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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覆郭舒華先生「英文沒有法治?」
2009/08/02 12:20:41瀏覽780|回應0|推薦0

感謝舒華兄的指正,兄條例分明,極為用心,本人銘感五內,故不敢偷懶,亦逐條回覆。

一、佛陀教團是否由佛陀說了算?恐怕不然,印順導師認為迦葉的重律派與阿難的重法派,向來即有間隙。而提悉達多曾率眾離開教團,導致教團分裂。可見,佛陀恐也面臨很多現實衝突問題,而非精神強人說了算。

二、本人說,迦葉提倡戒律「最力」,兄說是舍利弗「最先」提出,「最力」與「最先」原本定義不同,故不衝突,感謝兄的補充。

三、我個人並無意要搶得「民主」是由佛陀濫觴之先機,因為對四大皆空的佛教來講,這並無意義,我強調的是佛陀的民主精神,足堪後人學習。

四、「戒律」問題向來是佛教分裂的重要原因之一,而事實證明,越後期的佛法對戒律採取強調「心」,而非「教條」,佛教中即有文殊菩薩在夏安居期間為童女、宮女、妓女說法,而遭迦葉喝叱的故事,藉以嘲諷那些教條主義者。可見,如不能戒之在心,而戒之在形,恐為枉然。戒之在心,即為民主與自覺,為心主;戒之於形,就是約束與法治,為物奴。終究何者容易悟道?

五、我於原文中說:「英文中沒有「法治」這個『單字』」,想必兄是承認的,它只是一個「解釋詞」,但「自由」、「民主」這些字,在英文中不但有名詞,還有形容詞,彼此的重要性一較即知。至於of the people、by the people、for the people 是林肯提的,所以當然沒這幾個單字,自然不可與「法治」相提並論。

至於「rule by law」的重要性(依您的提供的維基百科內文):「The rule of law, also called supremacy of law, simply means that the law is above everyone and it applies to everyone」,這種法治高於一切人事物的「君權論」時代產物,在民權思想高漲後再拿出來,顯然不太對稱。猶如民國成立近百年的現代,有些人還主張以法家治國,豈不顯現彼之顢頇與專制個性而已?(而且很特殊的現象,這種主張者,多為既得利益者)

回教國家有一條法律:「不能處死年輕處女」,於是幾天前伊朗處死一批民運少女之前,先將之強姦,不知這是否就是「法治」「 the law is above everyone and it applies to everyone」的典範表現?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719/5/1nctu.html

當然,回教國家不是民主國家,我只是舉例想問,果真:「Is the lawis above everyone and it applies to everyone

六、二000年美國總統大選高爾敗選,因為事過八年,本人記憶確實有誤,僅此致歉!還原當時現場,高爾確實曾於第一時間發出敗選聲明,但之後可能基於支持者壓力而收回(http://www.newtaiwan.com.tw/bulletinview.jsp?bulletinid=7590 )

後來,聯邦最高法院顯然為了不願憲政陷入危機而偏袒小布希(司法不公),如在台灣,高爾已經長期糾眾抗爭下去,而且高爾的全國得票率還高於小布希,所以高爾有充分的支持群眾這麼做。但高爾卻在最高法院正式宣判後承認敗選,化解國家分裂的危機,因為他認為,他雖「不能接受最高法院的判決,但願尊重,以繼續維護『民主體制』」,所以高爾承認敗選的原因並非是「崇尚法治」,而是「崇尚民主」http://taiwantt.org.tw/books/cryingtaiwan1/new_page_65.htm

由古至今,司法不公、成為政治附庸即為千古定律,如還要將這種產品賦於無限上綱的權力,豈非以「皇后的貞操不容懷疑」 之名來包藏禍心!

結論部分:

兄言:「過去共產主義之不能行,就是將人都視為善,完全不考慮惡的部分,終至失敗!」此言恐有大誤!兄說的是「馬克思共產主義」理論,但實踐共產主義的俄共、中共、古巴、北韓、越南、高棉等「軍國共產主義」則完全剛好相反,將人視為惡的、奴隸的,並以極端的專制(絕對法治)治國,所以造成蘇聯崩潰、北韓落拓、其他共產國家紛紛走「修正社會主義」向資本主義靠攏。所以,現在的共產主義國家剛好能證明強調法治(或將法治無限上綱)、漠視民主之禍害。

我的結論:

秦國法治最強,但能得天下,卻不能治天下,十五年即亡國,古代猶此,何況現在?專制時代強調法治、自由時代強調民主素養,此乃不同主義與世代之產物,最好不要混為一談。

但我必須強調三點:

一、人民確實應該尊重、服從法律與執法人員,但這是「民主素養」而非「法治」,因為如果法律與警察侵犯人民權利時,人民還是有權反抗,甚至將它推翻,所以這是「民主」不是「法治」。

二、縱使要談法治,也不能有兩套標準,偏袒的一方如違反法律抗爭,即視為改革行動;厭惡的一方如違反法律行動,即視為沒有法治精神。而民眾這種偏頗的精神與司法人員的法律會轉彎,才是造成法治沈淪及成為政治酬庸的元兇。而對治之道,無非也是民主素養與制度。

三、很高興兄同意我的結論:『尊重別人的說法,包容他人的差異,並拋棄仇恨與對立』。但我們要由自身做起,而不是指著別人說。

感謝舒華兄百忙之中吝長文賜教,甚為感激,再次銘謝!

( 心情隨筆心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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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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