,應到30人、缺席2人、 請假1人、實到:27人,合於法定開會人數;本主席宣布開會。 二、今天的臨時會有以下幾個議題討論: 1.管理費催繳。 2.國防部告訴案。 3.烏魚乾事件告訴案。 4.污水廠水質檢測案。 5.劉俊鴻診所申請裝設行動不便坡道、立式招牌案。 6.櫻花牌經銷商黃進生先生申請廠商通行證案 7.社區外圍公共停車場出租案。 貳、議題討論: 議題一、管理費催繳。 主席:管理費催繳從上屆就開始在做、稍有成效,這一次要持續進行,管 委會組織、社區規約,高雄縣政府均已准予核備,本會已是合法催 繳的組職,管理費是社區最大的經費來源,不催繳對按時繳交管理 費的住戶是不公平的,首先請財務委員報告。 財務陶委員:至98年5月31日止管理費欠繳二個月(含)以上的住戶名單 均已列出,各位委員手上都有一份,欠繳有190戶、總計二百多萬元, 希望此次會議各位委員予以討論管理費欠繳幾個月以上的,即向法院 申請支付命令,如能取得共識再請萬安公司辦理催繳作業。 萬安廖副理: 一、本公司剛進來時,貴社區管理費欠繳約300多萬元,經柔性催繳,催 收回來約130多萬。管理費的催繳有一定的程序:張貼催繳單→寄發 存證信函→申請支付命令或小額訴訟,支付命令下來後, 如果住戶沒有異議→取得判決書→約20天後→取得判決確定證明書。 再向國稅局 查→動產、不動產→進行查封、拍賣。 如果有異議→小額訴訟→一審判決→取得戶籍謄本→強制執行。 二、申請支付命令每戶要500元規費,建議此次先對欠繳5期以上 (約87戶)之住戶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約需花費4、5萬元,5期以 下的請辦公室及組長持續催繳。 主席:廖副理建議凡是管理費欠繳5期(含)以上之住戶,向法院申請支 付命令,各位委員有何意見?社區內大家都很熟,有些可能是經濟 上的問題,萬安是我們的大樓管理公司,催繳管理費是他們的工作 之一,只要委員會決議了,他們就可以依循去做。 文康王委員:建議欠繳6期(含)以上才申請支付命令。 行政江委員:規約規定2個月以上就要催繳,不能違反規約。 11棟張委員:談歸談,不繳的就是不繳,這87戶是否請主委先挨家挨戶拜 訪一下,也許是對管委會不滿?或是沒錢?或許比大家撕破臉要好。 副主委:基本上,繳管理費是每一位住戶的義務,江委員講的有道理,我 們不能違反規約,有欠繳的請萬安公司務必親自拜訪催繳,現在 要做的是申請支付命令;如果只欠二個月就去執行,規費要花 500元、不划算,這樣並沒有違反規約,拜訪時請說明欠繳二個 月以上需加計5%的利息,不在的電話告知並記錄送管委會備查。 如果有困難的,請其填具保證書分期攤還,對於那些不理不睬的 住戶,再不用法律途逕追討,後續越難處理。 18棟孫委員:請主委、財委、監委去查明欠繳的原因。 主席:以管理公司名義寫信告知,另外請小幹事去當面說明,以懇切信告 知亦表示是我們的誠意。 文康楊委員:請各位棟委發揮勸導作用,能做的儘量做,把原因找出來。 萬安廖副理:剛才副主委講的,打電話告知,我們會去做並記錄備查, 申請支付命令這個動作一定要做,否則管理費會越欠越多。 監察戚委員:剛剛講的蠻好的,要人性化,社區約900多戶,大部份的住 戶奉公守法,社區一切依法辦理,這一年來張貼公告催繳、寄發存 證信函,一切按規約、欠繳3個月以上即申請支付命令,如果還要去 拜託,那以後大家有樣學樣,主委光做這件事就好了、其它事都不 用做了。規約訂3個月以上還是有彈性,我們訂一個底線,超過這一 底線就申請支付命令。 行政江委員:寄的存證信函,是否確定住戶都有收到? 萬安廖副理:存證信函只要寄達戶籍所在地即可。 主席: 一、依法行政絕對沒有錯,依規約辦理。 二、6個月(含)以上按規定申請支付命令外,再寄一封信等同當面告知 ,告訴住戶這是我們必須要做的事,請大家諒解,如果不做、是我們 失職,對按時繳管理費的住戶是不公平的。 三、6個月(含)以上未繳管理費者,按程序申請支付命令,請各位委員 表決。 決議:24票同意並通過,6個月(含)以上未繳管理費者,按程序申請支付 命令。 議題二、國防部告訴案。 主席:國防部告社區,詳情請副主委向各位委員說明。 副主委: 一、國防部在法院提出民事訴訟,告社區不同意污水廠變更負責人,法院要 求寫答辯狀並於6/10日前將影本寄給國防部,7/1日開庭,預計請主委 寫委託書,授權我代表管委會出庭。在污水廠設備未修好前,我們不同 意變更負責人,高雄縣環保局來污水廠檢查也對國防部開了罰單,不祗 我們不同意,乙區也不同意變更負責人;必須有操作員證照才可以去變 更,因為啓元是我們請的,所以我們不同意變更,國防部就告我們。國 防部未按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8條成立管委會,也未依第57條規定於 管委會成立後七日內會同政府主管機關、管委會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 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移交之。 包括今天消防局來做消防安檢,做噴灑測試時,只見噴水不見消防泡沫 噴出,有很多緊急排煙窗也失效了,這可能是當初驗收不確實的關係, 消防局人員表示,這些消防缺失要改正的話,可能要花500萬元左右, 我們的公共基金才1,000多萬,怎麼可能花500萬元去維修呢? 二、高雄縣政府消保官、使用管理科贊同我們的立場,認為國防部未按 規定辦理移交,今天如果委員會同意了,管委會會發出一封信將事 情原委告知住戶。 三、消防、污水都有很大的問題,希望各位委員瞭解,如有住戶詢問, 可以回答管委會按法令行事,如果法令認為不對的、我們就會改善。 這次滅火器換葯、這幾天也跟總幹事研究如何辦理?最近將採公告 招標方式辦理。辦公室處理事情是很多、包括一些採購案等,各位 委員如果有疑問的可以去辦公室瞭解,明天管委會會派員至左營與 國防部、新亞溝通、協調公設缺失改善事宜。 主席:彭委員對污水廠有無補充? 環保彭委員:污水廠我們是站得住腳的,後續會按合法的步驟來做。 11棟張委員:公共基金拿回來了嗎? 主席:還沒有。 副主委:公共基金是起造人按工程造價比例提撥在縣政府,公設完成點交 後再向縣政府申請核撥,我們因公設尚未點交、沒有去提領。為 何乙區領回來了呢? 因為乙區問題比較小、乙區有簽但書;現在消防設備要花500萬來 做修復,我們也跟縣政府使管科研究過,使管科也說不要急著把 公共基金領回去,後續會有很大的後遺症。 11棟張委員:國防部只是告我們污水廠不願意變更負責人而已嗎? 主席: 一、國防部只是告我們污水廠不願意變更負責人。 二、法官不會說國防部要移交,就裁定要移交,一切依法辦理。管委會 不同意接收完全是為了社區全體住戶權益著想。 三、縣政府催國防部移交,國防部回文縣政府說已進入司法程序,俟法 院裁決後再行辦理;但縣政府前天來文仍要求國防部按時程辦理移 交。 四、會後寫個公告告訴全體住戶,讓住戶知道管委會完全是為了維護 社區整體權益,國防部告我們、我們也會據實答辯;請大家支持 管委會公告並將答辯狀寄出。 決議:24票同意並通過,支持管委會以公告方式告訴全體住戶,讓住戶 知道管委會完全是為了維護社區整體權益並將答辯狀寄出。 議題三、烏魚乾事件告訴案。 主席: 一、 烏魚乾事件告訴案,目前已進行到言詞辯論庭,第一次開庭由萬安 廖副理代理出庭,第二、三次開庭由我親自出庭,5/27日我出庭鳳 山言詞辯論庭,對於上法院言詞辯論我是沒有經驗,法官希望兩照 能夠和解。原本嚴女士告我本人是不適格的,法官在庭上表示: 1.管委會是否可以張貼道歉公告。 2.嚴女士名譽受損,管委會是否可以賠些撫慰金。 我在庭上向法官表示,管委會是合議制,張貼道歉公告原則上可行 ,但是否賠償撫慰金及金額多寡?則必須召開委員會討論才能決定。 二、針對此事,我請教過律師,主張:管委會處理此事公告的照片並不清 晰,且未指名道姓,若公開道歉反而會傷害到嚴女士。 結論:經委員參考前答辯狀討論結果: 一、 本件當初遲未公開道歉乃因原公布之照片本來並不清晰為何人,社 區內亦無人認識此人,如果現行公開張貼照片連名帶姓將之公布道 歉反而造成原告真正之傷害,其後果由何人負責? 二、 又事件屬公益之事,據承辦人告知告訴人並非勵志新城甲區之住戶, 公布照片僅一天至將之收回為止,並無任何人告知公布之照片係何人, 管委會再無對該照片係指原告並做任何之宣導及處置,自無侵害原告 肖像權及毀損其名譽之情形。 三、 又按照片內容甚為不晰,即便認識者即其小叔亦皆無法指認出係何人 ,足證其權益並未受損,而對無人瞭解或注意之事,提出說明或道歉 反而使原告之名譽受損,又本事件已多方循人出面欲向原告私下道歉 ,但數次經原告拒絕。因此,必須對造先同意,如公告後所造成的損 害自行負責,管委會再公開道歉。 四、 又管委會經費係全體住戶所繳之管理費,做為社區管理及公益事務之 支出, 住戶規約並未規定可做為賠償類之支出。因此,管委會無法源依據下 ,無法私下同意支付對造要求之賠償,如強行通過,恐將引起其它住 戶之不滿而提出告訴。 議題四、污水廠水質檢測案。 環保彭委員:污水廠的功能是將污水處理成合乎放流標準的水,我們每半年 要申報乙次水質檢測,檢測內容有六大項(原水、放流水二種),檢測 費用8,800元,我問過乙區及外面、價錢是一樣的,我們採水送驗,至於 申報該誰負責就由誰申報。 副主委:污水廠雖然跟國防部還在訴訟中,但我們是使用者,一定要做水質 檢測,現在啟元通知我們要做水質檢測了,不做在法律上可能站不住腳 。如果水質檢測沒通過,剛剛好可以要求國防部改善設備,這樣在法律 上才站得住腳。 環保彭委員:往後水質檢測是常態,每半年做乙次,應該不需要每次要經委 員會表決,希望這一次表決通過爾後每半年做水質檢測乙次。 副主委:下次與啟元簽合約的時候將水質檢測項目納入。 決議:20票同意並通過,污水廠做水質檢測,檢測費用8,800元 議題五、劉俊鴻診所申請裝設行不便者坡道、立式招牌案。 主席:劉俊鴻診所申請裝設行不便者坡道、立式招牌,比照安祥診所的樣式。 副主委:跟安祥不一樣的是,招牌比較高約20~30公分;是否有限制高度, 請委員會決議、才有所依循。 17棟劉委員:限制高度根據是從那裡來的? 副主委:社區規約內就訂有商店廣告物管理辦法,但未訂有高度限制,委員 會訂定高度標準予以審查,主要是希望整個社區店舖招牌不要凌亂。 主委:為統一標準按安祥診所的高度製作招牌,請各位委員予以表決。 決議:20票同意並通過,劉俊鴻診所申請裝設行不便者坡道、立式招牌案, 請其按安祥診所的樣式、高度製作。 議題六、櫻花牌經銷商黃進生先生申請廠商通行證案。 總幹事:社區的廠商通行證,目前只發給合約維護商。 採購屈委員:不是合約商最好不要發給廠商通行證。 機電吳委員:如果要發給最好貼上照片。 採購張委員:建議發給廠商通行證,但仍要請住戶來帶。 主席:現在有二個方案請各位委員表決、 一、廠商通行證只發給合約維護商,其它的廠商仍然請其換證。 二、發給黃先生廠商通行證貼上照片(只限其本人使用,否則也是漏洞)。 採購屈委員:此例一開,後續就麻煩了。 決議:贊成發給7票、不贊成發給12票;本案不同意發給櫻花牌經銷商黃進 生先生廠商通行證。 議題七、社區外圍公共停車場出租案。 主席:社區的公共停車場有三個,因為有很多不是社區住戶的車任意停進 來,所以我們把它圍起來,有附近的商家詢問是否可以租用?我請 總幹事詢問乙區的做法,請總幹事提報一下。 總幹事: 一、乙區公共停車位及地下室控管國防部之車位均出租,每一車位每月 租金300元。 二、乙區先函文請國防部同意,再經區權會中表決通過後實施。 行政江委員:依規約第二條規定,需經區權會通過。 副主委:地下停車場控管之車位,目前我們不敢租人,委員會可以先討論 通過,經徵得國防部同意後,再送交下次區權會表決 主席:公共停車場車位、地下室控管之停車位比照乙區做法、租賃給住戶 使用,俟徵得國防部同意後,列入紀錄送交下次區權會表決通過後 再實施,請各位委員表決是否同意。 決議:19票同意並通過,公共停車場車位、地下室控管之停車位比照乙區 做法、租賃給住戶使用,俟徵得國防部同意後,列入紀錄送交下次 區權會表決通過後再實施。 文康楊委員:暑假馬上到了,按往例7/1~8/31日開設才藝班(書法、美術 、讀經等),如果委員通過了就可以先期展開籌備工作,相關師資將 以通過公告方式、商請學有專精之人員來擔任;經費由環保回收金 支應。 決議:21票同意並通過,7/1~8/31日開設才藝班(書法、美術、讀經等), 相關師資以通過公告方式、商請學有專精之人員來擔任;經費由環保 回收金支應。 監察戚委員: 一、本屆担任主委、財委、監委,不是區權人者,請填具保證書送管委 會辦公室存檔備查。 二、担任委員如果管理費欠繳二期就必須解任,請各位委員注意一下。 三、11棟委員余萬良請辭,由張中照先生遞補要公告。 主席: 一、公告張中照先生遞補11棟委員。 二、何維義委員請辭安全委員,只担任棟委,於第一次委員會議中再補 選安全委員。 參、散會。 時間:98/6/15至98/6/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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