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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31 18:06:26瀏覽25087|回應11|推薦15 | |
在車禍糾紛處理實務中,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 (下稱調解會) 處理最多的就是車禍事件。調解會受理車禍事件的案源,大多來自當事人自行提出聲請,也有來自警察機關或地檢署檢察官的轉介。 通常檢察官移送調解委員會調解的車禍案件,都是以「過失傷害」或「業務過失傷害」(註)的案由來轉介調解;但有時候,轉介移送的案由卻是寫「公共危險」案而不是前述的 (業務) 過失傷害。 註:現行刑法已修訂,沒有業務過失犯的刑罰規定,讀者請參閱以下文章 淺談2019年刑法廢除業務過失傷害、業務過失致死的修法 http://blog.udn.com/frankbetty/129931888 看到「公共危險」4個字,通常表示車禍案件除了造成被害人受傷外,也可能涉及犯罪嫌疑人有肇事逃逸或酒駕的事實,可是檢察官轉介調解會調解時,為什麼不以「(業務)過失傷害」的案由來移送呢? 實務上,會發生這種以公共危險罪嫌轉介調解的情況,通常是「被害人沒有提出過失傷害的刑事告訴」,被害人沒有對肇事者提告刑事過失傷害的可能原因是: 1.不知道可以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 這種情形比較少,畢竟現在資訊發達,一般人也都知道車禍受傷,肇事方在法律上就有可能成立過失傷害的罪嫌。 2.被害人不願意提出刑事過傷害告訴 這種情形又可細分為二種情況討論: 一種是雙方當事人在車禍中都有過失,誰對誰提出過失傷害的告訴,對誰都沒好處,所以對方沒提告,自己也就不提告。 另一種是車禍的肇事原因在自己本身或大部分的過失都在自己,提告後也可能會被檢察官以不起訴處分結案,為了能與對方好好協商民事賠償,因此就沒有提告。 3.錯過提告過失傷害告訴的期限 這種情況,有可能是被害人因車禍受傷尚未痊癒,被害人以為可等傷勢穩定後再提告也不遲,但結果錯失了告訴期限;少數人則可能是因雙方一直都在進行協商而把時間給拖延了。 註:車禍過失傷害的刑事告訴乃論期間是6個月,通常是自車禍發生日起算。 4.不確定肇事者是誰? 公共危險涉及肇事逃逸的情形時,有時被害人在車禍發生的第一時間,並不知道誰是肇事者?因此沒有提出刑事告訴。等到警方找到肇事者後,被害人可能認為肇事者有解決問題的誠意,因此同意先由檢察官以「公共危險」的案由轉介調解會調解,如果調解成立了,就不再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責任,如果調解不成,到時候再決定是否提告。 綜上所述,車禍被害人雖然沒有對涉嫌公共危險罪責的肇事者提告(業務)過失傷害,但涉嫌肇逃或酒駕的肇事者,還是不要心存僥倖,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調解,絕對是件有利的事。 有無涉嫌肇逃或酒駕的事實,是警方及檢察官依法應調查的重點,倘若查無實據或罪證不足而不起訴,固然值得欣慰;但若調查結果屬實,犯罪嫌疑人只要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調解,對於觸犯「公共危險」的公訴罪部分,也必然有機會獲得偵查中檢察官或起訴後法官輕發落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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