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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談司法是人民觀感~以美國州法官和州檢察官民選而言
2015/12/29 09:59:11瀏覽460|回應0|推薦8

前一篇我寫了【頂新案外案:司法是建立在法官觀感還是人民觀感?~以陪審團而言】,支持司法本來就是人民觀感,結果招到一位律師朋友「關切」,今天繼續以美國的州法官和州檢察官民選,來支持司法是基於人民觀點。

台灣人對於「主權在民」的觀念尚且薄弱,很多人認為主權是在政府手中,其實不管行政、立法、司法,主權都是在人民手中,再以間接政治模式授權出去。在英美除了是由人民組成的陪審團來斷定嫌犯是否有罪外,在美國,州法官和州檢察官也是民選的,所以都是由有經驗、有成就、熱心公益或熱中政治的律師或司法人員出來競選的,結果當然比台灣純考試主義出來的司法官素質高、經驗好,譬如柯林頓擔任阿肯色州長前就曾擔任州檢察長

除了素質外,州法官和州檢察官民選最重要的意義是,司法權是由人民授予的,非國家授,而且法官和檢察官還須接受人民的監督和罷免,這個觀點對台灣人而言,當然會驚訝到無法言語,中國自古的衙門、民國之後的司法系統獨大、乃至司法還被形容「是皇后的貞操不容懷疑」(林洋港語),被冤了還必須為維護皇室聲譽而和血吞下!但自古偷吃的皇后還會少嗎?從戰國時代起,贏政的老媽--皇太后趙姬就開始偷吃還結了果,台灣司法卻要人民無條件相信它的貞操?這不是完全獨裁、完全腐敗是甚麼?也難怪走到今日七成民眾不相信司法。

本文再次重申,行政、立法、司法都是人民的主權,既然司法本來就是人民的主權,那司法判決是法官觀點,還是人民觀點?

( 創作文學賞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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