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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09 14:48:06瀏覽1063|回應0|推薦0 | |
勵志新城甲區管理委員會第十四次委員會會議紀錄 會議時間:民國九十八年元月二十一日19時30分 會議地點:管理委員會會議室 主 席:李永貴 記 錄:蘇龍水 列席委員: 鄭寶聰(1)戚振雄(2)李永貴(3)陶家瑞(4)高憲師(5) 施順剛(6缺席)張忠孝(7)郭文瑜(8)屈竹林(9缺席) 瞿鶯(10)余萬良(11)吳文台(12)林享伯(13) 彭耀文(14)高昌治(15)蔣東生(16缺席)趙文正(17缺席) 孫鵬恩(18)胡方中(19)孫長瑞(20缺席)袁振新(21代理) 劉志嘉(22)楊懷榕(23)王双勇(24)胡大源(25)凌潤山 (26)郭開明(27)黃世堯(28代理)蘇岳龍(29缺席) 本次會議應到29人、缺席6人,實到:23人,合乎法定開會人數 ,主席宣佈開會。 壹、主席致詞: 一、今天是第十四次委員會議,合乎法定開會人數,按會議程序 開會。 二、請到健康生活加水屋廠商向各位委員簡報,各位聽完簡報後 可以任意提問,最後再以表決的方式來決定是否同意讓廠商 到社區設點販賣。 廠商 (一)在貴社區設立加水屋的目的主要是讓住戶提水方便,用 同樣的錢買最高等級的水。 (二)自我要求一定要提供用戶品質好、無污染的好水。 (三)機台為不銹鋼製,寬 (四)水質每三個月送檢測,加水口設防塵門。 (五)每個月5,000元回饋金,水、電費另計。 委員提問:(略) 主席: (一)請廠商將各項資料先送來審查。 (二)管委會派員到廠商已在岡山地區設立之加水屋抽測水 質,化驗費用由廠商負責。 (三)是否同意廠商來社區設置加水屋,俟下次委員會議再 做決定。 貳、上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 一、 管委會的中華電信室內電話以主委名義登記,爾後隨著 主委異動變更登記。 辦理情形:本案已於元月十九日由主委、小幹事至中華電信辦 理變更完畢。 二、按合約規定請廠商重新製作曬衣架。 辦理情形:重佑工程行已於元月12日完成曬衣架更換工程,於 元月14日由副主委率王監委、委員等驗收合格,計 有27棟(除第6、28棟該两棟委不同意裝設外)安裝 曬衣架,按合約支付27棟曬衣架貨款計新台幣17萬 1,518元整。 三、購買揚水泵浦乙台供緊急搶修時使用。 辦理情形:本案經訪價後向民益水電行購買,於元月十四日交 貨經驗收合格, 計支付貨款新台幣2萬6,000元整。 參、工作報告: 主席:合約維護商工作報告的順序為:萬安、弘燿、光宙、 啓元;以下先請合約商報告後再由委員工作報告。 一、 總幹事代理報告(萬安廖副理因參加總公司會議請假): (一)人事現況: 1.夜勤督導組長霍錦華請辭,由西二門管理員沈永隆升任。 2.北門管理員張靜美離職由李筧秋接任。 3.清潔員無變動。 4.車道哨黃國忠、張德發表現優良各發獎勵金200元。 5.為保障勞工工作權益,原合約簽定管理員年齡限制55 歲以下(不符勞基法),故懇請委員會放寬此一限制, 以符勞工之工作權益。 (二)督巡及工作執行狀況如附表(略)。 (三)下月工作重點及建議: 1.管理費催收完成存證信函製作計有147份,並將於春節 過後開始寄發,進行第二階段催收作業。 2.春節期間加強督巡工作,並於春節前再打掃外圍乙次。 (各棟底樓之二樓玻璃窗戶均已清洗完畢) 11棟余委員:組長巡邏,是否有至各棟巡查? 萬安呂組長:組長巡邏點有地下一、二層停車場、中庭、 大樓部份有3個固定點、2個不定點。 11棟余委員: (一)乙區是每乙棟均有巡邏,請萬安公司參考。 (二)乙區柵欄機已快做好了,我們是否也要做? 主席: (一) 巡邏點希望萬安公司檢討一下。 (二) 乙區柵欄機做了,但還沒做好,等乙區完工且使 用上沒有問題後, 我會請國防部王科長督促新亞公司來社區裝置柵欄機。 文康楊委員:社區環境大掃除,大家都很辛苦,但有幾次 看到北門管理室外死角的地方、堆了很多酒瓶、煙頭 ;另外東門管理員抽完煙後、煙頭也不要亂丟,請 萬安公司要注意。 監察鄭委員: (一)巡邏方式,請萬安公司以書面資料送管委會備查, 俾利随時可抽檢。 (二)保全人員放寬年齡限制部份,在10月初管委會接到 高縣府就服科來函,文中指限制保全人員須在55歲 以下、己違反就服法;管委會在12/18以陳述書說明 ,我們不是用人單位。12/31日縣府來函表示:1.依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 平等雇主對求職人員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 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 、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 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2.管委會雖 非處於雇主地位,唯為確保民眾之公平就業權益, 爾後有關招標契約之訂定,仍不得有前揭歧視之限制。 (三)請委員會表決,保全合約原先有訂年齡限55歲以下、 予以取消,由萬安公司自行篩檢,體能要好、能夠保 護自己又可以保護社區住戶安全的人員。 21棟袁代理委員:住戶的車位是屬於私人所有,是否還需要 填表申請停車證,是否有違法之虞? 監察鄭委員:申請停車證並沒有限定戶籍一定要在社區,只 要填寫車號附上行照影本,不願影印行照者只要核對 正本無誤就發給,並沒有違反政府法令,因為之前警 察曾在地下室查到贓車,主要為避免地下室變成違法 者的天堂。 21棟袁代理委員:不要做完,鬧出很多麻煩,管委會是服務 社區,不是要限制住戶。 主席:地下停車場一定要管理,提醒萬安公司一定要合法。 監察鄭委員:依據停車場管理辦法,使用停車位必須登錄 車號。 21棟袁代理委員:登記車號,管委會能不能保證不會洩露。 主席: 1.地下停車場依據規約要合理管理,請萬安公司要注意適 法性。 2.保全人員不限制年齡,由萬安公司自行篩選體能好、能 夠保護自己又可以保護社區住戶安全的人員。 決議:19票同意並通過,保全人員不限制年齡,由萬安公司 自行篩選。 二、弘燿林組長: (一)本月份例行性檢查詳如工作記錄簿(略)。 (二)春節1/25至2/1日休年假,此期間每天24小時均有人 輪值,有事情随時有人到場維修。電話為:3907076;0919154112。 11棟余委員: 1. 委員會一個月乙次,廠商一次提報那麼多資料、要如 何消化,建議廠商提報資料提前送辦公室,併同會議 提案資料事先送委員參考。 2. 工作記錄簿所列,1/12日查看排風機,是一下子壞那 麼多項目嗎?還是以前都沒有檢查。 弘燿林組長:是對B 11棟余委員: 1.希望管委會能多注意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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