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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24 09:09:46瀏覽498|回應0|推薦6 | |
群體存在的意義,是為了公眾的利益所以可以犧牲個人,還是為了免於犧牲任何一個人,所以群體應負起保護每個個體被免於犧牲的責任? 古代為了維護部落的安全,所以群體會每年奉獻活人給土匪、妖怪或神祇,如果你覺得那是錯的,那就不應該再認為「為了公眾的利益所以可以犧牲個人」,而應該相信「群體應負起保護每個個體被免於犧牲的責任」! 原始人因為資源不足,所以到了冬天或旱季,就會把沒有產能的老弱殘疾(當然他可能是每個人的父母或家人)趕走,讓群體得以繼續生存下去,但經濟發達後,這種情況就少見了,甚至認為支持老弱殘疾有尊嚴(非施捨)的活下去是一件應該做的公共政策。 於是有人說,經濟發達後就有人性了。有一次演講,我用這個例子問學員,是先經濟發達才有人性,還是先有人性才會經濟發達? 絕大部分人認同先有人性才會經濟發達。 如果你也認同先有人性才會經濟發達,那就不要再支持那些傷害同胞個人利益或生存權來換取社會建設的政策,因為這種違反群體人性的經濟,後面必然充滿骯髒的利益交換。 可是很多人卻只看到抗爭的一面,就咒罵那些人破壞群體的安定和發展,卻忘了自己正在用「為了公眾的利益所以可以犧牲個人」的非人性經濟思維,成為用多數暴力霸凌弱勢族群的共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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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作|文學賞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